寧晉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縣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 (5)負責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7.2.1組織核查災情。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邢台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凡在我縣發生的水旱災害,冰雹、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於本預案。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充分發揮慈善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職能作用。
(5)依靠民眾,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作用。

2.啟動條件

2.1 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冰雹、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因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民眾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間以上、300間以下;
農作物絕收面積20-30萬畝;
2.2 發生5級以上地震,造成人員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民眾1000人以上或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間以上。
2.3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關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2.4 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3.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成立寧晉縣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減災委)。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縣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
3.1縣減災委的組成
縣減災委主任:縣政府主管副縣長
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水務局局長、地震局局長。
成員單位:縣政府辦、縣民政局、縣發改局、縣商務局、縣財政局、縣水務局、縣交通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國土局、縣公安局、縣建設局、縣衛生局、縣教育局、縣地震局、縣糧食局、縣氣象局、縣科技局、縣物價局、縣環保局、縣安監局、縣統計局、縣廣電局、縣社、縣中石油、中石化分公司、縣網通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縣供電公司、縣慈善會、縣紅十字會、縣武裝部等單位組成。
3.2縣減災委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縣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
(2)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支持措施。
(3)召開會議,分析、評估災區形勢,提出對策和措施。
3.3 縣減災委成員單位主要職責任務
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報告災情;申請、管理、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組織轉移安置災民;負責災民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
縣發改局負責安排重大救災基建項目,協調有關方面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和以工代賑資金。
縣商務局負責與國外、境外組織、機構、個人聯絡,協調落實救災及災後重建的國際多、雙邊合作項目。組織跨鄉鎮區應急生活必需品供應,動用縣儲備商品穩定市場。
縣財政局負責救災資金安排、撥付並監督其使用。
縣水務局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及時掌握髮布汛情、旱情。負責防洪工程安全運行和抗洪搶險工作。
縣交通局負責保障公路暢通。確保防汛、抗震搶險、防疫人員和物資、設備的及時運送。為緊急搶險、撤離人員及時提供所需車輛及其他運輸工具。
縣農業局負責組織重大農作物病蟲害、鼠害、動物疫病防治工作,幫助、指導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
縣林業局負責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防治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協助搶險救災,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地面塌陷等災害的檢測和預報、預防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災區的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的緊急轉移工作。
縣建設局、規劃局、城管局負責協助制定災後重建規劃以及幫助、指導災後房屋和縣基礎設施的修復、重建等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組織災區的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工作。
縣教育局負責轉移受災學校的學生,做好災後學校教育、教學組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災後校舍恢復重建。
縣地震局負責組織協調抗震救災行動,協調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進行人員搜救,開展地震現場強餘震監測和震情分析會商。
縣糧食局負責救災糧的調撥和供應的組織、協調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和預報,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
縣科技局負責協調安排抗災救災科研項目。
縣物價局負責災區市場物價管理,必要時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保持災區市場物價穩定。
縣環保局負責災區的環境監測。
縣安監局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縣統計局負責協調匯總、分析災情統計數據。
縣廣播電視局負責組織利用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搞好搶險救災的宣傳報導工作。
縣供銷社負責協助、指導災區民眾生活用品的供應和保障。
縣中石油、中石化分公司負責救災油料的採購供應。
縣網通、移動、聯通等公司負責確保災情期間通訊暢通。
縣供電公司負責確保災情期間的電力供應。
縣慈善會負責開展募捐活動,接收社會各界捐贈款物。
縣紅十字會負責參加災區救災和傷員現場救護工作,爭取國家、省紅十字會救災物資的支持。
縣武裝部負責根據災情需要,組織協調軍隊、武警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投入搶險救災工作。
3.4縣減災委辦公室職責
縣減災委辦公室設在民政局。負責縣應急委成員單位的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出救災工作措施和建議。
(2)收集、匯總、評估、報告災害信息、災區需求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情況。
(3)及時向縣政府、市民政局報告災情,因災死亡達10人以上的重大災情同時上報省民政廳和民政部,向上級爭取災害救助。
(4)負責協調、指導災區恢復重建工作。
(5)負責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6)承擔減災委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4.應急準備

4.1 資金準備
(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縣財政和鄉財政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做到專款專用、專賬管理。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農民(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2)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及時向上級財政部門申請。
4.2 物資準備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分級、分類管理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
(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建立健全縣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各儲備庫、點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2)每年年初購置必需的衣被、淨水器等救災物資。
(3)建立救助物資供貨商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定。
(4)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5)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採購和調撥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準備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做到上傳下達。
(1)加強縣級信息管理建設,建設覆蓋縣、鄉鎮二級的救災通信網路,確保縣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2)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形成信息共享機制。
4.4 救災裝備準備
(1)縣民政局及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2)各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應急救助物資由民政、糧食、縣社、商務等部門負責儲備和籌集。主要包括糧食、帳篷、衣被、飲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資。
4.5 人力資源準備
(1)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2)重大災害由本縣民兵及縣政府請示市政府協調駐邢部隊和武警部隊參加。
(3)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隊伍,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4.6 宣傳
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5.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1 災害預警預報
5.1.1 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鄉鎮和人口數量作出災情預警
5.1.2 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應做好應急準備或採取應急措施。
5.2 災情信息管理
5.2.1 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1)災害損失情況包括以下指標:受災人口、因災死亡人口、因災失蹤人口、因災傷病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受災村(社區)、飲水困難人口;農作物受災面積、絕收面積、毀壞耕地面積;倒塌房屋、損壞房屋;直接經濟損失、農業直接經濟損失。
(2)因災需救濟情況包括以下指標:需口糧救濟人口、需救濟糧數量,需衣被救濟人口、需救濟衣被數量;需救濟傷病人口;需恢復住房間數、需恢復住房戶數。
(3)已救濟情況包括以下指標:投親靠友人口數量、借住房屋人口數量、搭建救災帳篷和簡易棚人口數量,已救濟衣被人口、已安排口糧救濟款、已救濟衣被數量、已救濟傷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濟款、已安排恢復住房款、已恢復住房間數、已恢復住房戶數。
5.2.2 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各鄉鎮對其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縣民政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於災害發生後1小時。縣民政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縣政府、市民政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於災害發生後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民政廳和民政部。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各鄉鎮每天8時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縣民政局上報。縣民政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縣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廳上報。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在災情穩定後,縣民政局應在2個工作日核心定災情,向縣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報告。
5.2.3 災情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縣民政局協調農業、水務、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等有關部門組織工作組,通過全面調查、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評估,核實災情。
5.2.4 台賬管理
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台賬、倒塌房屋台賬和需政府救濟人口台賬。縣民政局在災情核定後,要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濟人口的花名冊,為恢復重建和開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據。

6.應急回響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鄉鎮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抗災救災和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
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縣設定四個回響等級。Ⅰ級回響由縣減災委主任(主管副縣長)統一組織、領導抗災救災工作;Ⅱ級回響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救助工作;Ⅲ級回響由縣減災委秘書長(縣民政局副局長)組織協調救助工作;Ⅳ級回響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救災股股長)主任組織協調救助工作。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回響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6.1 Ⅰ級回響
6.1.1 災害損失情況
(1)縣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冰雹、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
d、農作物絕收面積50萬畝以上;
(2)發生5級以上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a.死亡1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
c.倒塌房屋1000間以上;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1.2 啟動程式
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縣政府提出啟動Ⅰ級回響的建議,由縣減災委主任報告縣長後決定進入Ⅰ級回響。
6.1.3 應急回響
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縣減災委協調指導救災工作,具體負責實施抗災救災工作。
(1)縣政府辦公室和縣民政局執行零報告制度,每日按時向市政府、市民政局報告災情。縣政府辦公室和縣民政局保證通信網路24小時線上,專人值守。
(2)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以縣委、縣政府名義發慰問電。
(3)收集、評估、報告災情信息。每2小時與受災鄉鎮人民政府聯繫一次,必要時可直接與受災村委會聯繫,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接到災情信息後2小時內編髮快報,報送市政府、市民政局及縣委、縣政府領導,並及時向縣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4)縣減災委組織成員單位召開會商會,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5)及時派出由縣領導帶隊的抗災救災工作組,赴災區慰問災民,查災核災,了解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及災區需求,幫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6)及時以縣政府名義向市政府申請救災應急資金。縣民政局在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商財政局下撥救災應急資金。縣減災委辦公室協調交通、運輸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
(7)縣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每日12時前向縣減災委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重大情況隨時報告。
(8)及時向新聞單位和社會公眾通報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9)縣政府向社會發布救災募捐公告,由縣民政局組織開展向災區捐贈活動。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省、市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由縣政府辦公室審稿,由新聞媒體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救災捐贈接收、使用情況。
(10)認真貫徹落實省、市和縣委、縣政府關於抗災救災的指示精神。
6.1.4 回響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及時縣政府提出建議,縣減災委主任報告縣長後決定終止Ⅰ級回響。
6.2 Ⅱ級回響
6.2.1 災害損失情況
(1)縣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冰雹、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
d、農作物絕收面積40-50萬畝;
(2)發生5級以上地震,出現下列情境之一:
a.造成人員死亡;
b.緊急轉移安置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 啟動程式
縣減災委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縣政府提出啟動Ⅱ級回響的建議,由縣政府決定進入Ⅱ級回響。
6.2.3 應急回響
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縣減災委協調指導救災工作。災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和實施抗災救災工作。
(1)縣政府辦公室和縣民政局執行零報告制度,每日按時向市政府、市民政局報告災情。縣政府辦公室和縣民政局保證通信網路24小時線上,專人值守。
(2)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以縣委、縣政府名義發慰問電。
(3)收集、評估、報告災情信息。每2小時與受災鄉鎮人民政府聯繫一次,必要時可直接與受災村委會聯繫,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接到災情信息後2小時內編髮快報,報送市政府、市民政局及縣委、縣政府領導,並及時向縣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4)縣減災委組織成員單位召開會商會,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5)及時派出由縣領導帶隊的抗災救災工作組,赴災區慰問災民,查災核災,了解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及災區需求,幫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6)及時以縣政府名義向市政府申請救災應急資金。縣民政局在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商財政局下撥救災應急資金。縣減災委辦公室協調交通、運輸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
(7)縣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每日12時前向縣減災委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重大情況隨時報告。
(8)及時向新聞單位和社會公眾通報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9)縣政府向社會發布救災募捐公告,由縣民政局組織開展向災區捐贈活動。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省、市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由縣政府辦公室審稿,由新聞媒體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救災捐贈接收、使用情況。
(10)認真貫徹落實省市和縣委、縣政府關於抗災救災的指示精神。
6.2.4 回響終止
災害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縣減災委副主任提出建議,由縣減災委主任報告縣長同意後決定終止Ⅱ級回響。
6.3 Ⅲ級回響
6.3.1災害損失情況
(1)縣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冰雹、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間以上、500間以下;
d、農作物絕收面積30-40萬畝;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間以上、500間以下。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啟動程式
減災委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主任提出啟動Ⅲ級回響的建議,由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Ⅲ級回響。
6.3.3回響措施
由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抗災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導鄉鎮開展救災工作。 及時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6.3.4 回響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Ⅲ級回響。
6.4 Ⅳ級回響
6.4.1 災害損失情況
(1)縣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冰雹、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因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民眾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間以上、300間以下;
d、農作物絕收面積20-30萬畝;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間以上、300間以下。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4.2 啟動程式
縣減災委在接到災情信息後,第一時間向縣減災委主任報告,由縣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Ⅳ級回響。
6.4.3 回響措施
由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縣減災委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繫,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抗災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導鄉鎮開展救災工作,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動態信息。
6.4.4 回響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Ⅳ級回響。
6.5信息發布
6.5.1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並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6.5.2 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7.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災後救助
7.1.1 縣民政局每年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台賬。
7.1.2 制定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
7.1.3 根據各鄉鎮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下撥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7.1.4 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民政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
7.1.5 向社會通報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救濟資金及時發放到戶。
7.1.6 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缺糧民眾,實施開倉借糧。
7.1.7 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採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7.1.8 糧食部門組織糧食供應。
7.2 恢復重建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民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採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2.1 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後,縣民政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台賬。
7.2.2 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後,縣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進行評估,全面核查災情。
7.2.3 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各鄉鎮災情和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7.2.4 根據各鄉鎮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情況,縣財政局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各鄉鎮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7.2.5 定期向社會通報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7.2.6 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7.2.7 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7.2.8 衛生部門做好災後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民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實現大災之後無大疫。
7.2.9 發改、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務、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並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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