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管理規範(2003版)

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管理規範(2003版),為加強對國家救災防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與管理,保證報告系統的有效運行,使各級政府和衛生部門及時掌握災區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必要信息,提高處置速度和效能,特制定本規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已於今年初在全國正式啟用。為確保該系統正常運行,使災區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得以及時報告和有效處置,我們組織制定了《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管理規範》(2003版)。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二○○三年四月四日

1.總則

1.1 目的

為加強對國家救災防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與管理,保證報告系統的有效運行,使各級政府和衛生部門及時掌握災區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必要信息,提高處置速度和效能,特制定本規範。
1.2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衛生部199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
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衛生部200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
《全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規範》衛生部2001年
《衛生部關於執行〈全國衛生業務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衛生部2002年
《衛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衛生部、國家保密局2001年
《全國救災防病預案》衛生部1998年
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國家保密局1999年
國家鼠疫控制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2000年
《霍亂防治方案》衛生部1995年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國務院1989年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國務院1990年
核事故醫學應急管理規定》衛生部1994年
1.3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及信息管理。

2 .救災防病信息報告

2.1 定義
對災害及其造成的環境惡化,食品、飲水污染,媒介生物孳生或遷移,居住、生活條件惡化,心理應激,抵抗力下降等因素導致的疾病發生、流行和潛在危害及處置信息的報告。
2.2 分類

災害類型主要包括水災、旱災、雪災、風災、地震、火災及其它自然和人為災害。
自然災害災區和人為災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
2.3 報告內容

2.3.1初次報告
(1)必須報告信息
災害類型、受災地點、範圍、受災人口數、傷亡人數及災害的地區分布;衛生服務能力受損情況;災區衛生需求和資源需求情況。
(2)儘可能報告信息
災害引起的疾病情況;當地救災防病服務能力;食品供應、供水情況。
2.3.2階段報告
主要報告災區新發生情況及災情進展,並對初次報告的內容進行補充、修正。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受災人口情況;相關疫情(疾病)發生情況及趨勢;衛生服務能力消耗情況;災民應急食品、水、燃料供應及居住環境狀況;採取的防病措施及效果;供水與衛生設施遭受破壞與污染情況;災區人口流動情況;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及儲存場所情況;病媒生物的變化情況。
2.3.3總結報告
災害的發生情況;受災人口情況;相關疾病發生情況;救災防病工作情況及評估;衛生系統損失及衛生服務能力消耗情況;相關衛生資源剩餘、需要補充情況;經驗及教訓。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

3.1 定義
對突然發生的、直接關係到公眾健康和社會安全的公共衛生事件(重大傳染病疫情、危害嚴重的中毒事件、影響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質泄漏事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及處置信息的報告。
3.2 分類

3.2.1重大傳染病疫情
(1)發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亂暴發;
(2)動物間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類、丙類傳染病暴發或多例死亡;
(4)發生罕見或已消滅的傳染病;
(5)發生新發傳染病的疑似病例;
(6)可能造成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的傳染病疫情,以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臨時規定的疫情。
3.2.2其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中毒人數超過30人或出現死亡1例以上的飲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內發生3人以上或出現死亡1例以上的職業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體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潛在威脅的傳染病動物宿主、媒介生物發生異常;
(5)醫源性感染暴發;
(6)藥品引起的群體性反應或死亡事件;
(7)預防接種引起的群體性反應或死亡事件;
(8)嚴重威脅或危害公眾健康的水、環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學性物質丟失、泄漏等事件;
(9)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10)發生生物、化學、核和輻射等恐怖攻擊事件;
(11)學生因意外事故、自殺或他殺出現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12)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臨時規定的其它重大公共衛生事件。
3.3報告內容

3.3.1初次報告
(1)必須報告信息
事件名稱、發生地點、發生時間、波及人群或潛在的威脅和影響、報告聯繫單位人員及通訊方式。
(2)儘可能報告的信息
事件的性質、範圍、嚴重程度、可能原因、已採取的措施,病例發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發展趨勢。
3.3.2階段報告
報告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診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階段報告中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同時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3.3.3總結報告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並提出今後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4. 報告原則、時限和方式

4.1 報告原則

初次報告要快,階段報告要新,總結報告要全。
4.2 報告時限
4.2.1救災防病的初次報告時限為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發生災害後24小時內。
4.2.2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以最快的方式報告,同時在6小時內完成初次報告。
4.2.3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階段報告應根據事件的進程變化或上級要求隨時上報。
4.2.4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總結報告應在事件處理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上報。
4.3 報告方式
4.3.1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區)為基本報告單位,衛生行政部門為責任報告人,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使用《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報告,責任報告人還應通過其它方式確認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報告信息。
4.3.2救災防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報告原則上以《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報告管理信息系統》為主,但在緊急情況下或報告系統出現障礙時,可以使用其它方式報告。

5.信息系統的管理

5.1 系統要求

信息報告系統的硬體及軟體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要求進行配備。
5.2 人員要求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按照國家衛生信息網建設的有關要求,安排專職或兼職人員,確保信息報告系統的正常運轉。
5.3 網路管理與維護
5.3.1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網路運行、資料庫維護、信息安全、技術培訓及指導。
5.3.2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每年投入專項經費,確保網路的正常運轉和硬體更新。
5.3.3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網路管理、使用及維護。
5.4 安全與保密
5.4.1信息安全
(1)信息的套用與交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的規定。
(2)對所報告的信息列印存檔,做好信息備份工作。
5.4.2系統安全
(1)各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根據所在省(市)的相關技術環境,選擇安全、可靠高效的載體建立衛生信息通訊網路。
(2)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對信息報告系統設定不同的許可權,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信息報告人員不得隨意轉讓或泄露信息報告系統操作帳號與密碼。
(3)WEB資料庫伺服器應設有防火牆,實行雙機鏡像熱備份,備份數據專人保管。
5.5 考核與督導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加強救災防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管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查與考核,建立獎懲機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救災防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工作進行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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