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影響
不容否認,全球化乃是我們這個時代的首要特點。全球化對傳統意義的主權國家或國家主權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或衝擊1.所謂“無邊界經濟”,資本的流動無視邊界的阻隔,從而沖淡了傳統的領土主權,以領土主權為屏障維護單方面的經濟利益已越來越困難;
2.網際網路的發展使國家行使主權的能力受到制約,國家已不能以絕對的權威控制信息的傳播,干預國際間的交流;
3.由於互相依賴關係的不斷加強,許多共同問題的處理,如環境、疾病、恐怖活動等等,已不是一國主權範圍內的事,不能由單個國家來承擔,需要加大國際權威;
4.一國領土內的動亂往往影響到鄰近國家,因而一國政府同人民的關係如何,能否維持法律和秩序,已不能只視為一國的內政,不容別國干涉。
在我們生活的時代,主權的壁壘既不能阻礙資本、勞動力、信息和思想的流動或傳輸,也不能有效抵禦外來的傷害和破壞。
主張或觀點
1.重新定義主權論。在聯合國內出現了要求重新定義主權的聲音。1992年1月31日,聯合國秘書長布特羅斯?加利在安理會第一次首腦會議上作了題為《和平綱領》的報告,呼籲會員國特別是5個常任理事國重新定義主權,以便加強聯合國進行預防性外交、建立和平、維持和平與衝突後締造和平的能力,核心一點是:“絕對的、排他的、主權時代已經過去,它的理論從來就與實際情況不符”。其後,新任秘書長安南也認為:“國家主權,就其根本意義而言,正在重新定義,特別是靠全球化和國際合作的力量。國家現在被普遍認為是服務於它們的人民的工具,而不是相反”2.國家主權與國家職能相適應。基斯與謝爾頓兩位教授認為,面對當今世界發生的巨大變化,產生於17世紀的傳統國際法理論已顯得相當落伍。這一理論的核心概念是主權國家,即國家是獨立的,自主的,國家主權非自行限制而不受約束;而這種自行約束僅僅是根據“約定必須遵守”(paotasuntservanda)原則通過履行國際條約和習慣國際法而實現。傳統的國際法是建立在單個國家的基礎之上。由於當前的國際問題都超出單個國家的管轄範圍,因而不可能在這一層次上解決問題。……從現實出發,以整個國際社會作為國際法律體系的基礎,將人類共同利益置於單個國家利益之上。從這一新的視角出發來理解國際法的一個必然結果是重新認識國家主權,即將國家置於系統之內予以考察,其許可權應取決於它們所履行的職能。
3.韓金教授的主權觀。前美國國際法學會會長韓金(LouisHenkin)教授認為主權是一個“壞字眼”(badword),因為在國內層面,主權被利用為“國家神話”(nationalmythologies),而在國際層面,主權是一個“標語”(catchword),一個“替代思考和明確定義的標語”。總之,他認為主權是一個過時(outofdate)的概念,應該拋棄。
WTO與美國
烏拉圭回合經過七年的談判,於1994年落下帷幕。根據美國的法律,國會的最終批准是條約生效的必經程式,在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定提交國會批准之時,美國朝野就批准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定、加入WTO是否會損害美國的主權展開了廣泛的爭論。著名的GATT/WTO專家約翰H傑克遜教授在其《1994主權的大辯論》一文中對反對派的主張進行了分析。他認為在GATT的實踐中,形成了一國一票的決策程式與爭端解決程式。……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定確立了兩個非常重要的制度結構:(一)新的WTO作為一個正式的國際組織;
(二)新的DSU詳細規定和控制DSP.主權國家不再可以阻撓爭端報告的通過,顯然這引起了主權的爭議。
然而,關於主權的爭論從未就此而終止,在烏拉圭回合協定實施後的幾年的時間裡,關於WTO對美國主權的影響的爭論一直在繼續。批評人士認為WTO的多數票的決策程式、貿易政策審查機構以及新的爭端解決機制會對美國主權和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烏拉圭回合協定使得美國各州維持其不同的措施、法規和法律,DSB也會限制美國使用單邊貿易制裁(比如美國貿易法第301節)執行其特定政策目標的能力。在WTO新的爭端解決機制下敗訴方沒有否決權,這樣會削弱了美國的主權。1999年在西雅圖召開的世貿組織第三次部長會議失敗後,關於WTO會削弱國家主權的言論有增無減。2000年4月,共和黨議員/RonPaul認為“WTO是最偏離自由貿易的東西。
面對上述擔心和疑慮,美國前貿易代表巴爾舍夫斯基於2000年6月向參議院金融委員會的貿易分會作了題為《美國在WTO爭端解決體制中的利益與經歷》的陳述。其中對WTO爭端解決機制是否尊重美國的主權問題,她認為“首先,爭端解決體制完全尊重美國的主權。專家小組沒有權力命令美國或其他國家改變他們的法律,同樣專家小組也沒有權力對WTO的成員施加報復。如果專家小組發現一國沒履行其義務,它所能做的是建議開始該國遵守其義務。那時由爭端國去決定如何解決它們的分歧。被告國可以選擇改變其政策;提供比如低關稅的貿易”補償“;或不改變其措施,在此情形下投訴方可以通過暫停相當於其失去的貿易利益的貿易減讓的方式進行報復。”
在認為WTO會損害美國的國家主權的擔憂中,最明顯的當屬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與國家主權的問題。WTO的爭端解決機制這一制度是自下而上而非自上而下建立起來的。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過程中,在關於建立何種類型的爭端解決機制問題上,歐洲和美國出現了分歧,為改善爭端解決程式,美國力主建立一個規則導向型的而歐洲卻堅持仍然保留GATT的外交導向型的爭端解決機制,然而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歐洲來了個180度的轉彎,贊成建立一個較強硬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合適的案件中可以實行貿易制裁。
如果把專家小組或抗訴機構最終報告的實施解釋為可選擇的,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如果認為實施方享有按照報告的最終建議履行義務或進行賠償或接受制裁這三種選擇,那么由於貿易大國與貿易小國雙方實力的不對等性,大國的可選擇性明顯優於小國、弱國,爭端一方的弱小國家顯然處於劣勢,這樣不僅會削弱爭端解決程式的可信性,而且也會動搖世貿組織所倡導的規則的可預見性與確定性原則。然而對最終報告的實施詮釋為可選擇的,對美國這樣的貿易大國來說是最合適不過了。一方面,在面臨不利的裁決時,可有選擇的維護自己的國家利益,另一方面,減少條約對自己的拘束力,以達到維護其主權的目的。由此可見,美國作為推進全球化的主導力量,不僅沒有弱化其主權的趨勢反而對任何有損其主權的可能都謹小慎微,這顯然與弱化國家主權的言辭相悖。
從表面看來,美國是一個民主言論自由的社會,然而細思之卻發現作為後冷戰時代的唯一超級大國,在高喊讓渡、定義主權或乾脆拋棄主權的同時對自己的主權珍愛倍加,不惜以曲解爭端解決機制為手段而不願受自己已加入的條約的約束,正如一位歐洲國家的外交官所言:“大國高喊主權讓渡,無非是把主權從一隻手轉到另一隻手中;如果中小國家讓出主權,則意味著兩手空空!”。
侵蝕
當前,儘管國際組織、跨國公司等非國家行為主體大量出現,並日益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促使傳統國家主權發生了潛移默化的變化。但除了非國家行為體對國家主權的主體性侵蝕外,主權國家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受到的侵蝕則直接表現在世界經濟、政治的實踐中。如果說主體性侵蝕是對國家主權存在的價值基點的根本性挑戰的話,世界經濟與政治實踐中對國家主權的侵蝕則是最為直接、也是最為顯著的挑戰。而且就目前的現實而言,對國家主權侵蝕最為嚴重的,並不是客觀要求帶來的超國界活動,而是那些借全球化之利而人為對國家主權施與的影響。具體地說,國家主權在經濟全球化時代的政治經濟實踐中受到的侵蝕主要表現在:1、能力性侵蝕,即對國家維護主權能力的侵蝕。這表現在主權國家政府在參與國際事務過程中,除少數大國外,大多數國家維護主權的能力都有所削弱,很難有足夠的能力來處處維護自己的權力和利益。即使在本國的市場範圍內,在國家間相互依存程度空前加深的情況下,國家也不太可能絕對保障自己在自然資源和經濟政策等方面的絕對獨立性。至於人權等領域,也很難使自己免受別國的指責和干預,至多只能把這種指責和干預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而且,由於聯合國在主權問題上態度取向的微妙變化,小國和弱國要切實維護自己的主權,面臨的因難將更大。
2、意志性侵蝕。經濟全球化在實踐中對國家主權的侵蝕不僅表現在能力方面,或許更為重要的是,它還可能一步步弱化國家維護主權的意志。出於根本利益的考慮,許多國家在許多時候,會主動或被迫的把主權置於第二位的考慮。意志性侵蝕的另一方面,則是強勢國家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別的主權國家,抑或通過能力性侵蝕損害別國維護主權的意志。實際上,在當前除了所有國家都堅持自己的獨立地位,這一最基本的主權構成外,越來越少的國家仍然公開堅持自己的經濟和文化領域的傳統絕對主權。
3、結構性侵蝕。所謂結構性侵蝕是指,由於在國際體系的政治經濟結構中占據有利位置,力量強大的國家的國家利益具有對外擴張性,因而傾向於利用結構的力量奉行擴張性的對外政策,而對於弱小的國家來說,他們在國際上面臨強大國家利用體系結構的力量向他們主權的挑戰,使得他們處於國際體系政治、經濟結構中的劣勢地位。冷戰結束以來,國際體系結構呈現一種美國獨霸的單極結構。美國因其明顯的經濟、政治和軍事實力,在國際力量結構中處於明顯的上風,形成了“一超多強”的金字塔式結構狀態。由於缺乏強有力的制約和抗衡力量,處於金字塔頂端的美國可以肆意侵犯別國主權。處於金字塔第二層的大多數西方強國本身也有著侵犯弱小國家主權的傳統,它們不僅不能構成對美國的結構性制約,還常常與美國結合在一起,使處於金字塔結構低層的大多數開發中國家難以有效抵禦對其主權的侵蝕和干涉。
4、進程性侵蝕。所謂體系進程,主要體現為國與國之間的相互交往,及其所形成的國際制度。進程性侵蝕則主要表現為,在全球化進程中,國際制度對國家主權形成的侵蝕。經濟全球化進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美國為首的已開發國家推動的。制定全球化“遊戲規則”的主要是已開發國家。這就使得權力結構中的不平等和等級的繼續存在難以克服,同時也為新的不平等和等級的出現提供了基礎(已開發國家在全球體系中具有先發優勢,這種優勢是長期積累而成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已開發國家的先發優勢除了體現在物質力量上,更體現為對正在形成的全球規則的主導作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