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聯邦黨人文集》 1787年5月,根據美國邦聯國會的邀請,在喬治·華盛頓的主持下,在
費城舉行了全國代表會議。會議的原定目的是:修改執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聯條例》。但是,經過了近三個月的秘密討論以後,會議不僅否定了這個條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憲法。因此,這次會議就成了美國歷史上著名的制憲會議。
新憲法在費城會議通過後,要由十三個州的代表會議分別批准,而且規定有九個州同意,即可生效。但是,在各州的批准過程中,對新憲法有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一種擁護,一種反對。因此就發生了美國歷史上一場最激烈的論戰。本書就是這次論戰的產物。它是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傑伊、和詹姆斯·麥迪遜三人為爭取批准新憲法在紐約報刊上共以“普布利烏斯”為筆名而發表的一系列的論文文集。
作者介紹
漢密爾頓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Alexander Hamilton) (1757-1804),原為律師,以後曾任華盛頓
總司令的軍事秘書和革命軍團長;曾參加過被稱為制憲議會先驅的安那波利斯會議,是制憲會議的成員;新政府成立後,任首任財政部長。
傑伊
約翰·傑伊 (John Jay) (1745-1826),律師兼外交家。主要從事外交活動,是1783年美國獨立條約的簽訂人,也是1793年中立宣言的起草人;1794年,曾同英國簽訂解決契約簽訂後爭端的“傑伊條約”。新政府成立,曾任臨時國務卿,後任第一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美國首席大法官)、第二任紐約州長等。
麥迪遜
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 (1751-1836),獨立運動的主要
人物之一。曾參加第一屆大陸會議;在費城制憲會議中作用卓著,並保存了最完整的會議記錄,有“憲法之父”之稱。新政府成立時任眾議員;在第一屆國會期間,在擬定人權法案時起了重要作用;後任國務卿和第四任總統。
社會背景
美國聯邦黨 成立時間:十八世紀九十年代
創始人: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歷史沿革:美國聯邦黨是美國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政黨之一。美國建國初期,在批准1789年憲法運動中.時任華盛頓政府財政部長的漢密爾頓及其支持者擁護聯邦憲法,自稱“聯邦黨人”。
1812年至1814年美英戰爭期間,聯邦黨由於採取親英立場,不得民心,1815年瓦解。政策傾向:主張國家權力應集中於聯邦政府,實行中央集權制;聯邦黨代表東部新英格蘭富人、土地投機者、南部種植園奴隸主的利益。執政情況:1797年,約翰·亞當斯當選為總統。成為繼華盛頓之後的第二任美國總統,1801年卸任。他是美國歷史上惟一的聯邦黨人總統
文集評論
因為它的後果涉及聯邦的生存,聯邦各組成部分的安全與福利,以及一個在許多方面可以說是世界上最引人注意的帝國的命運.
時常有人指出,似乎有下面的重要問
題留待我國人民用他們的行為和範例來求得解決:人類社會是否真正能夠通過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建立一個良好的政府,還是他們永遠注定要靠機遇和強力來決定他們的政治組織.如果這句話不無道理,那么我們也許可以理所當然地把我們所面臨的緊要關頭當做是應該作出這項決定的時刻;由此看來,假使我們選錯自己將要扮演的角色,那就應當認為是全人類的不幸. 這個想法會在愛國心的動機之外又增加關懷人類的動機,以提高所有思慮周到的善良人士對這事件的關切心情.
如果我們的選擇取決於對我們真正利益的明智估計,而不受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實的迷惑和影響,那就萬分幸運了.但這件事情與其說是可以認真預期,還不如說是只能熱切希望而已.提供給我們審議的那個計畫,要影響太多的私人利益,要改革太多的地方機構,因此在討論中必然會涉及與計畫的是非曲直無關的各種事物,並且激起對尋求真理不利的觀點,情感和偏見.
在新憲法必然會碰到的最大障礙中,可以很容易地發現下列情況:每一州都有某一類的人,他們的明顯利益在於反對一切變化,因為那些變化有可能減少他們在州政府中所任職位的權力,待遇和地位;另外還有一類人,他們出於不正常的野心,或者希望趁國家混亂的機會擴大自己的權力,或者認為,對他們來說在國家分為幾個部分邦聯政府的情況下,要比聯合在一起有更多向上爬的機會. 然而,對於有這種性格的人,我並不打算詳述我的意見.我清楚知道,不分青紅皂白,隨便將哪一路人的反對(僅僅因為他們所處地位會使他們可疑)都歸結於利益或野心,不是實事求是的.天公地道,我們必須承認,即使那樣的人也會為正當目的所驅使.
無庸置疑,對於已經表示或今後可能表示的反對,大多數的出發點即使不值得敬佩,至少也無可厚非,這是先入為主的嫉妒和恐懼所造成的正常的思想錯誤.使判斷產生錯誤偏向的原因的確很多,並且也很有力量,以致我們往往可以看到聰明而善良的人們,在對待社會最重要的問題上既有站在正確的一邊,也有站在錯誤的一邊.這一情況如果處理得當,可以給那些在任何爭論中非常自以為是的人提供一個遇事實行節制的教訓.在這方面,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理由,是從以下考慮得來的:我們往往不能肯定,那些擁護真理的人在原理上受到的影響是否比他們的對立面更為純潔.野心,貪婪,私仇,黨派的對立,以及其他許多比這些更不值得稱讚的動機,不僅容易對反對問題正確一面的人起作用,也容易對支持問題正確一面的人起作用.
假使連這些實行節制的動機都不存在,那么再也沒有比各種政黨一向具有的不能容忍的精神更不明智了.因為在政治上,如同在宗教上一樣,要想用火與劍迫使人們改宗,是同樣荒謬的.兩者的異端,很少能用迫害來消除. 然而,無論這些意見被認為是多么確鑿有理,我們已有充分徵兆可以預測,在這次討論中,將會發生和以前討論一切重大國家問題時相同的情況.忿怒和惡意的激情會象洪流似的奔放.從對立黨派的行為判斷,我們會得出這樣的結論:他們會共同希望表明自己意見的正確性,而且用慷慨激昂的高聲演說和尖酸苛薄的謾罵來增加皈依者的人數.明智而熱情地支持政府的權能和效率,會被誣衊為出於愛好專制權力,反對自由原則.對人民權利的威脅過於謹慎的防範--這通常是理智上的過錯,而不是感情上的過錯--卻被說成只是託詞和詭計,是犧牲公益沽名釣譽的陳腐釣餌.一方面,人們會忘記,妒忌通常伴隨著愛情,自由的崇高熱情容易受到狹隘的懷疑精神的影響.另一方面,人們同樣會忘記,政府的力量是保障自由
不可缺少的東西;要想正確而精明地判斷,它們的利益是不可分的;危險的野心多半為熱心於人民權利的漂亮外衣所掩蓋,很少用熱心擁護政府堅定而有效率的嚴峻面孔作掩護.
歷史會教導我們,前者比後者更加必然地導致專制道路;在推翻共和國特許權的那些人當中,大多數是以討好人民開始發跡的,他們以蠱惑家開始,以專制者告終. 同胞們,在以上的論述中,我已注意到使你們對來自任何方面的用沒有事實根據的印象來影響你們在極為迫切的福利問題上做出決定的一切企圖,加以提防.毫無疑問,你們同時可以從我在以上論述的總的看法中發現,它們對新憲法並無敵意.是的,同胞們,我承認我對新憲法慎重考慮以後,明確認為你們接受它是有好處的.我相信,這是你們爭取自由,尊嚴和幸福的最可靠的方法.我不必故作有所保留.當我已經決定以後,我不會用審慎的姿態來討好你們.我向你們坦率承認我的信仰,而且直率地向你們申述這些信仰所根據的理由.
我的意圖是善良的,我不屑於含糊其辭,可是對這個題目我不想多作表白.我的動機必須保留在我自己的內心裡.我的論點將對所有的人公開,並由所有的人來判斷.至少這些論點是按照無損於真理本意的精神提出的. 我打算在一系列的論文中討論下列令人感興趣的問題:聯邦對你們政治繁榮的裨益 ;新憲法與共和政體真正原則的一致,新憲法與你們的州憲是相類似的,以及,通過新憲法對維持那種政府,對自由和財產的進一步保證. 在這次討論過程中,我將要盡力給可能出現,並且可能引起你們注意的所有反對意見提出滿意的答覆.
也許有人認為,論證聯邦的裨益是多餘的,這個論點無疑地已為各州大部分人民銘記在心,可以構想,不致有人反對.但是事實上,我們已經聽到在反對新憲法的私人圈子裡的私下議論說:對任何一般性制度來說,十三個州的範圍過於廣闊,我們必須依靠把整體分為不同部分的獨立邦聯:這種說法很可能會逐漸傳開,直到有足夠的贊成者,同意公開承認為止.對於能夠高瞻遠矚的人來說,再也沒有比這一點更為明顯了:要末接受新憲法,要末分裂聯邦.因此首先分析聯邦的裨益以及由於聯邦分裂各州會暴露出來的必然弊病和可能的危險,是有用的.
《聯邦黨人文集》分權與制衡與其意義
]《聯邦黨人文集》之啟示:分權制衡
分權制衡——一條人類社會普遍的政治規律
摘要:《聯邦黨人文集》作為一部政治學的經典名著,對後世諸多國家的政治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其設計的一部憲法和一套政治制度一樣經久不衰,為世人所仰慕。究其原因,主要是聯邦黨人創新性地以分權制衡原則去構建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實踐也證明,分權制衡是人類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智慧結晶和經驗總結。本文通過對《聯邦黨人文集》與分權制衡的分析,闡述了政府權力為何要分權與制衡,並從中得到啟示,從人類社會普遍規律的高度對“分權制衡”進行正本清源的認識,還對我國的分權制衡制度的現狀和完善作了若干思考關鍵字:聯邦黨人文集 政府權力 分權制衡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一、《聯邦黨人文集》與分權制衡;
《聯邦黨人文集》被譽為美國憲法的“聖經”,是對美國憲法和聯邦政府所依據的原則的精闢說明和高度的理論闡述,構畫了美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成為人類歷史政治領域的一項創造性突破和重大建制。
《聯邦黨人文集》不愧為一部政治思考的傑作。開國諸賢,尤其漢密爾頓、傑伊和麥迪遜設計了一部憲法,也設計了一套政治制度,這套制度與憲法一樣持久不衰。人世間一切都難免衰敗並死亡,一部憲法或一套政治制度如何得以長存,人們常常不禁自問與思索。“經驗乃智慧之源”,聯邦黨人在考察和研究古希臘、羅馬等時期政治制度及晚近的英國憲政經驗的基礎上,深思熟慮而又富有創新性地提出共和政府架構,確立了分權制衡的政權組織形式,政府權力被劃分、並被設計成相互制衡的模式,即聯邦政府的權力被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由三個不同部門獨立行使,並使三權之間形成相互制衡的態勢。具體而言,三個部門的人員由獨立而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時間和不同的範圍內產生,具有不同功能,任何人只能在其中一個部門任職,任何一個部門只能在有限的時間內控制政府的某個部分,而不可能同時控制全部權力。權力劃分後,各部門都具有憲法和政治上的獨立性。而權力分立並不意味著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的完全分割,否則只能導致政府癱瘓或混亂。聯邦黨人理解的孟德斯鳩分權學說的真正含義是“他(孟德斯鳩)的意思並不是說這些部門不應該部分參與或支配彼此的行動……只能是在一個部門的全部權力掌握另一部門的全部權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憲法的基本原則就會遭到破壞……如果我們查看某些州的憲法,我們會發現,儘管這個原理使用的是強調的,有時甚至是絕對的字句,但是這幾個權力部門卻沒有一個絕對分立的實例。”1聯邦黨人在分權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述了權力應如何制衡。他們認為,為了達到各種權力相互牽制,所謂“三權分立”並不是三種權力絕對的隔離分治,而應當存在著三種權力的相互聯繫。正是為了相互制約,才存在著權力間的局部混合。“只要各個權力部門在主要方面保持分離,就並不排除為了特定目的予以局部的混合,此種局部混合,在某些情況下,不但並非不當,而且對於各權力部門之間的互相制約甚至還是必要的。”2與權力相互牽制相關的一個問題是權力的平衡。聯邦黨人主張平衡三個部門的權力,要使每一個部門的權力對其他兩權來說不具有壓倒性的優勢,要使三者彼此在權力、力量的對此上形成均勢。美國憲政框架下的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主要表現為:國會的任命批准權和彈劾權,總統的立法否決權和建議權,法院的憲法解釋權和司法審查權等等。它們構成相互依存又相互制衡的分權制衡機制,限制了政府權力、保障了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同時又使得政府變得更睿智,更負責,更為人民的長遠利益考慮。聯邦黨人的分權制衡理論是對孟德斯鳩分權學說的發展和完善。其中心思想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監督和制約中存在著反監督和制約,監督與制約都是雙向的。由於聯邦黨人的分權制衡理論更加周密精緻、實用、極富實踐性,套用於美國制憲實踐,化之為現實的憲政藍圖,促進美國民主政治的繁榮和發展,成為資產階級民主的重要保障,並對後世大部分歐美國家憲法制度的建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世界上許多國家紛紛效尤美國模式建立了分權與制衡的體制。
二、政府權力為什麼要分權與制衡
1、 分權制衡思想的歷史發展分權制衡實際上包含分權與制衡兩上部分,“分權”是指把國家權力分為若干部分,由不同的部門獨立行使;所謂“制衡”是指不同部門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一種相互牽制、互相平衡的關係。總而言之,分權制衡是把國家權力分成若干部分,各個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又相互平衡,以規範國家權力的行使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的重要手段。在歷史上,分權制衡思想淵遠流長,古希臘時期的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以及古羅馬時期波利比阿和西塞羅就是最早闡述這一問題的著明思想家,他們主張建立混合或平衡政體。在中世紀時期義大利思想家馬基雅維利初步提出了分權思想,主張共和政體。近現代資產階級思想家、政治家在繼承亞里士多德、波利比阿等人學說的基礎上,發展了權力制衡理論,其最為典型的主要以洛克、孟德斯鳩和漢密爾頓等為代表的分權學說 。其理論基礎源於社會契約論與近代自然法學派學說,其核心思想就是以權力對抗權力,反對君主專制制度,並在反對封建專制鬥爭中和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進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由於分權制衡是資產階級民主政治重要而又基本的保障手段,因此分權制衡原則在資產階級憲法得到了具體的體現,所不同的是程度上的區分,有的公開確認“三權分立”,有的隱含在具體規範之中,無論實行君主立憲制,還是總統制或議會制,以及所謂半總統、半議會制或委員會制,都離不開分權。3近現代國家憲法從對國家權力的規定和規範的意義上,都體現了權力制衡的原則,只是體現的廣度和深度及模式存在著差異,或者說具體的實現形式上存在著差異,其精髓是共同的,即以權力制約權力,權力之間相互牽制相互平衡。
2、政府權力為什麼要分權與制衡
要回答這個問題,不得不從“人性論”談起。“性本善”與“性本惡”自孔子時代就有過激烈的論戰,直到近代西方人文主義的興起和發展,對“人性”才有了更深刻全面的認識。一方面,人性既有惡的一面,因而政府權力成為必要,同時對政府權力行使者進行限制和制約同樣成為必要;另一方面人性又有善的一面,人是目的,應當尊重其人格尊嚴和保障其基本人權。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須建立在對人性、人類社會本質規律深刻洞察的基礎上,對人的善性的宣揚和對惡性的防範。憲法的人性基礎的思想立足點就是建立在性善與性惡的雙重人性假定上,一方面在人文主義假定的人的尊嚴和價值的至高性、神聖性的基礎上,對性善的頌揚使人權保障思想得以廣泛的張揚和崇尚;另一方面,對人性弱點,人性的缺陷與不完善上的正視與防範,需要公共權力加以規範並對權力行使者加以制約以更好保障人權,這兩個方面的具體統一生成了憲法基本精神就是對權力的限制和對權利的保護。聯邦黨人設計的憲法及政治制度就是基於對人性的深刻洞察上,深信政治權力的存在是一種“必要的惡”,“具有一種侵犯性質”4並指出“用這種方法(分權與制衡)來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對人性的一種恥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對人性的最大恥辱,又是什麼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5掌握權力的人都有野心,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人性自身的缺陷與弱點的存在決定了種種主觀上的“謹慎”與“防範”不能靠人本身,而必須藉助客觀化了的人性即合乎人性的法律與制度。經驗也告訴我們,政府的權力是必要的,而政府權力本身又是危險的,因此我們必須設計出各種制度防範或減少這種危險,但不能根絕這種危險。對此,除了“外來的控制”外,聯邦人進一步對政治權力作出“內在的控制”——分權制衡,把政府權力分成若干部分,相互獨立、相互制衡,以防止專制與權力濫用。他們堅信沒有分權就沒有自由,認為:“立法、行政和司法權置於同一人手中,不論是一個人,少數人或許多人,不論是世襲的,自己任命的或選舉的,均可公正地斷是虐政”6,都是對自由憲法的基本原則的破壞。聯邦黨人還認為分權必須與制衡相結合,通過授予各個部門一些適當的彼此制約的權力,就能防止單個政府部門權力過大以至於帶來專制或動亂的危險。並指出“準確地標出政府憲法中關於這些部門的界限”“不足以防止導致政府所有權力殘暴地集中在同一些人手中的那種侵犯”,“除非這些部門的聯合和混合使各部門對其他部門都有法定的監督,該原理所要求的,對一個自由政府來說是不可或缺的那種分立程度,在實踐上永遠不能得到正式的維持”。7.由此可見,制衡同樣是為了防止權力的專制和過分集中。
由於“集權”是導致專制的禍根,國家權力集中在一人或一個機構的手中,就容易導致權力的失控而形成集權,進而導致政體的腐化。“一旦政體腐化,無論任何優良的政體都會蛻變為專制或暴政,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8中外歷史上的專制國家,帝王或政要集國家大權於一身,人民的權利無不殘酷地湮沒在暴政之中。由於權力本身具有侵略擴張的傾向性,權力擁有者往往會濫用權力,“直到其邊界為止”。因此要確保權利就必須限制權力,“從事物的性質來講,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權力制約權力”,9分權就是其最佳途徑。任何權力都應有其運行界線,而非無限或無邊際的,即使是上帝的權力,魔鬼的存在常常構成對它的一種制衡,所以說,“魔中自有天籟”。實踐證明,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對待權力,哪怕是“人民主權”,不能心存任何天真爛漫的幻想和放任自流的驕縱,任何不受約束和限制的權力,都可能導致最徹底的集權專制甚至暴政。因此,必須要建立一套能有效地制約權力的制度,築起一道阻止權力濫用,權力腐敗的防火牆,就離不開分權與制衡。因為分權制衡首先是反對集權專制,分散和限制國家權力,切實保障人權的制度安排,是保護個人權利享有和實現的重要保障。
美國社會 |
分權制衡理論與實踐的啟示
縱觀宇宙萬物,制衡現象無處不在,從天體運動(牛頓萬有引力定律)到微粒(分子、原子等)運動(原子核結構理論、化學反應平衡理論等);從自然界物質運動(物質總量平衡理論)到人類社會國家權力運行(分權制衡理論),都存在著共同的規律,並揭示了物質運動的質的規定性,是一種真理性的認識。因此我們必須掌握和運用包括分權制衡這一人類社會普遍的政治規律在內的一切規律和一切人類優秀的文明成果來改造世界,造福人類社會。我們也應該遵循和利用這一政治規律來構建我國的政治制度,為我國的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設添磚加瓦,使我國的民主法治水平更上層樓。
然而,在社會主義的中國,人們一提到“分權”,條件反射式地就聯想到“三權分立”,更是批評它與人民主權的不可分割性相矛盾,歷來對分權持否定態度。而大都主張“議行合一”原則。但事實上,巴黎公社首創的“議行合一”原則,即立法權和執行權由公社統一行使,這只是在當時應付緊急情況下實施的短暫措施。然而卻被很多人教條式地奉為社會主義的“聖經”加以凝固化。在後來建立的社會主義政權的國家中從來沒有實施過,如前蘇聯、古巴、越南、中國等都分別設立了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來獨立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由於一般人往往受盧梭人民主權學說中“主權”不可分割——反對分權的思想的慣性思維的影響,而產生理解上的偏差。“人民主權的核心問題在於:國家的全部權力來源於何處?由誰掌握?並沒有涉及到怎樣行使國家權力的問題”。10這是兩個不同層面上的問題,人們往往硬是把它們對立起來不共戴天式地理解,筆者不贊成這種走極端的作法。
其實,分權是個極其廣泛的概念,遠遠超過“三權分立”的範疇,把二者等量齊觀劃等號,是輕率的、不科學的。著名的憲法學家李龍教授指出:“憲法的實質是分權,以此調整社會主要的利益關係”。在代議民主制下,基於“天賦人權”、“人民主權”的理念,實現了權力的所有權與行使權從合一走向分離,即所有權(主權)屬於“人民”這一抽象的集合體、“整體形態”,行使權*(治權)屬於民選產生的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這裡所指的分“權”是指分立“治權”而不是分割“主權”,即是說“分權並非國體意義上對人民主權的分解,而是在政體意義上對治權按照職能分開並賦予不同的機關來行使,形成相互制衡的關係或權力格局”。11“事實上這種分權只不過是為了簡化和監督國家機關而實行的日常事務上的分工罷了”12。這種相互獨立、相互制衡的分權(即職權分工)不僅與人民主權不矛盾,更是人民主權的內在要求。“對於主權行使權,由於它相對於國家主權所有權而言的執行性質,它是能夠分開的,它的分開對主權的統一不僅沒有不利影響,相反倒經常是主權真正實現的條件”。13可見,治權的分立並相互制衡,而不是過分集中於一個人或一個機關,才能保障人民主權的落實。因此,人民主權原則解決的是權力來源和歸屬問題,而分權制衡原則解決的是權力的行使問題,在權力的歸屬上,主權作為整體屬於人民,在權力的行使上,通過分權與制衡的方式來行使。儘管西方的“三權分立”是資產階級國家的理論與實踐,特別是它否認人民擁有最高的監督權和最後決定權,是不能直接適用於我國,也不符合我國的國情。但我們應該看到,在分權形式的背後,西方學者普遍強調的一條政治規律,即分權制衡,這是人類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智慧成果和憲政歷史的經驗總結,是不可迴避而要正視和遵循的一條普遍的政治規律。分權制衡的機制只是用來解決國家權力如何行使以適應社會職能和權力分工,並防止權力濫用侵害“權利”的問題,它並不涉及國家的根本性質。法治國家需要分權制衡,這並不是任何一種社會制度的專利。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同樣需要分權制衡。因此,分權制衡的本質屬性與“姓資”、“姓社”無關,只是一種國家權力結構的實現形式,如同市場經濟一樣。事實上,任何國家都是要分權的,從橫向上不僅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分立,合理配置和相互制衡;而且從縱向上中央與地方也要適度分權,合理配置和相互制衡。否則,國家機器就運轉不好、甚至失靈。而且分權制衡的模式是多種多樣的,即使是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資本主義國家,其模式也各不相同。因此,不能認為分權制衡只有“三權分立”模式一種,甚至只有某個國家的分權模式是正宗的版本。各國有各國的國情民俗,中國的國情決定我們不能簡單地照搬照抄別國的具體模式,而應該根據自己的特點來決定符合本國的權力制衡制度,並且還應批判地吸收和積極地借鑑別國的成功經驗和有益的理論成果,為我國憲政建設服務。可喜的是,我們黨也開始清醒認識到分權制衡規律的極其重要性,在“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權力的監督,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1 ~.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分權制衡的機制和手段隨著實踐的不斷深入也在不斷發展和豐富,權力制約已不僅僅限於傳統的內部制約,還包括公民、利益集團(壓力集團)、政黨和輿論等多方面的外部因素制約。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多元化的利益群體的出現,在同一階級或階層的內部矛盾以及國家機關內部關係上,權力制衡原則已成為其化解和協調的重要手段,發揮著協調各方,衡平利益的重要價值功能。從而使不同國家權力之間達到相互牽制、相互平衡的態勢。20世紀80年代盛行西方的第三條道路和市民社會理論是以社會來制衡國家權力的理論,即權利制約權力的理論,豐富了制衡機制和理論四、我國分權制衡制度的現狀與完善的思考
在我國憲法中,分權制衡原則也得到一定程度的體現,儘管還不很充分,但隨著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發展必然得到發展和完善。由於直接的全民民主是不可能實現的,人民主權必須通過一定的載體來實現,代議制的產生使人民主權不再懸空,而是提供了一個具體操作的平台。通過廣泛的民主選舉來反映“公意”,體現主權者的意志,來組織代議機關,如人民代表大會。由於作為主權者的人民不可能直接產生運作國家權力的全部機關,而是通過體現“公意”的代議機關(人大)按照主權者的意志組織設立國家機關行使主權,運作國家權力。按照主權者的意志組織、設立代議機關(人大)為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又通過代表“公意”的載體——代議機關(人大)按照主權者的意志,分別組織,設立產生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分別行使行政權和司法權,這兩機關向形式上產生它們的代議機關(人大)負責,實質就是向主權者負責,它們一切權力都是來自於主權者——人民的授予或委託。這三種權力(治權)都是人民主權的組成部分,它們的來源和歸屬於人民,是統一的;在國家權力運作上,通過分權的形式來行使。三機關分別設立,分別行使不同的國家權力達到權力分立或職能分工,以形成有效制衡機制。筆者認為制衡比制約內涵更加豐富,制衡本身涵蓋了制約,而且還體現更深一層:制約的效果或目的——衡平與協調,以形成均勢,達到和諧,就如同大自然一樣。如僅有權力分立而無權力平衡,同樣起不到權力制衡的作用;而權力之間單純的制約也是遠遠不夠的,如果沒有相應足夠的力量與之抗衡,這種制約或監督往往具有天生的軟弱性甚至是形同虛設。我國國家權力之間的制衡主要表現在: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監督;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向立法權滲透,憲法賦予行政機關行政立法權,賦予司法機關一定的法律解釋權(變相的立法權),法律適用權;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某些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行政機關也行使一定的司法行政權。從而形成一定程度上的權力相互制約與平衡。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都有其各自明確的職權範圍,是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而不能越俎代皰、偏離法定的軌道。然而,我國的分權制衡機制尚不健全、不顯著,存在諸多缺陷。其中不乏指導思想的原因,一方面把“分權制衡”當作資本主義固有的東西加以批判和排斥,另一方面把“議行合一”看作是與社會主義本質相聯繫的固有原則加以繼承和固守,而自欺欺人地詭辯稱社會主義 “分工”本質區別於資本主義的“分權”。對此,憲法學者童之偉一針見血地指出“由主權者委託給國家機構行使的權力,……分開,分工或分立都沒有實質區別,都不是主權的分割而只是主權的表現形式的劃分,它的現實表現就是國家機構體系內職權的劃分。”14即是說“職權分工”與“權力分立”沒有實質或根本的區別。既然,分權制衡是憲政文明的經驗總結和智慧成果,是一條人類社會普遍的政治規律。毫無疑問,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也無論是已開發國家還是開發中國家都應予以遵循。因此,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借鑑和吸收全人類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遵循和利用一切客觀規律,才能實現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才能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由於我國歷來排斥分權理論,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並沒有完全分立而獨立。如立法機關監督權不到位,行政權過於強大,缺乏制約,司法權不獨立等等,致使分權制衡機制無法有效運轉起來。因此,在憲政框架下,完善我國分權制衡制度勢在必行。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釐清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關係,使行使國家權力的各個部門之間能相互獨立,特別是要理順立法權同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的關係。否則,分權制衡至多是有名無實的裝飾品得不到真正貫徹落實。正如聯邦黨人所言“如果行政和法務部門的組成使之絕對服從於立法部門,那么把行政和司法同立法分開又能達到什麼目的呢?這樣的分權只能是名義上的,不能達到其所以如此建立之目的。服從法律是一回事,從屬於立法部門則是另一回事。前者符合好政府的根本宗旨,後者則違反;不論憲法形式如何,後者都會把一切權力集中到同樣一些人手裡”。
2、要完善我國的人大監督制度。人大作為立法機關雖然憲法賦予其監督職權,但常常只流於形式,停留在文本上,缺乏對行政權和司法權的有效監督和制約。其本身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監督機構不健全,甚至抽象空洞,人大監督的保障沒有制度化、法律化,對被監督的對象幾乎不產生強制的約束力等等。因此,完善我國的人大監督制度加強人大對行政、司法的監督,形成不同權力之間有效的制約的運行機制,有利於完善我國分權制衡模式。
3、加強人大對授權立法的監督與控制,收回行政機關的稅收立法權。由於稅收立法權是立法機關的專有權力,不得授權。基於“無代表即無稅”的原則,設定任何一種稅收都必須徵得國民或代表的同意,否則不能徵收。然而目前我國的行政機關被授予諸多的稅收立法權,這是與民主法治精神不相容的,不僅違背主權在民原則,而且也嚴重削弱了分權制衡機制,造成行政權肥大,而立法權、司法權相對弱小的權力失衡格局。也使得法律喪失了其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基本價值和功能。
4、確立人大真正的財政控制權。儘管全國人大有審議和批准國家預算的權力,但沒有真正掌握國家財政控制權和國庫。“國庫是一個強大有力的工具……削弱了政府其他部門的一切過大的特權,糾正一切偏差,實施一切正當有益的措施。”16可見代議機關掌握財政控制權是監督和控制政府財政的重要手段。這種權力在西方國家被稱為“錢袋權”,是國會與行政機關之間制衡的重要表現。我國人大監督為何軟弱無力甚至形同虛設,關鍵就是缺乏監督的經濟支撐。如果人大行使財政控制權不僅有利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也有利於司法獨立。司法機關可以在財政上擺脫行政機關的控制和干涉為司法獨立構築真正的經濟基礎,而只有司法真正獨立才能有效地保障分權制衡機制的運行。
5、強化司法權,確保司法獨立。由於司法權的性質,決定了其具有天生的軟弱性,被認為是“三權中最弱的一個”“既無軍權,又無財權”。因此,司法權必然會導致被其他權力的侵犯、威脅和影響,如果司法不獨立司法公正則無從保障。對於目前我國司法不獨立、無權威和司法制度的缺陷等導致司法腐敗的問題,要從兩方面來認識,一方面應重新認識和遵循分權制衡的普遍規律,另一方面應重新認識和重視司法獨立的價值。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要確保司法獨立,關鍵是司法權獨立。從憲政層面上,重新確立司法權在我國國家權力結構中的定位,使司法權真正獨立於立法、行政權,司法權只受憲法的制約;其次,要從制度上,保障司法獨立,就要從組織上,財政上,用人制度和職位保障方面改革現有的司法體制,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切實保障司法機關和法官的獨立;最後要逐步擴大司法權的範圍,建立獨立的司法審查制度,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分權制衡制度。
6、完善我國憲法監管制度,引入違憲審查機制。憲法監督是憲法實施的保障,要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關鍵和核心就是要引入違憲審查機制。因為違憲審查的實質是對國家機器運轉的審查,是保證國家機器在憲政的軌道上正常運行、糾正國家機器越出憲政軌道行為的一種重要手段,是防止國家權力越軌的重要屏障。另一方面,違憲審查也是協調與衡平國家權力之間關係的有力手段,使國家權力相互制約又相互平衡,是分權制衡機制的重要保障。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說,違憲審查又是分權制衡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