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產品名稱:國壽祥瑞終身保險
保險類別:終身壽險
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齡:16-65
繳費方式:年繳、躉繳。
繳費期限:5年、10 、15年。
保障期限:繳費期滿至身故
保險責任:契約有效期間內,如被保險人身故,該公司全額付保險金,契約終止。若被保險人屬於標準體投保,則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投保人可於契約每屆滿5年時,申請增加20%的保額,擴大保障。契約生效滿二年後,投保人可申請將本保險轉換為該公司認可的終身、兩全或年金保險,不需要再核保。採用年交保費方式的投保人,如超過60天寬限期仍未交保費,但沒有超過兩年的,經雙方協定,契約可以復效。契約解除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費,該公司退還本保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費,該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產品特色:交費少,保障充分。例如,某人30周歲,選擇20年交費期,每年交費280元,交費滿20年後不再交保費,至身故可獲得1萬元保險保障。交費方式靈活。每半年、一年或一次性交清保費都可以。在投保人選擇的交費期內,保費不受利率和物價變動影響。可在保單現金價值餘額內辦理借款。
契約構成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
祥瑞終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十六至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契約自該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生效的日期為該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該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該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HⅣ呈陽性)或患愛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生時,本契約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該公司退還本契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該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和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 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契約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該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契約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契約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該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契約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該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當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契約現金價值時,本契約效力中止。
第八條 契約效力恢復
在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