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
被保險貨物在保險期限內無論是在運輸或存放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1)由於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險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2)被保險貨物本身因遭受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損失;
(3)被保險貨物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的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等損傷以及由此引起包裝破裂而造成的損失;
(4)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被保險貨物,在運輸中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5)被保險貨物因遭受偷竊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
(6)裝貨、卸貨時和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損失。此外,對於在發生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為防止損失擴大採取施救或保護貨物的措施而交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也負賠償責任,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保險貨物於保險期限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損失的,無論是在運輸途中或存放過程中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由於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或者屬於託運人不遵守貨物運輸規則所造成的損失;
(3)託運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責任起訖
1.該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有內,直到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2.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的規定終止。
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公司利益時,保險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1.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並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2.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3.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檔案。
保險期限
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經承運人收訖並簽發航空貨運單註明保險時起,至空運抵目的地的收貨人當地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被保險貨物空運至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以承運人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以後的15天為限。
飛機在飛行途中,因機件損壞或發生其他故障而被迫降落,以及由於貨物嚴重積壓,被保險貨物需改用其他運輸工具運往原目的地時,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所負的責任不予改變,但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如果被保險貨物在飛機被迫降的地點出售或分配,保險責任的終止期以承運人向收貨人發出通知以後的15天為限。
賠償處理
(1)索賠。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出險後,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航空貨運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發票、裝箱單、貨物運輸事故簽證、索賠清單、救護保險貨物所支出合理費用的單據及保險人認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檔案。
但是,在保險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後,如果發現保險貨物受損,被保險人必須在貨到後10天內向當地保險公司申請檢驗,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如果當地無保險公司,則由被保險人或收貨人會同承運人共同檢驗,並由承運人出具證明加蓋公章,向起運地保險人索賠。
(2)理賠。保險人在接到被保險人索賠申請及有關單證後,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要迅速核定應否賠償。經核實,如果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額,保險金額低於貨物價值時,保險公司應按保險金額與貨物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賠償金額經與被保險人達成協定後立即賠付。
此外,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分或全部,則保險公司不再賠償或只賠償其不足部分,如果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公司也可先予賠償,然後按規定代位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