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範圍
該保險對以下責任引起的損失負責賠償:
(1)機場所有人或經營人所提供的服務或其雇員在工作期間因疏忽而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例如,機場內的電梯使用操作不當致使乘坐者受傷,接送飛機乘客的車輛延誤時間,候機廳內通道設計不合理致使有人因擁擠而受傷等,都可索要賠償。
(2)由被保險人(機場的所有人或經營人)保管、控制的第三者的飛機或有關設備遭受的損失或損壞,但這種損失必須是被保險人的疏忽或過失所致。
(3)被保險人因提供的服務或設備有缺陷而導致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應負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例如,為候機的乘客提供的食物不潔等。
被保險人自己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機場內機動車責任、機場所屬旅賓館業主責任、被保險人提供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失,產品不當設計、製造、操作造成的損失,契約責任等是該保險的除外責任。對財產損失通常有免賠額,但金額較低。對某些除外的責任,可以通過增加保費得到擴展保障。
除外責任
在我國,機場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包括:被保險人自己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機場內的機動車責任;機場所屬旅館、賓館業主責任;被保險人提供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失;產品不當設計、製造、操作造成的損失;契約責任等。對財產損失通常有免賠額,但較低。對某些責任免除,可以通過增加保費得到擴展保障。同時,由於機場責任保險只是公眾責任保險中的一個特殊類型,賠償限額、保險費等原則,均同於一般的公眾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