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法

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是相對於傳統上的固定資產使用期限內平均折舊而言的一種折舊觀念,它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為加速其資本投資回收態勢,以遞減狀態分配其成本的一種方式。

簡介

對在用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總額和年限不變的情況下,在使用初期多計提折舊額,後期少提折舊額,以使所用固定資產磨損的大部分價值能在較前的幾個使用期間內收回,保證所耗資產的價值得到及早補償的一種方法.

起源

加速折舊法形成於20世紀40年代的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的美國政府為了刺激軍工企業的生產,就曾對稅法中的折舊方法作了前期可多提折舊、後期則少提折舊為出發點的調整要求。

二戰結束後,在美國主導下對日本和德國的戰後經濟復甦中,這種方式的使用也得到鼓勵。

1952年,為鼓勵電子等新興工業發展和傳統工業的技術改造,稅法允許採用加速折舊方法。

1962年,甘迺迪政府為復興經濟實施“直接計畫”,將折舊縮短30%-40%。

1971年,為配合尼克森政府的“新經濟政策”,制定了三種使用年限不同的加速折舊方法。

1981年,里根政府制定了《經濟復興稅法》,實行資本成本回收制度(CCRS)。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引進這一方法,後在企業逐漸得到推廣使用。

理論依據

理論依據是效用遞減,即固定資產的效用會隨著其使用壽命的縮短而逐漸降低,故其使用期內的折舊費用也應當呈遞減的趨勢。

使用理由

1、此方法可以真正考慮固定資產的無形耗損因素。

2、可以促進企業加快技術進步,並加快固定資產投資收回速度。

3、它更符合會計上的配比性原則。

4、它也兼顧了固定資產使用費用的均衡。

5、它可以使企業獲得納稅方面的好處。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