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學校安全事故報告規定

為加強學校安全事故報告的管理,及時準確掌握學校安全事故情況,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四川省學校安全管理辦法》等規章的要求和教育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四川省學校安全事故報告規定》。 該《規定》於2011年2月16日由四川省教育廳以川教〔2011〕14號印發。《規定》分總則、事故分類、事故報告程式及時間要求、事故報告內容、責任追究5章22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期5年。

四川省教育廳通知

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學校安全事故報告規定》的通

川教〔2011〕14號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現將《四川省學校安全事故報告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四川省學校安全事故報告規定

2、學校安全事故情況報告表

四川省教育廳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四川省學校安全事故報告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安全事故報告的管理,及時準確掌握學校安全事故情況,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四川省學校安全管理辦法》等規章的要求和教育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學校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或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學校(按《四川省學校安全管理辦法》確定的學校範圍,下同)人員(含教職員工、學生)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事故,以及雖發生在校外,但涉及學生的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事故。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發生的事故,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事故分類

第四條 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學校安全事故分為五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輕微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 事故按責任主體分為四類:

(一)A類:因學校過錯導致事故發生,應由學校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的;

(二)B類:因學生父母(其他監護人)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導致事故發生,應由學生父母(其他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的;

(三)C類:因第三人過錯導致事故發生,應由第三人承擔責任的;

(四)D類:因地震、雷擊、大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學校無法預見原因造成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的。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初次上報事故情況時,對學校在事故中是否承擔責任可不作結論。

第六條 按事發地點情況,事故可分為兩類:發生在學校管轄區域內的事故為校內事故;發生在學校圍牆及校門外的事故為校外事故。

第七條造成學校人員嚴重人身傷害的刑事案件及其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按照學校安全事故報告的時限要求及時上報省教育廳。

本規定要求上報的事故,不包括學生因自身疾病在校外死亡的事件。

第三章 事故報告程式及時間要求

第八條 事故發生後,當地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及時了解情況並逐級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

第九條 縣(市、區)教育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向所屬市(州)教育局報告(重大及以上事故,同時報告省教育廳);市(州)教育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書面報告省教育廳。特殊緊急情況可先行口頭報告,並隨後補報書面報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上報的同時,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第十條 高等學校發生事故後,應立即書面報告省教育廳,同時報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快報應由教育部門或高校主要領導或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簽發,特殊情況也可經主要領導或分管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同意後由辦公室或安全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發上報後,再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及時補簽。

第十二條 如同一事故涉及兩所學校,則兩校都為報告主體,分別上報。如兩所學校分屬兩地,則兩地教育行政部門均應按照程式分別上報。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學校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逐級上報,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上報至省教育廳,每級上報的時間不超過2小時。

輕微事故的報告時限由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學校在省教育廳規定的事故報告時限內,根據本地本校實際情況作出規定,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四條 輕微事故情況由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學校負責匯總處理,每年7月20日前將匯總情況報省教育廳;輕微以下事故由縣(市、區)教育局負責匯總處理,每半年將匯總情況報市(州)教育局。

第十五條 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學校在通過紙質檔案向省教育廳相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的同時,為方便統計、管理,還應填報《學校安全事故情況報告表》。

第十六條事故信息實行歸口管理,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主管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部門負責。省教育廳由學校安全管理處負責事故信息管理。各級各類學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報告事故,應報告省教育廳的,必須報至省教育廳學校安全管理處,同時報送省教育廳辦公室。省教育廳辦公室和學校安全管理處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及時報告分管廳領導,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廳辦公室按照程式上報省政府領導和省政府應急辦。各市(州)和各縣(市、區)教育局也按此規定管理和報告事故信息。

第四章 事故報告內容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後,學校或負責處理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處置、善後工作情況。在事故結案後,要儘快報告結案情況。

第十八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及聯繫人、聯繫電話;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九條 報告事故處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的基本情況(包括準確的人員傷亡數字和初步的經濟損失情況等);

(二)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

(三)傷員救治情況;

(四)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情況(包括學校與家屬雙方達成協定或經調解形成協定或法院的生效判決及執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如事故處理時間較長,應及時報告事故處理進展情況。

第二十條 報告事故結案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

(二)事故發生的確切原因;

(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責任事故的責任人追究及處理情況;

(五)事故總結、為防止類似事故發生而採取的相應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結案報告在有關部門作出事故調查處理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必須報出。

第二十一條 若事故發生到結案時間較短,可將分類事故報告合併報送,但報告內容應齊備。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事故後,有下列行為的,提請行政監察機關按政紀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且無法說明未及時上報正當理由的;

(二)故意少報或漏報傷亡人數的;

(三)故意隱瞞不報、謊報的。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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