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傳播

博瑞傳播

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博瑞傳播”)是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的上市公司(SH 600880)。博瑞傳播自1999年實施重大重組以來,堅持對產業結構進行最佳化調整,通過參股、控股及重大資產置換,注入具有高成長性和高回報的優質傳媒經營資產,完成了產業轉型和升級,確立了公司傳媒經營主業的發展優勢。截至2008年底,公司總資產13.92億元、淨資產10.19億元、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92億元,在上市公司“文化傳播行業”中以其綜合效益指標排名第一。

基本信息

公司簡介

博瑞傳播logo博瑞傳播logo

面對21世紀的市場新格局和客戶更多需求,博瑞傳播充分利用在傳媒產業方面所具有的品牌優勢、人才優勢、資源優勢,有效運用資本市場的再融資功能,通過兼併、控股、參股等資本運營手段,迅速實現了跨媒體、跨地區發展的戰略規劃。目前公司下轄16家子(分)公司、2家參股公司,擁有都市日報、財經日報、汽車雜誌、城市電視台、戶外廣告、網際網路等主流媒體,廣泛採用媒介代理、資料庫行銷、市場研究、公關活動、創意策劃等多種媒體經營形式,並著手打造娛樂傳媒、文化教育、文化創意等延伸產業經營鏈,是西部地區整合傳播的優質平台。

董事成員

孫旭軍
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機構設定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機構設定

本科學歷、學士,曾任四川教育出版社副社長,本公司第四屆、第五屆、第六屆董事會董事長。現任成都商報社副社長,成都博瑞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本公司第七屆董事會董事長。

陳舒平

研究生學歷、碩士,享受成都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貼優秀專家,曾任四川人民出版社編輯,成都商報社副總編輯,本公司第五屆、第六屆董事會董事。現任成都商報社黨委書記、總編輯,本公司第七屆董事會董事。

何冰

研究生學歷,曾任本公司第六屆董事會董事。現任成都日報報業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總編輯,本公司第七屆董事會董事。呂公義先生研究生學歷、碩士,曾任四川教育學院講師,成都商報社體育部主任,成都博瑞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主任,本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第四屆、第五屆、第六屆董事會董事。現任本公司總經理、第七屆董事會董事。

徐曉東

本科學歷、學士,曾任四川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部長、財務總監,本公司第四屆、第五屆、第六屆董事會董事。現任本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第七屆董事會董事。

姜雪梅

本科學歷、學士,編輯,曾任《成都商報》副刊室主編、要聞版責編,本公司第五屆、第六屆董事會董事。現任本公司副總經理、印務分公司總經理、第七屆董事會董事。

鄭培敏

研究生學歷、MBA,曾任職於法國東方匯理銀行北京代表處、中國人保信託投資公司、深圳陽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機構,本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現任上海榮正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本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羅孝銀

研究生學歷,註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曾任四川省審計廳副處長、正處級審計專員,四川省註冊審計師協會秘書長,本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現任四川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本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權忠光

研究生學歷、博士,教授,曾任北方交通大學經濟系技經教研室主任,中華企業股份制諮詢公司評估部副總經理,北京中企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現任北京中企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總裁,本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李志剛

研究生學歷,碩士,曾任本公司副總經理、成都博瑞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本公司第五屆監事會主席。現任成都博瑞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本公司第六屆監事會主席。

肖敏

本科學歷,學士,律師、國際商務師,曾在中國四川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歷任法律顧問部經理、辦公室主任、紀委書記,本公司第四屆、第五屆監事會監事。現任成都博瑞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本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監事。

劉廷芳

本科學歷,學士,註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曾任煤炭工業部邯鄲設計研究院主管會計、副處長,本公司第四屆、第五屆監事會監事。現任成都博瑞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本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監事。

宋傑

研究生學歷、MBA,曾任四川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本公司印務分公司總經理助理,本公司運營副總監、運營管理部經理、第五屆監事會監事,成都日報報業集團經管辦副主任。現任本公司運營副總監,本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監事。

唐繼偉

本科學歷、學士,工程師,曾任本公司辦公室主任,本公司印務分公司助理總經理,第四屆、第五屆監事會監事。現任成都英康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四川博瑞教育有限公司行政總監,本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監事。

管理人員

非董事、監事的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張躍銘
大專文化,曾任原四川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工程部部長、項目開發部部長,本公司副總經理,本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董事、董事會秘書,本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秘書。現任本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
齊勇
研究生學歷,碩士,曾就職於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巨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本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現任本公司副總經理、北京管理總部總經理。
侯海文
研究生學歷,碩士,曾任四川佳音科技開發中心部門經理,成都商報社證券部副主任,成都商報社經濟新聞部副主任等職,本公司副總經理。現任本公司副總經理。

公司大事記

1999年,控股上市公司四川電器(600880SH),2000年更名為博瑞傳播。
1999年8月,投資組建成都英康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主營業務新聞紙代理。
1999年9月,博瑞傳播收購成都商報發行投遞廣告有限公司93%的股份,成為其控股股東。
2001年7月,投資組建成都立即送網路配送有限公司。
2001年8月,投資組建四川博瑞廣播電視廣告傳播有限公司。
2000年11月、2001年4月、2001年12月,通過資產置換獲得成都博瑞廣告有限公司80%的股權,控股博瑞廣告。
2001年11月,博瑞傳播進行重大資產置換,將成都博瑞印務有限公司100%的股權劃歸博瑞傳播。
2002年3月,投資組建成都現代公眾多媒體信息亭有限公司,通過“成都通”——戶外多媒體電子信息平台,以多功能的網路化多媒體信息服務為主,兼營書報刊零售。該項目成為“數字成都”的標誌工程。
2002年8月,成立甘肅西部商報傳媒發展有限公司,獨家代理甘肅日報報業集團旗下《西部商報》的廣告、發行、印刷及其他一切與該報有關的經營業務。
2002年12月,投資組建深圳博瑞創業有限公司,獨家代理《公司》雜誌的發行、廣告、印刷及與其有關的經營業務。
2003年6月,博瑞傳播投資控股神兵國際廣告(北京)有限公司。
2003年8月,博瑞傳播與四川餐飲行業著名品牌企業銀杏餐飲機構合作成立成都博瑞銀杏旅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公司在成都市區最繁華商業口岸——領事館路的威斯頓聯邦大廈購買了1-7層,打造的銀杏旗艦店——博瑞銀杏酒樓於2005年1月正式對外營業。
2003年9月,博瑞傳播收購四川新南洋教育有限公司及其旗下的成都南洋學校,邁開了投資教育業的重要一步。其後,四川新南洋教育有限公司更名為四川博瑞教育有限公司;2004年1月,成都南洋學校更名為“成都樹德聯合學校”。
2004年6月23日,美國新聞集團中國區總裁戴傑明做客博瑞集團,與博瑞高層進行了深入而廣泛的商務會談,標誌著博瑞集團開啟了籌備已久的國際化發展戰略。
2004年11-12月,成都立即送網路配送有限公司、成都博瑞廣告有限公司先後獲得《成都日報》征訂發行代理權和獨家廣告經營權,成都日報報業集團資源整合取得實質性進展。
2005年1月11日,參加“四川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大會”的全體代表視察博瑞傳播印務分公司,省委書記張學忠、省長張中偉對印務分公司均給予了高度評價。
2005年4月,博瑞傳播印務分公司被成都市人民政府授予“2004年度成都工業企業五十強”稱號;12月被評為“2005年中國誠信印刷企業”。
2005年6月25日,博瑞傳播與美國GALA媒體集團簽署傳媒領域戰略合作協定,標誌著博瑞集團國際化產業合作正式揚帆起航。
2005年6月30日,博瑞廣告公司簽約《成都晚報》社,獲得《成都晚報》周末版面全部廣告業務為期三年的獨家總代理權。
2005年9月,博瑞傳播成立北京業務總部。
2005年12月,神兵國際廣告(北京)有限公司更名為“博瑞縱橫國際廣告(北京)有限公司”。
2006年1月31日,公司發布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公告。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的順利完成,為博瑞傳播再融資工作掃清障礙。
2006年9月15日,博瑞傳播發起並參與組織的“2006年福布斯中國城市投資論壇”在成都成功舉辦。
2006年10月,與四川非凡文化廣告傳播有限公司簽訂經營性資產轉讓協定,正式收購非凡公司擁有的價值3450萬元的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成都繞城高速公路的全部戶外廣告經營權,大舉進入成都高速戶外廣告市場。
2007年4月,《汽車時尚報》及《時尚周末》均如期落地運作,為公司探索專業期刊經營開啟了有益的嘗試。
2007年8月,創意成都項目正式啟動,美國藍馬克公司、成都西南建築設計院和戴德梁行參與了此項目,博瑞傳播正式進入文化創意產業開發領域。
2007年9月21日博瑞傳播配股方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審委2007年第132次會議審核獲通過,並於11月23日順利完成配股發行工作,配股比例達98.75%,獲配金額2.66億。
2007年11月,公司收購了北京手中乾坤信息技術有限公司20%股權。此次股權收購符合公司“傳統媒體運營服務商,新媒體內容提供商”的發展戰略定位,是公司拓展新媒體經營業務的重大舉措。
2007年12月,博瑞廣告獨家以3200萬元買斷了成都電視台1、3、4、5頻道2008年常規廣告省內代理權,一舉實現了公司電視廣告代理領域的零突破,這對實現報媒與廣電廣告業務均衡發展,降低機構性風險,增強發展後勁至關重要。
2008年2月29日,博瑞傳播股票期權激勵對象首次行權,此舉有利於進一步完善長效激勵機制和法人治理結構,是企業加快發展的一次大膽制度創新。
2008年7月17日,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成都商報發行投遞廣告有限公司與成都商報社對原《<成都商報>發行投遞代理協定》部分條款進行修訂。
2008年9月8日,博瑞傳播第七屆董事會、第六屆監事會及新一屆經營班子成員選舉產生。
2008年10月7日,博瑞傳播與成都商報社、博瑞投資集團共同出資成立成都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有限公司出版、經營《每日經濟新聞》,《每日經濟新聞》將以上海、北京、深圳、成都四地為主面向全國發行。
2008年11月21日,控股子公司成都博瑞廣告有限公司與成都商報社續簽《<成都商報>首席廣告代理協定》,協定期限至2018年10月31日。
2013年8月9日,博瑞傳播發布公告表示,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募集資金購買北京漫遊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70%股權的申請獲證監會通過。

分子公司

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
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機構設定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機構設定

成都博瑞廣告有限公司
成都商報發行投遞廣告有限公司
甘肅西部商報傳媒發展有限公司
四川博瑞教育有限公司
四川博瑞眼界戶外傳媒有限公司
四川博瑞廣播電視廣告傳播有限公司
四川博瑞汽車時尚傳媒有限公司
成都神鳥數據有限公司
四川博瑞書坊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手中乾坤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四川博瑞麥迪亞置業有限公司
成都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有限公司
博瑞傳播北京管理總部
四川立即送票務行銷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成都市體制改革委員會《關於同意四川電器廠進行股份制試點的通知》(成體改字第35號文)批准,由原四川電器廠改組成立,在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號:510100000045451。

第三條 公司於1989年8月31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市分行批准,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3,000,000股,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審字(1995)61號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上字(95)字第020號文批准,上述股份於1995年11月1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條 公司註冊名稱: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Chengdu B-ray Media Co.,Ltd

第五條 公司住所:成都市錦江工業園區

郵政編碼:610063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75,287,548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在國家巨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為國家增加收入,為全體股東謀取合法利益。

第十三條 依法經過批准且經依法登記,公司經營範圍是:信息傳播服務(不含國家限制項目),報刊投遞服務,高科技產品開發,國內貿易(除國家限制和禁止項目),電子商務,出版物印刷(限分公司經營);銷售紙張和印刷器材。印刷及製版的設計、技術服務。廣告製作(限分公司經營)。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面值,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條 公司發起人為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出資方式為賬面淨資產折股,出資時間為1988年8月29日。

第十九條 公司現有股本結構為:普通股375,287,548股,無其他種類股份。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與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六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七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九條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後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七)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檔案,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股東索取資料所發生的複印、郵寄等費用由股東本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三十四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不得無償向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向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不得無正當理由放棄對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債權或承擔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債務。公司與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之間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交易,應嚴格按照有關關聯交易的決策制度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式,關聯董事、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公司董事會建立對大股東所持股份“占用即凍結”的機制,即發現控股股東侵占公司資產應立即申請司法凍結,凡不能以現金清償的,通過變現股權償還侵占資產。公司董事長作為“占用即凍結”機制的第一責任人,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協助其做好“占用即凍結工作”。對於發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的,公司董事會應當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警告處分,對於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向股東大會提出罷免議案。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准第四十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畫;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後的6個月之內舉行。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6人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同安鎮成都博瑞花園酒店或成都錦江工業園區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

股東大會將設定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將提供網路或其他表決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將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四十五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並公告。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徵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四川證監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10%。

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中國證監會四川證監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九條 對於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將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第五十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第四節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五十一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並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後,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

第五十三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將於會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布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將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股東大會採用網路或其他表決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路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式。股東大會網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不得早於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3:00,並不得遲於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9:30,其結束時間不得早於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

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於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第五十五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採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並說明原因。

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五十七條 本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於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採取措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五十八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五十九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賬戶卡;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託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

第六十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六十一條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六十二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檔案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檔案,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六十三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製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六十四條 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將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並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六十五條 股東大會召開時,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六十六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六十七條 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本章程的附屬檔案,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准。

第六十八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第六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七十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七十一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覆或說明;

(六)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二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網路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併保存,保存期限為10年。

第七十三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採取必要措施儘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並及時公告。同時,召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四川證監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六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七十四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七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畫;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七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徵集股東投票權。

第七十八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公司關聯股東的迴避和表決程式為:

(一)關聯股東或其它股東提出迴避申請;

(二)關聯股東不得參與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

(三)股東大會對有關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時,在扣除關聯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後,由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按本章程第七十四條規定表決。

第七十九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八十條 除公司處於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准,公司將不與董事、總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契約。

第八十一條 董事(含獨立董事)、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式:

1 在章程規定的人數範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提出5名非獨立董事建議名單;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分別提出1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建議名單;由公司經營管理層提出1名非獨立董事建議名單。提交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

2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資格審查通過後,初步確定董事候選人名單,形成審查報告和提案,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3 由公司董事會最終確定董事候選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東大會選舉。

(二)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式:

1 在章程規定的人數範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以上的股東提出擬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建議名單,提交公司監事會審議。

2 由公司監事會確定監事候選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東大會選舉。

3 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經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披露董事、非職工代表出任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訊。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三)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累積投票制度的相關操作規則如下:

1 公司股東擁有的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票數,即股東在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所擁有的全部表決票數,等於其所持有的股份數乘以待選董事或監事數之積。

2 執行累積投票制度時,投票股東必須在一張選票上註明其所選舉的所有董事或監事,並在其選舉的每名董事或監事後標註其使用的投票權數。

有效的選票應符合下列條件:(1)股東使用的投票權總數不超過該股東所合法擁有的投票權總數;(2)股東所選出的董事或監事總人數不超過應選舉出的董事或監事總數;(3)股東所選的董事或監事不超出議案候選人範圍。

3 股東大會在選舉董事或監事時,對董事或監事候選人分別進行表決。股東可以將其擁有的表決票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

4 表決完畢後,當場公布每個董事或監事候選人的得票情況。按照董事或監事候選人所得票數多少,依次決定入選的董事或監事。

5 當選舉產生的董事或監事席位不足公司章程所規定的人數時,應就所缺的席位進行第二次累積投票表決;當選舉結果出現最後一位當選者得票相同並且由此造成當選人數超出公司章程的規定人數時,應就這部分並列得票的候選人進行第二次累積投票表決。

第八十二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八十三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會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八十四條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路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複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八十五條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八十六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係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並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第八十七條 股東大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於網路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並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路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路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十八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八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九十條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九十一條 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九十二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就任時間在股東大會結束之後立即就任。

第九十三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將在股東大會結束後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五章董事會

第一節 董 事

第九十四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九十五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因公司需要,確需解除董事職務時,每次解除董事的人數不超過1名,一個完整年度內解除董事人數不超過2名。《公司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辭職的不在此列。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本公司不設職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契約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九十八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九十九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一百條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後並不當然解除,在6個月內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一條 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條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會包括3名獨立董事。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會應當就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一百零八條 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落實股東大會決議,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

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董事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式,應作為章程的附屬檔案,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准。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對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的決策許可權如下:

(一)在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20%以下的投資事項;

(二) 除本章程第四十條規定的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對外擔保之外的其他對外擔保事項;

(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且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5%以下的關聯交易;

(四)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檔案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標準的收購出售資產、委託理財事項。

前款第(一)~(三)規定屬於董事會決策許可權範圍內的事項,如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檔案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董事會應當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式,對於重大投資事項,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士進行評審。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 簽批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的投資額為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總額5%以內的對外投資協定(關聯交易除外),簽署後的10日內將協定文本原件、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及總經理辦公會決議報董事會備案;

(四)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簽批淨資產總額1%以內資產報損。超出淨資產1%的資產報損報董事會審批;

(五)代表董事會簽署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年度目標責任書、總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獎懲方案;

(六)依據董事會決議簽署對公司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或解聘決定;

(七)審核、簽批董事會的費用開支;

(八)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九)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一百一十四條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郵件(含電子郵件)送達、傳真送達或專人送達。通知時限為:臨時董事會召開日前5個工作日。

第一百一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條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百一十九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 記名投票表決。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訊表決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一百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範圍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為10年。

第一百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六章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設副總經理5名左右,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章程第九十四條關於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

本章程第九十六條關於董事的忠實義務和第九十七條(四)~(六)關於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六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擬訂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根據實際情況在保證總費用不超出的前提下,對公司費用科目進行調整(不含董事會費用),並簽批日常經營管理費用的開支;

(十)簽署在年度流動資金計畫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協定;

(十一) 簽署在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內單台設備不超過50萬元的購置協定,並在確保不超出投資計畫總額的前提下對購置項目進行不超過總投資費用10%的調整;

(十二)在一個會計年度內,處理應收款的業務中,簽批每一次資產價值不超過5萬元,累計不超過50萬元的資產報損。簽批後的5日內報董事會備案,超出此限額規定的報董事長審批;

(十三)負責審核簽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目標責任書,並對控股子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協調、檢查和考核;

(十四)根據實際情況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臨時授權;

(十五)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二十八條 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一百二十九條 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契約的許可權,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契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是經營班子第一負責人,對公司日常經營工作統一領導,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按照總經理確定的分工原則主持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第一百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檔案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董事會秘書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一節 監 事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章程第九十四條關於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於監事。

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三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三十六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一百三十九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一百四十條 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人,不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於1/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百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四十四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一百四十五條 監事會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監事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式。監事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屬檔案,由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條 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事由及議題;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四川證監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前3個月和前9個月結束之日起的1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四川證監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季度財務會計報告。

上述財務會計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五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將不另立會計賬簿。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一百五十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為採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二)公司每年將根據當期的經營情況和項目投資的資金需求計畫,在充分考慮股東的利益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長遠發展的關係,確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若公司實施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則應當保證現金分紅比例不低於當期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節 內部審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淨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諮詢服務等業務,聘期1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保證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一百六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15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節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在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報刊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進行。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郵件或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郵件或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籤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7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並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 公 告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指定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www.sse.com.cn)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

第十章合併、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併、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定,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上海證券報和中國證券報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上海證券報和中國證券報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上海證券報和中國證券報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將不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本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本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報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能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將不會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八十九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條 章程修改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九十一條 釋義

(一)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定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三)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四)關聯人,是指與公司具有關聯關係的人員和企業。

第一百九十二條 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記後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本章程所稱的“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低於”、“多於”不含本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本章程附屬檔案包括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百九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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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31陝西省廣播電視信息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廣播電視信息網路的建設、開發、經營管理和維護,廣播電視節目收轉、傳送;廣播電視網路信息服務、諮詢;廣播影視節目策劃、製作、發行;有線廣播電視分配網的設計與施工,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設計、安裝、施工;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業務、增值電信信息服務;電子產品銷售;設計、製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承辦體育比賽;房地產開發、承辦體育比賽、承辦文藝演出及會展(取得審批後經營);以下項目由分支機構經營:體育場館設施的經營管理,體育健身項目的開發、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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