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廣安區學校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二)堅持有責必究、處罰適當的原則。 1、全年內發生2人及以上學生非正常死亡,且學校負有教育管理責任的; (二)學校出現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追究。

廣區教[2009]65號
廣安市廣安區教育局關於印發《廣安市廣安區學校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中國小校、幼稚園:
《廣安市廣安區學校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已經局黨委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廣安市廣安區學校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有效遏制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辦法》《四川省關於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四川省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辦法》、《廣安區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教育系統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責任追究的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有責必究、處罰適當的原則。
(三)堅持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
(四)堅持“一崗雙責”的原則
(五)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條 責任追究的對象
我區公、民辦學校(含職業學校、幼稚園,下同)的校長(含園長,下同)、班子成員及教職員工。
第三條 責任追究的許可權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區教育局負責對全區公、民辦學校的教職員工實行責任追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式進行。對區教育局管理、處理的幹部由區教育局直接進行責任追究,對不屬於區教育局管理、處理的幹部由局黨委提出責任追究處理意見按程式報批。
第四條 責任追究的內容
學校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從思想意識、制度職責、管理教育、檢查督促、隱患整治等各個環節和過程入手,凡學校班子集體、個人及教職工因失教、失管、失察、失糾的失職、瀆職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追究責任。
(一)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學校校長及班子成員相應的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1、在各級各類安全檢查中,學校被通報批評的,或對出具的《學校安全檢查整改意見書》上的隱患整改不到位的,責令校長向教育局作出書面檢查;全年內有2次及以上被通報批評,並對出具的《學校安全檢查整改意見書》上的隱患整改不到位的,對主要領導及相關領導給予誡勉談話、降職、免職等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2、在年終安全管理目標考核中,綜合排名(公、民辦學校分別排名)倒數三位的,掛黃牌重點治理,責令校長向教育局作出書面檢查,並予以全系統通報批評、班子集體誡勉談話、降職或免職等組織處理;連續兩年綜合排名倒數三位的學校主要領導、相關領導一律降職或免職,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因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排查不力或排查出的隱患沒有整改而導致除第四條第三款外的安全事故發生的,對主要領導、相關領導予以全系統通報批評、誡勉談話、降職、免職等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二)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教職員工相應的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1、班主任因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善、督促不力、匯報不及時導致除第四條第三款外的安全事故發生的,責令其向教育局作出書面檢查、予以全系統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調離等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2、任課教師因下列情況導致除第四條第三款外的安全事故發生的,責令其向教育局作出書面檢查、予以全系統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調離等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⑴沒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或發現而沒有及時報告的;
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⑶擅離崗位、私自串課、提前下課、滯留學生,或上課期間管理不善的;
⑷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⑸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教師知道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⑹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教師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⑺發現或應該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制止的;
⑻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管理,或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3、其它崗位人員:如實驗管理員、現場監督員、門衛、保育員、電工、鍋爐工、校醫、值周(值日)教師等,因執行學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力,沒有認真履行相關安全職責,導致失職、瀆職出現除第四條第三款外的安全事故的,責令其向教育局作出書面檢查、予以全系統通報批評、調離等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三)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年終安全管理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主要領導、相關領導一律予以調離、降職或免職等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其他相關教職員工予以調離、解聘等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全年內發生2人及以上學生非正常死亡,且學校負有教育管理責任的;
2、在法定教育教學時間,學生在校內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1人及以上非正常死亡,且學校負有教育管理責任的;
3、學生在校期間或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一次性2人以上重傷或5人以上輕傷傷害事故的;
4、因學校食堂、小賣部食品衛生原因,發生學生食物中毒事故,且被衛生執法等部門認定為責任事故的;
5、學生在校期間,發生10人次以上感染流行病,且被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認定為責任事故,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6、學校發生校舍坍塌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7、學校校車、學生接送車發生死1人、一次性2人以上重傷或5人以上輕傷交通責任事故的;
8、學校學生發生群體性打架鬥毆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9、瞞報、遲報學校安全事故,或沒有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工作不力致使學校安全事故事態擴大的;
10、因火災等責任事故,造成較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 
11、其它群體性事件或造成重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第五條 責任認定和追究的方式
(一)學校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力、隱患排查和整改力度不夠導致安全工作滯後的責任認定和追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責任追究的相關內容,由局安辦向局黨委提出責任追究意見,經局黨委研究決定後執行(報批)。
(二)學校出現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追究。區教育局成立以紀委書記為組長,監審股、局安辦、政工股等相關股室人員為成員的學校安全事故調查小組,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善後處理的同時介入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並提出責任追究意見,經局黨委研究決定後執行(報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附則
(一)民辦中國小、幼稚園有第四條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其他職能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安全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本規定由區教育局負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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