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阻理論

嚇阻理論(英語:Deterren egative egative

嚇阻理論(英語:Deterrence;德語:Abschreckung。或譯:威嚇理論)是犯罪學中關於(抵制)犯罪動機、在刑事政策中關於預防犯罪的一種理論觀點。治亂世用重典、三振法案、嚇乖政策皆屬於嚇阻理論的產物。
嚇阻理論指透過正式制度的制裁(即刑罰)、以及被官方進行刑事追訴時造成的心理壓力,能嚇阻人類的犯罪行為。如果刑罰具有迅速性(事發之後迅速追訴)、嚴厲性及確定性(每個犯罪都被追訴、處罰),則人類在功利主義的思維下,會選擇放棄犯罪。
除了正式制度的制裁外,嚇阻理論亦提出非正式制度的制裁,當中包括輿論批評、親友的不認同等等。
嚇阻的策略可分為一般性及針對性。一般性嚇阻是針對非本次犯罪的人民,透過高調的打擊犯罪行動,讓他們知道犯罪的代價,減少他們的犯罪意欲。針對性阻嚇則針對本次的犯罪人,利用長期監禁或高額罰金之類的嚴刑峻罰,減少他們再次犯罪的企圖。
一般性嚇阻與針對性嚇阻,在德語法學界以及中華民國(台灣)法學界對應的概念分別為:消極的一般預防(德語:negativeGeneralprävention),消極的特別預防(德語:negativeSpezialprävention)。德國18/19世紀之交的現代刑法釋義學開山始祖費爾巴哈,其舉世聞名的“心理強制論”(德語:psychologischerZwang)[1]便是消極一般預防理論於現代刑法學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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