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結理論
社會團結理論是由法國第一位社會學教授涂爾幹提出的。涂爾幹全世界第一位專業的社會學家,正是他使社會學成為了一門獨立的學科他的主要代表作有《社會分工論》、《社會學方法論》、《自殺論》和《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等。他畢生關注和研究的領域是社會的整合,也就是社會秩序問題,提出了著名的社會團結理論。
一、社會團結的類型
迪爾克姆對社會學的最重要貢獻之一,就是把社會團結區分為機械團結和有機團結兩種類型,並用來分析所有的社會,而不是社會中的組織。1.機械團結.機械團結存在於不發達社會和古代社會,它是建立在社會中個人之間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即同質性基礎上的一種社會聯繫。它的主要特徵是:社會中個人之間的差異很小,集體成員具有類似的特質,即情緒感受類似、價值觀類似、信仰也類似;由於人與人之間沒有產生分化,這樣的社會呈現出高度的一致性;個人的行動總是自發的、不假思索的和集體的;社會成員的相互依賴性低,社會聯繫的紐帶鬆弛;社會同宗教聯結在一起,宗教觀念滲透了整個社會;要求絕對一致的壓力不斷壓抑著人的個性,個性得不到應有的發展。機械團結的根本特徵,是社會成員信仰、情感、意願的高度同質性,而這種同質性只有在分工不發達時才是可能的。2.有機團結有機團結是隨著社會分工的出現而出現的,它是建立在社會分工和個人異質性基礎上的一種社會聯繫。由於分工的出現和發展,導致個人之間的差異性不斷擴大,同時也使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依賴性越來越強。迪爾克姆認為,分工越細,個性越鮮明,每個人對社會和其他人的依賴性越深,因而社會整體的統一性也就越大。分工造成的個人差異性損害了社會的集體意識,這種集體意識作為社會秩序的基礎反過來又變得不那么重要了,重要的是因為分工而產生的人們之間的相互依賴性。因此,分工越來越承擔了原先由共同的集體意識所承擔的角色。二、社會團結的基礎
根據迪爾克姆的觀點,社會團結的精神基礎是集體意識,而物質基礎則是社會分工。但是,集體意識和社會分工在機械團結和有機團結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機械團結是以一種強烈的共同的“集體意識”為基礎的。他把集體意識界定為“同一社會一般公民共同的信仰和情感的總和”。在機械團結的社會中,社會成員有著相同的信仰、觀點和價值觀,有著大致相同的生活方式。集體意識瀰漫於整個社會空間,涵蓋了個人意識的大部分,個人幾乎完全在共同情感的支配下,社會強制和禁令支配了社會生活中的大部分。因為這時的社會分工還處於最低限度,這種同質性是適宜的。雖然因為年齡和性別的差異可能會造成某種專門化,比如年長者可能被期望去作領導,或者作為有智慧的諮詢者,婦女則被期望專門從事家務,但是。這種初級的分工不會嚴重損害共同思考和行動方式的高度的社會同質性。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共同的集體意識逐漸削弱,使個性的發展成為可能。職業活動越來越專門化的人們,發現他們彼此之間在信仰、觀點和生活方式等各個方面變得越來越互不相同。但是,這種正在增長的異質性沒有消滅社會團結,而是使團結的類型發生了改變,從機械團結轉變為有機團結。這是因為隨著分工的擴展,個人與個人、群體與群體之間越來越相互依賴。每一個從事專門職業的人,都需要從事其他職業的人為他提供其必需的物品和服務。因此,經濟交換關係和人們之間的相互依賴,逐漸取代了共同的集體意識,成為社會團結的基礎。當然,在有機團結的社會中,集體意識並不會也沒有完全消失,但它對社會團結的重要性大大下降了。建立在社會分工和相互依賴基礎上的有機團結,比主要建立在相似的價值觀和信仰等集體意識基礎上的機械團結,能夠更徹底、更有效、更深刻地實現社會的整合。三、對社會團結的威脅
根據迪爾克姆的分析,在機械團結的社會中,對社會團結的威脅,一方面來自局部功能自治的亞群體,另一方面來自違反集體意識的越軌行為。對越軌的懲罰,是對將來越軌的一種威懾,更重要的是給社區提供一種重申集體意識的規範性要求的機會,重新劃分社會所贊成的和不贊成的行為之間的界限。因此,對越軌行為的懲罰,目的在於維持人們對集體意識的依附,而集體意識正是機械團結的基礎。在一個分工高度發達和相互依賴的有機團結社會中,對社會團結的威脅則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各種專門化機構或多或少變成了自治性的,因而同社會的整體利益可能發生矛盾;第二,高度分工的個人同群體的活動不能緊密配合;第三,高度的分工造成了高度的異質性和個性,削弱了社會成員的共同聯繫,人們往往只是認同諸如職業群體等有限的群體,而不是認同整個社會;第四,隨著分工的發展和共同的集體意識的削弱,人們之間的差異越來越大,促使個人主義發展起來,這可能會削弱把人們團結到各種社會群體中或更大的社會中去的社會聯繫。迪爾克姆以研究越軌行為著稱。他認為,現代社會的變革過程是如此迅速而激烈,會帶來許多重要的社會難題。在傳統的生活方式、道德、宗教信仰瓦解的同時,卻沒有提供明確的新的價值觀。迪爾克姆把這種令人不安的狀態稱之為失范。這是一種由現代社會生活所引起的失落感和絕望感。現代社會的發展極大地動搖了過去由宗教所提供的傳統道德控制和標準,這使得現代社會的許多人感到他們的日常生活缺乏意義,因而出現了諸如自殺等大量的越軌行為。四、法律是維護社會團結的重要力量
迪爾克姆把法律分為兩大類,一是約束性法律,二是恢復性法律。在機械團結的社會中,維護社會團結的法律是約束性法律。約束性法律把任何威脅或違背集體意識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也就是說,凡是受到集體意識禁止的行為,都是犯罪。因而,犯罪只是意味著一個社會中的某些人,拒絕接受該社會的法律。他還認為,對罪犯的處罰,目的不在於嚇阻,或者“制止”,而在於滿足社會成員共同的集體意識(迪爾克姆的這一觀點受到多方面的批評)。因此,懲罰的方式和力度不一定反映了社會所實際受到的損害程度,也不一定考慮對罪犯的懲罰是否合適。恢復性法律存在於有機團結的社會中。約束性法律強烈地表達了可感覺到的集體激情,恢復性法律的目的在於維持或保護社會中各種專門化了的個人和社會群體之間相互依賴的複雜模式。對罪犯的懲罰,“它不是贖罪,而是以一種簡單的恢復原狀所構成”。因此,恢復性法律對罪犯的懲罰更為合理,它要視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來確定,懲罰的目的是要恢復和保護被侵害一方的權利,或者是要保障支撐社會團結的相互依賴的複雜模式得以維持。現代社會中的財產法、契約法、民商法,以及行政和程式規則等,都是明顯的恢復性法律。迪爾克姆的團結理論,暗含著一種社會變遷的一般模式,即從機械團結的社會向有機團結的社會轉變。他的理論雖然存在諸多缺陷和不足,但他對現代社會中社會團結受到的威脅所作的分析,以及關於社會團結的基礎和依靠法律維護社會團結的思想,仍具有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