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稅
中國古代對商人販賣商品及其他商業行為所徵收之稅。商稅起源於西周(公元前11世紀~前771年)。當時失去政權後的商朝遺民,多從事販運、買賣商品的行業,俗稱商人。對其徵收的稅主要有關市稅和山澤稅等。市稅又分級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山澤稅是對礦產品、獸皮、齒、角、羽翮、魚、鹽等物徵稅。後歷代均徵收關市及山澤稅(或專賣)。宋初設商稅務院徵收商稅,並頒布《商稅則例》張榜於商稅務、場門前,令來往客商依法納稅。徵稅環節,分過稅和住稅。凡行商行銷貨物,每千錢課稅二十,叫過稅;凡城市商人(坐商)銷售貨物,每千錢課稅三十。元初,商稅無定製,太宗時,始定諸路課稅。元代商稅又有常課和額外課之分,前者系山澤出產的金、銀、銅、鐵等產品;後者指各地苛雜。明代商稅,設稅課司、局管理,全國有三百六十餘處。中期以後,各地私設稅場,同利損民,稅制弊壞。
辭彙
shangshui
商稅
tax on commodities in circulation in ancient China
先秦
商稅始於西周,最早是在市上徵收,與使用市中地皮、度量衡器有關,尚非貨物交易之稅。山澤稅亦已徵收,但實質上是由使用國有自然資源而征的一種租。春秋時各諸侯國都徵收商稅:市稅中除占用地皮、登記注籍等內容外,按商品交易額的一定比例徵稅,已成為主要部分。春秋初,在商業比較發達的國家已出現關稅;春秋後期更普遍推行,不僅邊境有關稅,內地交通要道也多設卡抽稅。山澤稅仍在生產環節征課。關、市稅的正常稅率為2%,但往往提高,關稅更常重征。戰國時商稅徵收如前。唯秦國對外來商人免徵關稅,以示招徠,並藉此換取各國商人對統一事業的支持。
兩漢魏晉南北朝
秦統一後,在全國範圍內取消關稅。漢承秦制,關梁無阻。兩漢商稅主要是市稅(或稱市租)和山澤園池產品的征課。東漢末,軍閥割據,各地又紛紛徵收關稅,稅率頗重。曹魏時明令皆收什一之稅,西晉照收關津之稅和市租。 南北朝時北方政權重在田租收入,至北魏孝文帝時還未開徵商稅。北魏後期,始征市稅。店舍分五等收稅,並設入市稅,一入市門就交一錢。北齊時“稅關市舟車、山澤、鹽鐵、店肆輕重各有差”。但關稅市租時征時罷,尚無定製。在南方,東晉和南朝政權則十分著力於商稅的徵收。市稅的主要部分即按商品交易額徵收之稅,稱為“市估”,有“輸估”、“散估”之分。“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者,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輸估兼有契稅性質,開後世契稅之先例。關稅仍課十分之一。在津口渡頭,以牛推軸托船過渡或以浮橋過渡者,征牛埭稅或桁渡稅。
隋唐
隋和唐前期,國家統一,再次廢除關稅,只收市賣之稅。安史亂後,肅宗時有臨時性的徵收關稅之事,謂之“埭程”。到德宗建中三年 (782),正式規定“諸道津要都會之所,皆置吏,閱商人財貨,計錢每貫稅二十文”,關津之稅自此固定化。德宗時還徵收竹木茶稅(1/10)和間架稅(房屋稅)、除陌錢(一切交易的錢物收付都扣5%的稅),後因受強烈反對而不得不停罷。唐後期,地方也自置稅場,徵收過稅。擁兵的藩鎮,更設戍邏以征商賈。五代時各地誅求商稅,為唐後期情況的延續和發展。
宋元
宋代商稅分為住稅、過稅兩項。住稅為坐商住賣之稅,稅率3%,相當於過去的市稅;過稅為行商通過之稅,稅率2%,相當於過去的關稅;商稅收入除支付地方經費外全數上解中央。北宋前期,細碎物品免稅,不準留難行旅,制止官吏勒索,但後來商稅日趨苛煩,水產、五穀、竹木、書、紙、漆無不有稅。北宋末致激起小生產者的反抗。南宋時,各地以重征為務,斗米束薪、零星菜茄也在收稅之列,稅額之外浮取更繁,致稅場有“大小法場”之惡名。正稅之外,還有經制錢、總制錢、月樁錢、版帳錢等雜稅,大大增加了商民負擔。 元代商稅,常課稅率二十取一,以後提高。另有各種“額外課”,如曆日、契本、煤炭、魚苗、漆、酵、盪柳、蒲葦、牙例、乳牛、羊皮等均有課;江河商船還要收船鈔,稅負苛重空前。
明清
明初減輕商稅,三十取一,公布徵稅品名,零星物品和農具、書籍免稅,竹木柴薪免抽分。但後來免稅範圍日益縮小。於關市正額商稅外,為回籠貶值中的紙幣,於宣德四年(1429)增加“市肆門攤稅”,令全國重要城中的店鋪,依其營業種類以鈔納稅。同年開始,在運河沿岸設立鈔關,以鈔徵收船料稅(按船大小計征),又稱鈔關稅。其後紙幣繼續貶值,由收鈔而來的這兩種新稅都改收銀兩,不予取消。此外,各地還設河泊所徵收魚課。明中葉在北京九個城門徵收門稅,並設工關收稅,恢復竹木抽分。開礦則按三十分之二或按承包額納稅。至萬曆中更派出太監為稅監礦監,於各地密設稅卡,重征疊稅,亂指礦脈,橫征斂,以致釀成連綿不斷的城市民變。 清初一度減輕商稅,禁止各關違例徵收及遲延勒索之弊,乾隆時還整頓稅關,多次減免關稅,減輕市稅性質的落地稅。但中葉後吏治大壞,貪污盛行,稅官胥吏需索,花樣百出,雜斂多於正課。 商稅的變化及其利弊 在中國歷史上,商稅由征於市而稅及關,而且關稅愈益受到注意,這是地區間貿易日益發展的反映。市稅則由征於城而稅及鄉,並且後者數額愈益增多,這是商業向農村深入發展的結果。由輕而重,大凡各王朝新建,商稅一時能有所減輕,尚有利於中小商人的經營和商業的發展;以後政治腐敗,財政困難,商稅日益加重,阻礙了商品正常的流通,以至加劇社會矛盾。這已成為一種有規律的歷史現象。
其他
為徵收商稅,歷代都有專設的稅務機構,對收稅官吏“懸之利祿,許以功報”。獎懲之制,比較之法,也益嚴密。有時更實行包稅制,由私人以家財作保,立額包征。如南朝的市估津埭稅以至魚稅都有由包稅人徵收的。包稅人相互競爭,增額求包,將負擔轉嫁給商民,更加重了商稅的弊病。宋代在農村徵收的商稅占到全部商稅收入的半數。這部分稅收(坊場錢)也包給私人,稱為“撲買”,其弊亦很嚴重。
宋以來商稅在財政收入中占重要地位。北宋仁宗慶曆五年(1045),商稅年收1970萬貫,大於鹽課和酒課收入。元天曆時諸路商稅(不包括額外課)收入共達93.9萬餘錠(一錠合銀50兩)。清中葉常關稅定額 400萬兩,工關稅40萬兩,落地稅85萬兩,再加蘆課、魚課、礦課,契、牙、當稅等,共收入580餘萬兩,但實際徵收遠遠超過定額,有人估計不下六七千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