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中國賦稅史》落地稅是商人購得貨物到店發賣時所征的稅。
解釋
中國舊時地方政府徵收的雜稅之一,即對各地城鎮集市交易物品所征的捐稅,後成為厘的一種。各地對農民、小販上市銷售的農副產品,不管價值大小都征落地稅,稅額不多,但各地重複征課,極為苛擾。鹹豐八年(公元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規定子口稅後,江蘇、山東、湖南等地方對繳銷子口單後的洋貨也征落地稅。辛亥革命後、安徽、浙江、湖北、甘肅、山西等省先後辦有落地稅、落地捐、落地商稅、落地厘金、落地銷場稅等。性質大都相同,其征課對象為繳銷子口單後的洋貨、百貨及食鹽等。1931年裁厘,各地落地稅本應裁撤,但實際上併入營業稅,變相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