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陌錢

語出:《舊唐書·德宗紀上》:“﹝ 建中 四年﹞六月庚戌,初稅屋間架、除陌錢。”亦省稱“ 除陌 ”。《續資治通鑑·宋神宗熙寧七年》:“今市易之為虐,駸駸乎間架、除陌之事矣。”參閱《舊唐書·食貨志下》、《文獻通考·征榷六》。

簡介

唐代的雜稅之一。德宗建中四年(783年)在全國徵收除陌錢,規定凡屬公私貿易,每一貫收稅二十文,後增至五十文;物物交換則折錢計稅。由官府發給牙商印紙,登記收納;不經牙商的另用私簿報稅,或自行報繳。逃稅的一百文罰二千文,杖六十。《舊唐書·盧杞傳》載,除陌錢開徵以來,民怨沸騰。興元二年正月罷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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