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起源
在我國古代,曾一度盛行過“包稅制”。這種制度始於五代時期,包稅制起於南朝齊梁之際,盛於元朝。
制度經歷
宋朝,封建商品經濟十分繁榮,商品流通範圍之廣、城鄉集市之多都超過了唐朝。因此,政府非常重視商品流通過程中的稅收征管,當時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徵收的主要稅種是商稅,政府專門成立了徵收商稅的機構———商稅務,全國共設立1830多個。即使如此,也很難顧及分散鄉間的小集市。於是,政府決定“課(稅)額少者,募豪民主之”(《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七)。當時規定凡稅收在千貫以下的小集市,一律實行“包稅制”,稱“買撲”,即由官府測算出該集市年應收稅總數,讓當地大商人出錢承包,然後大商人再向商販徵收,以其收入作為補償。收入盈虧由包稅人自己負責。宋天聖四年(公元1026年),又在全國推行年課稅千貫以下的酒務、道店等商稅“讓人定年額買撲,更不差官監管”(《宋會要輯稿》六)政策。對於政府來說,實行“包稅制”既節約了設定徵稅機構的費用,又得到了應得的稅收,表面上看很有利。但包稅商人大多是地方豪強,包稅後不再依率計征,肆意加稅勒索,加重了百姓的負擔,影響了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
到了元朝,包稅項目之多,範圍之廣,數額之大,都超過了宋朝。元太宗十年(公元1238年),包稅制在全國興起。有包天下河泊、橋樑、渡口之稅的,有包燕京酒稅的,更有甚者,還有人想以100萬兩白銀包天下之鹽稅的。當時,中書令耶律楚材堅決反對,並奏請罷免包稅制。他在奏摺中寫到“此皆奸人欺下罔上,為害甚大。”然而,他的建議並沒有引起太宗窩闊台的重視。太宗十一年(公元1239年),一些不法官員勾結回鶻商人進入中原,承包了大量稅收。此後,包稅制在全國盛行。這一最初為了節約小稅徵稅成本的簡易徵稅法,至此演變成害國害民之舉。不過,隨著元朝的復滅,包稅制也基本不復存在。
18世紀埃及也盛行包稅制。包稅人向政府預付一年稅款,就可以在包稅領地內享有絕對權利。他們向領地內農民徵收遠遠多於上交政府稅款的賦稅,農民社會地位低下,生活困苦,農業生產遭嚴重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