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
概念特徵
(一)概念
商檢失職罪,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工作人員和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的檢驗人員玩忽職守、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的法律法規和對外貿易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正常的工作、管理秩序。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工作失職,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體行為有:
(1) 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商品出入境,嚴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以上,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上,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構成海關商檢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機構的正常活動及國家其他有關機關的正常活動。進出口商檢驗制度既是一種國際慣例,同時對於保證進出口商品的質量,維護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係的順利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人員責任重大,如果商檢失職,致使不合格的商品進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進口或出口,就會損害我國的經濟利益,破壞對外經貿關係,甚至影響我國的國際聲譽。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所謂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是指不履行職守或者不正確、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守。在本罪具體表現為三種情況:
(1) 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根據《商品檢驗法》第5條規定,對於《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中所列的商品(除經收貨人、發貨人申請,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准可以免檢的外),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經商檢機構或者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應當檢驗而不檢驗,並出於過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即構成本罪。應當檢驗而不檢驗,既包括根本不作檢驗,又包括雖然檢驗但只對部分物品及內容進行檢驗,即不對應當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就其品種、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等作全面的檢驗。
(2) 延誤檢驗出證。其是指雖然對應當檢驗的進出口商品進行了檢驗,但由於工作拖拉而致商品檢驗出具結果超出了法定的商品檢驗出證的期限。此時,只要超出了時間,不論其檢驗結果是否出錯,都可構成本罪客觀行為。根據《商品檢驗法》規定,對進口商品,應當在對外貿易契約約定的索賠期限內檢驗完畢,並出具檢驗結果證明;對出口商品,則要求在不延誤裝運的期限內檢驗完畢,並出具檢驗結果證明。
(3) 錯誤出證。是指對應檢商品進行檢驗後所出具的檢驗結果證明內容錯誤,與被檢商品的客觀情況不相符合,如把合格檢驗為不合格,不合格又檢驗成合格等。既可以是檢驗的全部內容不符合事實,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內容,如規格、數量、包裝等部分內容不符合事實。 本罪居結果犯,只有使國家利益過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所謂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一般是指大批出口商品被退回,或者給予外商巨額經濟賠償;大批契約訂單被取消;或者進口不合格商品不能使用、銷售;嚴重損害了對外貿易關係;使國家的聲譽受到嚴重影響等等。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因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商品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契約、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2) 因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不合格商品進口或者出口,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
(3) 3次以上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國家聲譽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所謂國家商檢部門,是指國務院商品檢驗部門,即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所謂商檢機構,是指國家商檢部門設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即各省、市、自治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應當注意的是,在國家商檢部門或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中工作的人員,如果有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也應以本罪論處。所謂國家商檢部門或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是指國家商檢局指定的關於專門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人機構,如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於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檢驗機構很難從事這項檢驗工作,國家指定的專門負責對特殊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的有關機構,如進出口藥品的檢驗由衛生部指定的藥品檢驗部門辦理;進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和檢疫由食品衛生檢驗機構辦理;計量器具的檢驗由計量部門辦理;進出口鍋爐及壓力容器的檢驗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辦理;船舶、主要船用設備及材料、貨櫃的船舶規範檢驗由交通部船舶規範檢驗機構辦理等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
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區分本罪與商檢徇私舞弊罪的界限。二者的區別在於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出於過失,而前者則是出於故意。同屬應當檢驗進出口商品而不檢驗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明知不合格或者可能不合格而放任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則屬明知,如果為了徇私,對之就應以後罪即商檢徇私舞弊罪治罪。反之出於過失,即雖知道被檢商品有可能不合格並因此可能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但根據進出口雙方的品質、信譽等各種因素,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嚴重後果的,此時,則應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