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南京國民政府於1928年9月頒布的《縣組織法》和1930年5月頒布的《市組織法》,區為縣或市以下設立的地方自治機構。但此後關於縣以下各級機構設定的規定常朝令夕改,紛繁複雜,“自治”自然也無從談起。1935年冬天舉行的國民黨“五大”不得不承認12年來地方自治的失敗,“因循敷衍,奉行故事,徒有自治之名而無自治之實”,地方自治變成了“土劣自治”。此後區的地位不再是政權的一個層級,而是縣政府之輔助機關,代表縣政府督導各鄉辦理各項行政及自治事務。
新中國成立後,區公所為縣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五六十年代曾經一度改建為區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介於縣和鄉鎮之間。絕大部分的縣將其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個“區”,大縣有時超過10個。1個區平均管轄4至5個鄉、鎮,最高行政官員稱“區長”。區公所在計畫經濟時期為鞏固農村基層政權、管理農村社會經濟事務發揮了積極作用。2012年,全國僅有2個縣轄區(區公所),1個位於河北省(涿鹿縣南山區公所),另1個位於新疆(澤普縣奎依巴格區公所)。
2001年以後分省區分布變化
2003年2月20日,山東省長島縣撤銷8個區公所,改設為鄉鎮,至此山東省內不再有區公所設定。2005年06月,沅陵縣撤銷8個區公所,至此湖南省內區公所全部撤銷。2008年6月30日,新疆莎車縣撤銷所轄的7個區公所。
現存縣轄區
2001年以後 縣轄區 數分布變化情況 | |||||
項目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6年 | 2008年 |
河北 | 1 | 1 | 1 | 1 | 1 |
山東 | 8 | - | - | - | - |
湖南 | 8 | 8 | 8 | - | - |
四川 | 32 | - | - | - | - |
甘肅 | 6 | 6 | - | - | - |
新疆 | 11 | 11 | 11 | 9 | 2 |
合計 | 66 | 26 | 20 | 10 | 3 |
截止2012年
河北省張家口市涿鹿縣:南山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澤普縣:奎依巴格區
隨著時代的發展,專區級省轄市(地級市)下屬的區公所逐漸演化為市轄區人民政府,成為與縣並列的行政區。縣、縣級市的區公所由於不適應縣域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紛紛隨著鄉鎮合併而消亡。在台灣地區仍有區公所的設定。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四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十八條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