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定義
商標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誌。
圖形®常用來表示某個商標經過註冊,並受法律保護。
圖形™表示某個標誌是作為商標進行使用。
商標的設計
商標設計將具體的事物、事件、場景和抽象的精神、理念,通過特殊的圖形固定下來,使人們在看到商標的同時,自然的產生聯想,從而對企業產生認同。商標與企業的經營緊密相關,商標是企業日常經營活動、廣告宣傳、文化建設、對外交流必不可少的元素,它隨著企業的成長,其價值也不斷增長,曾有人斷言:"即使一把火把可口可樂的所有資產燒光,可口可樂憑著其商標,就能重新站起來"。 因此,具有長遠眼光的企業,十分重視商標同時了解標誌的作用,在企業建立初期,好的logo設計無疑是日後無形資產積累的重要載體,如果沒有能客觀反映企業精神、產業特點,造型科學優美的標誌,等企業發展起來,再做變化調整,將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和損失。中國銀行進行標誌變更後,僅全國拆除更換的戶外媒體,就造成了2000萬元的損失。 在商業領域而言,商標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商標的標識還應具有顯著特徵,易於辨認,消費者可以據此把該商標標示的產品或服務同其他商標標示的同類產品或服務區別開。
商標的作用商標通過確保商標註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註冊人受到保護。保護期限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滿之後,需要另外繳付費用,即可對商標予以續展,次數不限。續展的費用一標為2000元,續展要在規定的續展期內辦理。商標保護一般由當地工商局配合調查,協商不成是由法院來實施的,在大多數制度中,法院有權制止商標侵權行為。從廣義上講,商標通過對商標註冊人加以獎勵,使其獲得承認和經濟效益,而對全世界的積極和進取精神起到促進作用。商標保護還可阻止諸如假冒者之類的不正當競爭者用相似的區別性標記來推銷低劣或不同產品或服務的行為。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進取心的人們在儘可能公平的條件下進行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與銷售,從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常見的商標陷阱
謊稱“代理機構”謊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指定代理機構”或者“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授權代理機構”
許多商標代理機構在其使用的宣傳資料、文書抬頭、公司網站廣告招牌、函件等的顯著位置上往往標有上述“指定”或“授權”二字。出於通常理解,“指定”就是:明確指定,排除其他。“授權”就是:把權力委託給他人或機構。其目的顯然就是企圖表明:只有這些商標代理公司是經過商標局合法“指定”和“授權”的正規代理機構,而其他的商標代理機構都不合法、不正規。然而這“指定”和“授權”正是這些商標代理公司用來忽悠欺騙客戶的陷阱之一。
事實上,早在2001年國家商標局就已經取消了“指定代理機構”,尤其是在2003年之後,任何經過工商部門合法登記和在國家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可以合法開展商標代理業務。原來的《商標代理機構證書》也早就成為廢紙,只能證明過去的歷史,而對當前的資格沒有任何意義。而商標局“授權”代理機構更是子虛烏有的“杜撰”詞,因為自從我國商標代理機構誕生的那天起,商標局還從未以“授權”形式批准過任何一家商標代理機構代表商標局對外辦理商標事務的。雖然這些情況在商標代理行業內眾所周知,但在行業外大多數人們並不了解,因而被某些用心不良之人拿來用作欺騙的幌子。“指定”和“授權”背後的真實用意,就是騙取客戶的信任,把客戶騙進門作為一種基本經營手段。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區分局曾在2006年中就對誤導欺騙客戶,宣傳自己為“商標局指定代理機構”的北京國進同成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2006年6月15日中國工商報)。嚴厲警示了這種不正當的欺詐行為。
某些商標代理機構在和客戶聯繫或者洽談業務時經常告知或者暗示申請人,我們與“商標局有關係”,目的就是要讓他人以為該公司因為與商標局內部有某種關係,能給商標申請事項提供特殊的方便通道,可以保證商標註冊成功等等。其實這只是一種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傳統欺騙模式。中國社會講究人情世故,人們習慣利用各種關係來提供方便,這在關係密切的親戚朋友同事等之間極為常見,但在普通的商業交往中,以這類名目作宣傳的多半都帶有商業欺詐行為,此類案例屢見不鮮。在商標代理行業中也是同樣,某些商標代理機構可能會通過某些的關係來解決某些疑難商標案件,這並不奇怪。但這類密室交易、暗箱操作都是極其保密的地下行為,是個別人為了獲得高額報酬鋌而走險的行當,是絕對不能見光的。而一些極為普通的商標註冊申請,區區幾百元的全部蠅頭毛利,怎么可能會隨意讓某些官員甘冒法律風險被當作使喚丫頭呢,怎么可能被用來公開宣傳炫耀呢?可想而知。
商標局進行商標註冊審查的共有百餘號審查員,分布在五個審查處,每個審查處有對應的審查類別,每一份商標註冊申請都是按照審查進程隨機分配的,商標註冊申請自受理後起碼需要一年以上時間才會被送到審查員手中,每個商標的審查都要經過各審查處的多個工作環節的審查和覆核。而且,商標局還要對審查員不定期調整變動,最終某一個商標被分給哪個審查員進行審查,事先是根本無法確定的。因此,想要控制審查結果絕非易事。
顯然,這種把商標局當作是自家後院廚房可以隨意炮製結果的宣傳,無疑就是徹頭徹尾謊言。
以保證商標註冊成功作為承諾,是一種具有極大誤導性的欺騙現象。客觀地說,商標註冊申請在審查過程中存在著諸多的不確定因素,首先是審查各程式流轉中的盲區現象;其次是商標局審查員在主動審查中存在主觀判斷的差異現象;再次是商標即使通過主動審查,但在公告程式的被動性審查中其它在先權益同樣可以限止該商標的註冊;最後還有商標局的審查政策隨著外界環境的改變而發生調整,幾年前可以註冊的商標不等於現在可以註冊。……等等。歸納起來說就是,商標註冊存在風險是必然的,只是風險有大小而已。
事實上“包成功”的承諾並不是這些代理機構真的有專業能力解決問題,而是100%的在說謊。一種說謊的,是把錢騙到手後以後就人去樓空,當然什麼承諾都敢做。另一種說謊的是預設了一些規避自己法律責任的隱蔽手段來掩蓋欺詐的真相。這個手段就是在“包成功,不成功退款”的承諾後面附加了許多限定條件,而且這種限制並不會事先聲明,是等上了鉤之後才會說出來,這些限制有:1是“條件符合的才包成功”,2是“在我方策劃下進行註冊的”才包成功,3是只有“申請項目全部被駁回的”才退款,4是不成功“只退部分款”,……等等。
顯然這些附加條件真實含義就是,1是“符合風險極小條件的”才會予以承諾,而對於註冊風險極大的商標則絕對不會進行承諾的;2是必須要在“我方策劃”之下修改成風險最小的商標圖案樣式才可以承諾,申請人不同意的就不會承諾;3是只要有一個項目被核准註冊的都算成功。於是該代理機構一定會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選擇一些極其偏門的項目做風險伏筆,即使其它主要項目全部被駁回,只要有一個項目被核准就算成功而不會退款,如果申請人不同意的話就絕對不會進行承諾的。4是即使退款也不會全額退,起碼商標局收取的官費一定不會退,並只退部分代理費,否則就會虧老本了。
因此,承諾“包成功”的,其實就是一個金蟬脫殼的計謀而已。
商標註冊申請的周期是隨著我國商標審查的基本程式、商標申請的數量和審查人員的配備等所決定的,並不是隨某些人(包括商標局的官員)的意願可以擅自改變的。除了個別極其特殊情況之外,任何不同代理機構所辦理的商標申請在商標局的審查周期一般只有數個月的出入,而真正造成時間差別大的反而是這些代理機構的報文寄交時間,因為有很多代理機構為了節省郵寄費用,往往一周或者一個月才匯總向商標局寄送一次檔案。有些代理機構還因缺乏資金採取有意羈押申請檔案,用客戶的申請費來進行公司費用周轉。
就目前現狀來說,數個月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發放時間和2~3年(視不同申請類別有區別)的基本審查周期是無法改變的,這還沒有包括可能遇到的補正、駁回、異議等等其它因素。因此,以低於上述時間拿到商標註冊證書的宣傳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只有這樣的兩種情況:1是先把客戶的錢騙到手再說,以後就把一攬子不可能實現的責任都推卸給商標局,不明真相的客戶最後也是無可奈何;2是真正的騙子,在極短的時間內偽造一份假的受理通知書和商標註冊證欺騙客戶,而後就捲款逃之夭夭,此類詐欺案件在多個地方已經發生過多起。
過去相當一段時間以來,有相當一部分的商標代理機構常常利用商標局發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以各種模糊不清概念或者隱瞞實情的方式有意進行誤導,使申請人誤以為收到了商標局發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就等同於取得了商標專用權。
事實上,《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只是商標註冊申請中的一個必經程式,表明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和申請檔案符合商標註冊申請的基本要求,表明該商標註冊申請已經被商標局受理的證明,而該商標申請號就是便於了解該商標的審查狀況時使用的。受理通知書的取得與該商標在實際審查中能否被核准無關,商標是否被核准註冊應以《商標公告》為準。
由於此類情況過去極為普遍,造成很多不良影響。為維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避免因誤認產生的不良影響,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自2006年9月4日起,在其發出的所有《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中都加入說明條款:“本通知書僅表明商標局已收申請人的商標申請,並不表明所申請商標以獲核准註冊”。這才從根本上解決了所長期存在的問題。但是,有些商標代理機構仍然採用自製的“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替代商標局的受理通知書,企圖隱瞞真相,誤導申請人。
在法律上,<<商標受理通知書>>和<<商標註冊證>>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檔案,前者只是商標註冊登記機關給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一個程式性通知,表示收到了商標註冊人的註冊申請,但因還未進行審查,所以還不能決定是否授予申請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而後者才是商標持有人合法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定證明檔案. 當前,一些不法分子,特別是一些沒有經濟實力的加盟連鎖經營者,利用普通投資者對此不了解,先製作出一個和某知名商標近似的圖案,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騙取一個蓋有國家商標局印章的<<商標受理通知書>>,然後謊稱上述圖案就是自己的註冊商標,並以授權使用為條件與投資者簽訂加盟契約,欺騙投資者加盟,騙取加盟費後即逃之夭夭,其實他們從一開始就不想註冊商標,也十分明白他們的圖案是不會通過國家商標局的審查的,其主要目的就是騙取投資者的信任。
因此,在此提醒那些想做加盟連鎖業務的投資者,在考察這些加盟連鎖企業總部時一定要小心,看其是否有真實的<<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等合法證件. 是否有自己的產品,辦公場所等實體,謹防遇上皮包公司,上當受騙.
不少商標代理機構為爭奪業務,常常採取“低價政策”作為招牌吸引申請人,也有不少申請人習慣性砍價,以價格作為選擇商標代理機構的唯一手段。
應該知道,任何一家商標代理機構所收取的商標申請費用都是由兩個部分所組成的。第一部分是國家商標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收取的費用,稱之為“官費”;第二部分是商標代理公司所收取的代理服務費,稱之為“代理費”。“官費”是國家商標主管機關為承擔相應商標審查工作等而需要收取的國家法定費用,不交納該官費的話,則國家商標局不受理相應的商標申請,而且不管商標的審查結果如何,該官費都不會退回並上繳國庫。“代理費”包含有商標代理機構為維持企業正常運作的基本開支和商業盈利。“代理費”國家和行業並沒有具體的規定,而是由代理機構按照企業成本和市場規律自行制定收取。顯然,商標申請費用中,能夠上下浮動的部分只有“代理費”,而且這些費用中還包含企業基本經營成本,如人員工資、租金、稅收等等,因此一般單項商標註冊申請的代理收費低於1400元就難以維持生存。
某些代理公司採取低價政策正是因為沒有高素質、高水平的專業商標代理人,因此在行業競爭中只能採取以損失服務質量為絕對前提的“低價”策略來維繫生存。這樣的低價服務也僅僅是替客戶向商標局傳遞相關申請檔案而已,其餘就一切聽天由命了。事實上,此類商標代理公司等同於“商標郵遞公司”。
商標代理是一種服務,是一種無形的智力勞動,其服務的好壞體現在服務的最終智力結果上。高素質的代理人所做的每一件事,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是能為財富添磚加瓦的金玉良言,是智慧勞動的結晶。
“低價”陷阱是這些代理公司以簡單服務來博取業務數量的常見招數,委託人當時的確省下了幾百元,但這一千多元的申請費就如同買彩票一樣極有可能就打了水漂,若要保住商標,委託人就必須為前期的低級錯誤不斷地再次掏錢或者放棄,最終這類隨意性簡單服務所造成委託人在商標利益上的損失可能無法用金錢來計算。
在一些商標代理公司的廣告宣傳中常見到一些號稱“商標註冊代理服務‘全包’”宣傳語,其實這也是概念偷換的常見欺詐伎倆之一。“全包”?到底“包”了什麼?其實對這類商標代理公司只要打一個電話詢問一下“全包”的內容就可以非常清楚地知道,因為事實上什麼都沒有包!
包註冊費用?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時繳納的申請費其實本身就包含商標從遞交註冊申請→形式審查(包括補正)→實質審查(包括補正)→初步審定公告→註冊公告→頒發商標註冊證的全部基本註冊程式的費用。只要所申請的商標沒有因駁回而進入駁回複審程式或者沒有因被提異議而進入異議程式的話,直到領到商標註冊證使用10年,都不需要另行再繳納任何費用。所以國家對商標註冊申請所收取的基本費用是一次性的,根本就不需要包。包註冊過程中的全部費用?一旦商標在審查中因被駁回而進入駁回複審程式的,或者初審公告時因被提異議而進入異議程式的,不僅商標駁回複審和異議/異議複審程式的難度及專業要求遠高於註冊申請,審理周期長於註冊申請,其代理服務也同樣遠高於註冊申請費。同時,駁回複審和異議/異議複審程式還可以一直延伸到北京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高級人民法院二級司法訴訟程式中。這樣的全部程式那些公司敢“全包”?即使要包的話,沒有個幾萬、幾十萬甚至更多的費用誰又能包下來!
很多代理機構在給客戶《受理通知書》和《商標註冊證》時索要手續費或者工本費、證書費,多次重複繳費,企業只好作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