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加強與公眾的交流,方便社會各界查閱《商標公告》,進一步提高商標確權的透明度和準確性,自2003年12月26日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繼續出版紙質《商標公告》的同時,開始在“中國商標網”上發布《商標公告》。“中國商標網”滾動發布最新出版的12期《商標公告》,包括三個月異議期內的全部初步審定的商標以及商標註冊、續展、變更、轉讓、撤銷、註銷、異議、評審、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備案、送達等公告信息。公眾可以隨時上網查閱,及時了解和監督商標註冊情況。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對於三個月異議期內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任何人可以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也可以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異議申請。
商標公告的主要作用是:刊登《商標法》規定應予以刊登的公告事項,能使之產生法律效力;有利於對註冊在先的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將商標註冊工作置於社會監督之下,有利於保證商標註冊工作的質量;便於申請人在申請前查閱擬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存在與他人已註冊或者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況,以免申請遭到駁回。
目前,《商標公告》每月出版四期,每期分為上、下兩冊。
商標公告的主要內容種類有:初步審定商標公告、註冊商標公告、續展註冊商標公告、轉讓註冊商標公告、變更註冊商標公告、註銷註冊商標公告、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備案公告、以及商標局認為需要刊登的其他公告、通知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供線上的《商標公告》瀏覽,可以及時的翻閱公告情況。
初步審定商標公告
是在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對申請註冊的商標經認真綜合審查,認為基本符合《商標法》的各項規定,作出可以初步核准註冊的審定結論時發布的商標公告。該公告的目的:一是公開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增加商標審查工作的透明度,使社會公眾、機關團體都可以依照商標法規,對商標局審定的商標進行監督,以利於準確地核准商標註冊;二是使在先的商標註冊人、申請在先的申請人,有維護其權益的機會,以避免和減少商標註冊後可能發生的爭議。
初步審定商標公告並不是商標申請人取得其所申請註冊的商標專用權的憑證,而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必經程式。發出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後的3個月為異議期,已經註冊的商標所有權人如果認為初步審定商標公告中的某一個商標與其持有的註冊商標(指向國家商標局申請過該商標,並且持有國家商標局正式核發的商標註冊證)類似,可以提出異議。
註冊商標公告
是在初步審定公告後,經過3個月異議期,無異議或經過異議裁定程式,異議不能成立時,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對申請的商標予以註冊時發布的公告。該公告的目的是曉諭公眾該商標已經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任何人不得侵犯。
註冊商標公告是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憑證。
續展註冊商標公告
是商標註冊人為了延長註冊商標的法律實效,在有效期滿前向商標局辦理註冊手續,經核准予以續展時發布的公告。續展註冊商標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眾該註冊商標在有效期滿後仍為合法的商標專用權主體。
續展註冊商標公告也是商標權人擁有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憑證。
轉讓註冊商標公告
是註冊商標所有人依法將其商標專用權轉讓給他人所有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時,由商標局發布的公告。該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眾商標權主體已經變更,新的主體取得商標專用權。
轉讓註冊商標公告是受讓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合法憑證。
變更註冊商標公告
是商標註冊人申請變更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經商標局核准時,商標局發布的公告,以告知公眾原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和地址已經發生變更,原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事項不再使用。
變更註冊商標公告並不產生新的商標權主體,而是原商標註冊權主體的變更。
註銷註冊商標公告
是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6個月及在寬展期的6個月內未申請續展註冊時,商標局依職權註銷其註冊商標並以公告的形式公之於眾,告知相關公眾該註冊商標已失去其原有的由商標權人享有的專有權。
註銷註冊商標公告是宣布商標權人失去商標專用權的公告。
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備案公告
是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向商標局備案時,由商標局發布的公告,以告知相關人被許可使用人取得了註冊人的註冊商標的使用權。
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備案公告是商標使用權人取得商標註冊人註冊商標合法使用權的法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