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相互獨立原則(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第2款和第3款確立的商標保護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商標:註冊條件;同—商標在不同國家所受保護的獨立性〕
(1)商標的申請和註冊條件,在本聯盟各國由其該國法律
決定。
(2)但對本聯盟國家的國民在本聯盟任何國家提出的商標
註冊申請,不得以未在原屬國申請、註冊或續版為理由而予以拒
絕,也不得使註冊無效。
(3)在本聯盟一個國家正式註冊的商標,與在聯盟其他國
家註冊的商標,包括在原屬國註冊的商標在內,應認為是互相獨
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