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相互獨立原則

商標相互獨立原則(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商標相互獨立原則(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第2款和第3款確立的商標保護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商標:註冊條件;同—商標在不同國家所受保護的獨立性〕

(1)商標的申請和註冊條件,在本聯盟各國由其該國法律

決定。

(2)但對本聯盟國家的國民在本聯盟任何國家提出的商標

註冊申請,不得以未在原屬國申請、註冊或續版為理由而予以拒

絕,也不得使註冊無效。

(3)在本聯盟一個國家正式註冊的商標,與在聯盟其他國

家註冊的商標,包括在原屬國註冊的商標在內,應認為是互相獨

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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