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商標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當時工匠將其簽字或“標記”印製在其藝術品或實用產品上。時至今日這些標記演變成為今天世界通行的商標註冊和保護制度。在資訊時代的今天,伴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入,全球品牌商標的使用和保護已經不局限於傳統領域,網際網路上的智慧財產權品牌商標保護受到越來越大的關注。
如何讓品牌商標在網際網路上受到應有的重視,表達,標識與保護,對全球網際網路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網際網路需要一個標示品牌商標的標識,讓品牌商標在網際網路上獲得應有的保護與應該,彰顯品牌商標的價值與權益,引導消費者與用戶在網際網路上通過品牌商標辨認商品與服務,阻止網上品牌商標遇侵權,仿冒詐欺等不正當競爭者推銷低劣或不同的商品與服務,保護消費者、用戶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
隨著國際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ICANN)唯一認定用“.商標”作為後綴的全球通用頂級域名推出,一個全球網際網路上用於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企業或組織的顯著標誌。一個商標與域名有效結合,具明顯的,強烈的智慧財產權品牌商標標識的全球通用頂級域名“.商標”,正式納入全球網際網路域名體系,面向全球開放申請、註冊與使用。
作用
“.商標”致力於推動全球商標所有人通過註冊與網下商標名稱相同或相關連的文字,字母,數字詞,使網下商標在網上得以延伸,註冊,使用與推廣。“.商標”申請人資格限制為持有註冊商標證明或有效商標申請證明(下稱商標證明或商標申請)的個人、企業或組織。域名註冊詞申請需依據商標註冊信息或有效商標申請信息上相同或相關聯的文字,字母,數字詞或其組合進行命名。商標證明或商標申請,以及其他具有商標保護證明效力檔案的核發方須為國家/地區/區域性智慧財產權組織,或通過馬德里體系指定獲得保護的成員國(下稱國家/地區/區域性智慧財產權組織/馬德里指定成員國)。
“.商標”是在全球網際網路上具商標權與域名權並行的,帶有智慧財產權特性的網路品牌標誌,具權利性、可信性、標識性、防禦性、唯一性、排他性、資源性、安全性與公信力。
權利性
“.商標”僅面向持有商標證明或商標申請的個人、企業或組織申請註冊,確保每一個“.商標”持冊人對應一個真實的商標產權權利人,“.商標”的權利變更是跟隨網下商標變更而變化,當網下商標權利失效時,“.商標”的權利也隨之失效。可信性
“.商標”持有人的網下商標信息可在商標註冊、商標申請受理國/地區/區域性經濟組織/馬德里指定成員國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或在“.商標”註冊管理局官網上查詢,有效保證“.商標”持有人身份的真實性,擁有“.商標”後使註冊人在網上得以建立特定商標名稱與特定網路內容的固定聯繫,從而保證消費者與用戶能夠在網上搜尋及接受到準確的來源信息。同時有效保證“.商標”註冊人在網上所提供產品與服務信息的可信度。標識性
“.商標”是網下商標持有人在網上提供給用戶,消費者可以通過自己的品牌標識、商標名稱在網際網路上進行識別,搜尋商品與服務信息,是商標持有人在全球網際網路上具明確,強烈的網路品牌商標標識。根據註冊規則,“.商標”必須指向與註冊內容相關的網頁或信息,可以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
防禦性
“.商標”將網下的品牌商標延伸擴展至全球網際網路上廣泛使用與推廣,對網下已有商標起到有效的防禦與保護作用,作為商標有效的使用證明,減少網下商標爭議,作為商標維權的有力證據,達到有效阻止品牌商標在網際網路上遭遇搶注、盜用,侵權,仿冒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避免聲譽受損,經濟損失或因維權爭議付出的訴訟成本。唯一性
網際網路上不受網下商標在註冊與使用時有地域性,國別性、行業性的限制,網際網路遵循一個域名對應一個IP位址的註冊原則,“.商標”一旦取得,持有人將成為全球網際網路上唯一擁有此“.商標”名稱的註冊人,其他任何人無法註冊、使用相同的“.商標”,其唯一性不因地域與空間的改變而改變,享有全球網際網路上獨立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排他性
基於網際網路特性,一個IP位址對應一個域名,同名,不同類別的網下商標所有人在網際網路平台上不再可以同時擁有名稱一致的“.商標”,此外“.商標”的註冊方式,遵循網際網路域名慣常採用的註冊方式,即採取先到先得的註冊方式,綜上因素擁有網下商標並不意味一定能成功註冊網上“.商標”。資源性
“.商標”是網際網路上具品牌商標標識性的地址資源,是網下商標持有人在網際網路上重要的無形資產。安全性
“.商標”註冊規則嚴格遵循國際網際網路地址與數字資源分配機構(ICANN)對通用頂級域名的各項技術要求,確保域名正常解釋與運行。公信力
“.商標”註冊規則嚴格遵循國際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ICANN)有關對國際通用頂級域名註冊規則要求,域名註冊管理局自身也設定了嚴格的註冊要求,針對“.商標”註冊與使用所產生的爭議,由第三方爭議解決機構“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依據相應爭議解決政策進行解決。價值
1、品牌保護
“.商標”稱為網上的商標,是全球網際網路上的重要地址資源,是網下商標持有人在網上的重要標誌或符號,是商標域名持有人與用戶、消費者在網上的紐帶。
網下商標所有人通過長期的運營與傳播,在商標上積累了良好的信譽度與品牌知名度,一但被他人搶注、盜用本屬於自己網上商標名稱的“.商標”,將導致品牌商標資源在全球網際網路上流失,不僅讓商標所有人的正當利益損失,還將損壞品牌商標的形象,造成市場上用戶、消費者對商標使用的混淆與品牌認識的錯亂,降低品牌商標的信任度與忠誠度,同時或因維權爭議而付出訴訟成本。
註冊本屬於自己的“.商標”域名將有效保護網下品牌商標得以在全球網際網路上延續使用,同時藉助網際網路的優勢提高自身品牌商標的知名度與美譽度,提升商品與服務的品質。讓品牌商標在網上網下得到全方位一致性與全面性的保護與使用,擴大品牌商標的價值。
2、品牌推廣
商標的價值是在使用中形成的,在網際網路資訊時代,隨著移動網際網路和物聯網技術不斷發展與眾多國際新通用頂級域名的推出,網上與網下聯動同步的品牌宣傳與使用變得更容易、更多樣化、有更豐富的表現。
使用網際網路,先從域名開始,域名是網際網路的基礎,“.商標”是網際網路上的通用標識,選擇用自己品牌商標名稱的域名連結到網上將是非常重要的。讓客戶與消費者記起商標名稱,就能通過輸入“商標名.商標”域名,在網上找到品牌商標對應的商品與服務信息。
3、增加曝光率
“.商標”確保域名持有人信息真實可靠、從而保證網站可信度,一定程度上保證用戶體驗,因此容易被全球網際網路搜尋引擎優先收錄,有效將品牌商標曝光率轉化成實際推廣的價值。
4、全球中文社區推廣
聯合國寬頻委員會的報告預測,如果中文上網用戶保持現在的增長趨勢,到2015年,中文將超越英文成為全球網路用戶使用的主要語言。
眾多國際知名品牌企業註冊了具中文名稱的商標作為開拓全球中文社區的品牌名稱,一個易記、易用,可信的,權威的,具有顯著的、強烈的中文品牌標誌的“.商標”,是全球各國商標持有人在中文網際網路社區上保護、建立與推廣全球品牌商標形象,拓展商品與服務的有效途經之一。
5、節省費用與時間
在網下,在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不同類別可以存在著同一名稱的商標,商標要在全球不同國家、地區與類別做到唯一的註冊與保護,需要耗費較大的人力、時間與費用。
現在隨國際通用頂級域名“.商標”的推出,只需一次性付出費用與時間,就可以在全球網際網路上擁有一個獨一無二的品牌商標名稱的域名,讓品牌商標快速達到在全球網際網路上的註冊與使用,保護自身重要的無形資產,同時是超值的、性價比高的全球品牌推廣,品牌提升的最佳方法。讓品牌商標覆蓋網下影響不到的國家與地區。實現更高品牌價值與影響力。
申請
1、受理機構及其資格要求受理機構資格要求:註冊“.商標”必須通過獲得ICANN及“.商標”註冊管理局共同審核認證的註冊服務機構進行,詳細列表可見“.商標”註冊管理局官網公布的註冊服務機構名單。
認證服務機構需同時遵守ICANN、“.商標”註冊管理局對其認證資格的要求,具體詳見ICANN及“.商標”註冊管理局的相關要求,在經營所在地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向申請人或註冊人提供域名註冊、申請及其相關的所有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域名註冊諮詢、使用諮詢,域名註冊續費,域名解析,域名過戶操作等;對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註冊申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對申請人申請的“.商標”可能存在違反ICANN規定及“.商標”註冊規則,造成不得註冊的情況,註冊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如實告知申請人。
2、註冊申請人資格及要求
“.商標”申請人資格限制為持有商標證明或商標申請的個人、企業或組織。商標證或商標申請,以及其他具有商標保護證明效力檔案的核發方須為國家/地區/區域性智慧財產權組織/馬德里指定成員國。
註冊申請人持有的商標/商標申請類型必須為:
1)純文字商標/商標申請;
2)文字與圖形的組合商標/商標申請;
3)可識別文字的純圖形商標;
4)以上所列商標/商標申請中包含的文字類型僅限為漢字(簡體或繁體),拉丁文字母(a-z,不區分大小寫)、阿拉伯數字(0-9);
5)商標註冊/申請名稱中的特殊字元,“&”、“@”,需要使用“-”進行替代,名稱中的空格,可以省略或使用“-”進行替代;
重名商標的持有人或重名商標申請的持有人均有資格申請“.商標”,具體可按照“.商標”註冊詞命名規則及域名註冊流程相關規定進行申請。
域名註冊成功後,域名所有人僅限為上述的任一合資格申請人。兩個以上的個人、企業、或組織共同註冊或申請同一商標,需授權指定當中一人作為代表登記為域名所有人,全體商標持有人及商標申請人視為整體享有及行使域名專用權。
註冊申請人應以誠信為原則申請“.商標”,確保:
1)註冊申請上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
2)就註冊人所知,其註冊的域名並未侵害任何第三方之權益;
3)非以不正當目的來註冊或使用所持有的域名;
4)非以蓄意違反相關法令的方式來註冊或使用持有的域名;
5)承擔未能履行上述承諾的責任;
6)遵守域名使用地國家的相關法律;
7)域名註冊成功後,在任何時間內如出現申請資料信息變更,將於該信息完成變更,獲得商標註冊受理國/地區/區域性智慧財產權組織/馬德里指定成員國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登記後,及時向“.商標”註冊管理局提供相應、準確的信息及證明資料以茲修正。
此外註冊人對“.商標”註冊管理局還須履行免責及註冊合規義務,防範註冊管理局因註冊人註冊域名而遭受第三方的訴訟的風險,另註冊人需要符合ICANN及“.商標”註冊管理局的相關規定。
3、註冊詞命名規則
“.商標”是以商標為依託的域名,註冊詞命名需依照商標註冊/申請信息進行,註冊詞命名需依據以下三方面進行命名:
3.1商標名命名註冊詞
1)可接受的商標名形式如下:
商標註冊/申請名的全名;
商標註冊/申請名中,完整且含義獨立的中文或英文部分。
2)命名順序需依照受理國/地區/區域性智慧財產權組織/馬德里指定成員國智慧財產權立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記錄的註冊/申請信息、註冊證明/申請受理證明上體現的文字順序;
3.2商標名+商標註冊/申請信息命名註冊詞
1)註冊/申請信息之間可相互組合命名註冊詞,排列順序不分先後,但須維持其原有意義的完整性;
2)註冊/申請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商標證核發/申請受理國/地區/區域性智慧財產權組織/馬德里指定成員國名稱;
商標證核發/申請受理國/地區/區域性智慧財產權組織/馬德里指定成員國中任一行政區劃名、地理區劃名或建築名稱;
商標核准/申請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以尼斯分類表上商品名稱為準);
商標核准/申請使用的商品/服務所在類似群內任一商品/服務的名稱(以尼斯分類表上商品名稱為準);
商標註冊人/申請人名稱;
商標註冊/申請人名稱當中的企業字號或行業性質;
3)受理通知書上無法體現的註冊詞,需遞交商標註冊申請書作為申請依據。
4)註冊/申請信息之間可相互組合命名註冊詞,排列順序不分先後,但須維持其原有意義的完整性;
3.3註冊詞命名文字要求:
1)註冊詞長度:3-63個字元;一個英文字母計算一個字元,一個中文文字計算兩個字元;
2)使用拉丁文字時不能改變其原有的含義,如法語中去掉聲調,僅使用字母;
3)“-”僅可用於替代商標註冊/申請名稱中的特殊字元,如“&”、“@”或商標名與其他信息組合之間的連線;
4)註冊詞為簡體形式,則其對應的繁體形式、異體字形式,將被保留,暫不對外開放註冊;註冊詞為繁體形式,則其對應的簡體形式,異體字形式,將被保留,暫不對外開放註冊。
4、註冊禁止使用的字或詞組
1)與他人持有的商標/商標申請名稱一致,或產生混淆的字或詞組;
2)與商標註冊(申請)信息無關聯的字或詞組禁止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與商標核准/申請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或核准/申請使用的商品/服務所在類似群內任一商品/服務的名稱無關聯的字或詞組
3)註冊詞中使用的商標證核發/申請受理國/地區/區域性智慧財產權組織/馬德里指定成員國中任一行政區劃名、地理區劃名或建築名稱,需與核發/申請機構所在國/地區/區域性智慧財產權組織/馬德里指定成員國具有從屬關係,如與其產生衝突,或該行政區劃具有獨立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否則禁止使用;
4)拆分後破壞商標註冊/申請信息獨立性的字或詞組;
5)ICANN禁止註冊的字或詞組,包括但不限於ISO-3166約定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紅十字運動和國際紅新月運動的名稱、國際政府間組織名稱;
6)違反域名使用地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的字或詞組;
7)僅含有行業通用辭彙,地區行業通用辭彙的註冊詞;
8)僅含有全球各國、經濟組織、地區制定商標註冊及使用法規中禁止註冊的字或詞組;
9)全球各國/經濟組織法律法規禁止註冊的字或詞組;
10)與社會及公眾利益產生衝突的註冊詞。
以上禁止註冊要求,已註冊商標不可豁免。
5、申請材料要求
1)持有商標證明的個人、企業或組織
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個人身份證;
有效商標註冊證明電子信息:有效商標註冊證;
其他商標證明(如適用)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商標的續展、轉讓、變更證明等;
《“.商標”申請承諾書》電子信息;
2)持有商標申請的個人、企業或組織
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個人身份證;在審商標申請證明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在審商標受理通知書、商標註冊申請書;當註冊詞不能體現在商標受理通知書上時,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作為註冊詞命名依據;其他證明(如適用)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商標註冊申請的轉讓、變更證明等;《“.商標”申請承諾書》電子信息;
3)委託辦理
《商標域名註冊授權委託書》電子信息;
其他資料要求適用上文規定。
上述材料如因丟失無法提交,可另行提交其他合法、有效的商標證明檔案,申請“.商標”,包括但不限於各國/地區/區域性智慧財產權組織/馬德里指定成員國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對外公布的商標檔案信息截圖及其數據來源。
6、“.商標”的註冊年限、續費、刪除、變更、轉讓
1)註冊年限、續費
域名註冊生效時間,域名註冊狀態以域名WHOIS記錄顯示為準;
憑有效商標成功註冊的域名,有效期限可選2-10年,續費註冊有效期限可選1-10年,總年限不超過10年;憑商標申請成功註冊的域名,註冊/續費有效年限限定為2年,總年限不超過2年;
域名到期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域名到期前通過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人進行域名續費。域名註冊人不得以未收到續費通知為由,拒絕續費。域名註冊服務商應保留上述通知記錄。域名的續費,及域名刪除後的重新註冊,需遵循域名註冊規則,重新進行資格審核;
根據ICANN規定,域名到期後生命周期包含3個階段:自動續費寬限期(Auto-RenewGracePeriod),贖回寬限期(RedemptionGracePeriod),刪除等待期(PendingDelete)。
自動續費寬限期(Auto-RenewGracePeriod)內,到期但未續費域名仍被給予一定的寬限期進行續費。註冊服務機構可設定該寬限期的時長,但最長不超過域名到期後45天。 贖回寬限期(RedemptionGracePeriod)內,到期但未續費域名需額外繳納贖回費用,方可對域名進行續費。贖回寬限期時長為30天。該時期結束後,域名將無法續費及贖回。刪除等待期(PendingDelete)時長為5天,域名將在5天內的任一時段從註冊管理局資料庫中徹底刪除。
2)刪除及凍結
除因域名過期未繳費,導致域名刪除之情況外,“.商標”註冊管理局有權根據ICANN規定、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要求、域名使用地域名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域名使用地相關法院及行政單位的通知、刪除特定域名的註冊。
處於爭議期內的域名,“.商標”註冊管理局有權根據ICANN相關爭議政策,對域名進行停止解析,凍結。爭議結束後,“.商標”註冊管理局將應依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專家小組所做之決定,轉移或取消涉案域名。
3)變更
域名所有人如需對已註冊域名進行資料變更,需依據“.商標”註冊規則,提交相應的檔案,進行變更。
4)轉移
又稱註冊服務機構變更,需依照ICANN上關於域名轉移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域名原註冊服務機構及域名轉入註冊服務機構均需依照上述規定,為註冊人提供必要的服務支持;
5)轉讓
又稱域名過戶;當商標發生轉讓時或同名已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才能進行“.商標”轉讓,且新域名所有人提供的“.商標”註冊信息,需符合“.商標”註冊規則的要求。
7、註冊申請流程
預註冊期是“.商標”註冊管理局在域名日升期前設立的註冊申請時期,供所有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預先遞交域名註冊申請,目的是為了預留充裕的時間對申請所依據的商標信息進行核驗,期間不對收到的任何註冊申請分配歸屬權;
預註冊結束後進入日升期,該時期是根據ICANN規定設立的註冊申請階段,共60天。第一階段時長60天,期間只僅接受持有ICANN設定的全球商標核驗機制TMCH(下稱TMCH)認證商標持有人遞交註冊申請;第二階段為日升期後30天,針對在預註冊期內未能及時遞交註冊申請的合格申請人設定。日升期內遞交的註冊申請,註冊人需額外繳納一定的資料審核費,該階段內也不對收到的註冊申請分配歸屬權;
日升期結束後,進入為期30天的分配期,將對所有收到的註冊申請進行分配。無重名且符合資格的申請,可註冊成功。TMCH認證商標持有人的申請享有優先註冊資格,商標註冊證持有人的申請享有次優先權。重名且資格同等的註冊申請,將按類別進行拍賣,第一組為TMCH資格申請人,第二組為商標註冊證資格申請人,第三組為在審商標申請資格的申請人,各組別拍賣同時舉行,拍賣規則均按價高者得進行申請分配。域名註冊費用需另行繳納。
以上預註冊期,日升期,分配期為域名註冊申請資格及資料審核階段,無WHOIS顯示。域名註冊成功後,以WHOIS顯示,計算域名使用時間。
分配期後,進入域名公開註冊期,期間所有合資格申請人均可遞交申請,以“先申請,先獲得”的規則進行分配,不再使用重名拍賣的分配方式。合資格申請的先後循序,按註冊管理局系統記載的接收時間進行判斷。收到註冊申請,註冊管理局會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域名使用限制
“.商標”使用人應當確保其域名所指向網頁上的所有信息內容具有真實性,並且與域名對應的商標註冊/申請信息具有相關性,如出現網頁上信息與註冊域名對應的商標/申請信息不符,存在虛假,甚至盜取,盜用他人商標、誤導公眾、損害第三份權益等情況,“.商標”管理局保留警告註冊人甚至停止解析來進行整改的權利。憑商標受理通知書獲得的域名,在商標獲得受理國/經濟組織/地區(具獨立智慧財產權法律)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的核發的註冊證明檔案,並提交到本註冊管理局後,方可解析使用。
馬德里國際註冊證書中指定的成員國,未獲得成員國保護前,申請商標在其中的效力視同於商標申請處理。當成員國通過保護申請,或沒收到該成員國駁回,後將相關證明證明提交到本註冊管理局後,方可解析使用。
爭議解決
“.商標”註冊管理局致力於建立一套健全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供商標所有人註冊“.商標”,實現在網際網路平台上保護自身品牌及商標權益。為了防止域名濫用與惡意搶注,解決因域名所有人資質引發的糾紛(如申請人資格發生轉讓,證件過期等),充分保護商標所有人權益,“.商標”註冊管理局引入了獨立的監管及爭議解決體系,針對“.商標”註冊產生的爭議,將交由第三方爭議解決機構,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依據相應爭議解決政策進行解決。處於於爭議期內的域名,將被凍結,無法進行變更、過戶。
註冊管理局的義務
根據《“.商標”全球通用頂級域名申請管理規則》,註冊管理局負責維持“.商標”相關係統設備的正常運作,以確保註冊人域名正常使用。註冊管理局對特定情況的域名暫停使用,負有服務補償責任。此外註冊管理局設立了用戶投訴機制,服務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和電子信箱,詳見註冊管理局官網公布。對收到的投訴,註冊管理局承諾在收到投訴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註冊管理局需監督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服務行為,對違反規定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將按照與其簽訂的協定,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