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期性普查制度

普查的概念普查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為詳細地了解某項重要的國情、國力而專門組織的一次性、大規模的全面調查,其主要用來收集某些不能夠或不適宜用定期的全面調查報表收集的信息資料,以搞清重要的國情、國力。如我國2000年組織實施的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

主要特點

1、普查比任何其他調查方式、方法所取得的資料更全面、更系統;

2、普查主要調查在特點定時點上的社會經濟現象總體的數量,有時,也可以是反映一定時期的現象。

主要作用

1、為制定長期計畫、宏偉發展目標、重大決策提供全面、詳細的信息和資料;

2、為搞好定期調查和開展抽樣調查奠定基礎。

普查的優缺點

1、優點:收集的信息資料比較全面、系統、準確可靠;

2、不足: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時間較長,而且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組織工作較為繁重。

目前,我國所進行的普查主要有:人口普查、農業普查、經濟普查等。

周期性普查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家普查制度、改革統計調查體系的要求,國家統計局於1994 年正式建立了周期性的普查制度。普查項目包括人口、農業、工業、第三產業和基本單位。人口普查、第三產業普查、工業普查、農業普查每10 年進行一次,分別在逢0、3、5、7 的年份實施;基本單位普查每5 年進行一次,逢1、6 的年份實施。

人口普查。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先後於1953 年、1964 年、1982 年和1990 年進行了4 次全國人口普查。2000年進行了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這次普查採用調查員入戶訪問,當場登記的方式進行,普查登記的標準時間為2000 年11 月1 日零時。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首次使用長短表兩種調查表式,並首次增加了有關住房的調查內容。普查長表根據規定的辦法,在全國範圍抽出10% 的住戶填報;普查短表由其餘90% 的住戶填報。普查長表的主要內容為:年齡、民族、戶口狀況、遷移情況、受教育程度、就業狀況、婚姻和婦女生育狀況,以及家庭戶的住房情況等;普查短表僅包括年齡、民族、戶口狀況、遷移情況和受教育程度等主要內容。

農業普查。1997 年開展第一次農業普查,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進行的規模最大的有關農業方面的國情國力調查。第一次農業普查的對象是全國範圍內(除台灣省和香港、澳門地區以外)各種類型的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農村住戶、鄉鎮企業、行政村和鄉鎮。普查表分別為:農村住戶調查表、非農村住戶類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調查表、行政村調查表、鄉鎮調查表、非農鄉鎮企業基本情況卡片和農業用地卡片6 種。調查內容涉及農村住戶和非農村住戶類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就業、農用土地、農業科技、畜牧業生產和農用生產機械設備;行政村和鄉鎮的人口和住戶數、社區環境、農業科技與服務單位情況、以及集貿市場情況和財政狀況;非農鄉鎮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生產經營情況等。這次農業普查採用普查員直接訪問普查對象,當場登記的方式進行的。

工業普查。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先後於1950 年、1985 年和1995 年進行了3 次全國工業普查。第三次全國工業普查的對象為中國境內(除台灣省和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全部工業(包括採掘業、製造業、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企業和工業產業活動單位。普查採用向調查對象直接傳送調查表,並由普查機構直接回收的方式進行。普查的內容為:企業基本情況,財務狀況,從業人員與工資情況,產品生產、銷售、庫存總值,主要產品生產、銷售、庫存數量,原材料、能源消費與庫存,能源加工轉換,科技活動情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主要產品生產能力,主要生產設備狀況和主要產品質量情況等。

第三產業普查。中國首次全國第三產業普查於1993 年進行。這次普查的對象為全國範圍內(除台灣省和香港、澳門地區以外)所有從事第三產業的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和社會團體。普查年度為1992 年和1993 年。普查的主要內容為:機構和人員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資產情況等。普查採用全面調查和抽樣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對個體經濟以外的各類單位進行全數調查;對個體經濟以縣為總體,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樣本量為5 % 。

基本單位普查。我國於1996 年進行了第一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基本單位普查的對象為全國範圍內(除台灣省和香港、澳門地區以外)所有的法人單位和法人單位附屬的產業活動單位。這次普查的標準時間為1996 年12 月31 日,普查數據的調查年度為1996 年。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單位的基本信息(單位代碼、名稱、地址、通訊號碼等);單位的主要屬性(行業類別、隸屬關係等);單位的基本經濟活動(從業人員數、企業實收資本、固定資產、營業收入等);單位的其他信息(執行會計制度的種類、產業活動單位數等)。

為了更好地發揮周期性普查在中國統計調查體系中的作用,國家統計局在總結第一輪普查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對新一輪普查的初步改進意見。從2000年開始的周期性普查擬包括3 項普查,即人口普查、經濟普查、農業普查。人口普查和農業普查每10 年一次,分別在逢0、6 的年份進行;將工業普查、第三產業普查和基本單位普查合併為經濟普查,每10 年進行2 次,安排在逢3、8 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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