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運輸行業法律法規、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省公路、水路等行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專項規劃、中長期發展計畫;組織起草交通運輸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研究擬訂相關政策和標準;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二)承擔涉及全省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組織陸路、水路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參與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等綜合運輸樞紐的規劃工作。
(三)承擔全省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指導和監督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的實施;協調和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計程車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汽車出入境運輸和水路與周邊國家及鄰省的運輸銜接與合作事宜;負責港口的行業管理及中朝界河航運合作事宜。
(四)承擔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指導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撈、通信導航、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及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船員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省管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市(州)、縣(市)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五)負責提出全省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訂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對涉及財政、土地、價格等方面的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六)承擔全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監督、指導公路、水路等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的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七)負責全省公路、水路、公共運輸(含計程車)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對全省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調控;監測高速公路及重點幹線公路網安全運行情況;承擔交通戰備有關工作。
(八)指導全省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有關信息;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科技教育、工程造價和節能減排工作。
(九)組織省管重點項目交通建設資金籌措;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組織實施交通運輸重點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指導交通運輸行業開展國際、國內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及利用外資工作。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