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的通知
為了加強反假人民幣工作,調動有關單位和個人反假幣工作的積極性,有力打擊製販假幣犯罪活動,總行對1995年頒布的《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試行)》(銀髮〔1995〕141號)進行了修改。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反假人民幣獎勵要及時兌現,對舉報人的獎勵要獎到個人手中,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二、嚴格執行《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中規定的獎勵費用審批許可權。
中國人民銀行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反假人民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安、海關、工商、國家安全部門破獲假人民幣案件的單位以及提供情況或線索的舉報人員。
第三條 反假獎勵實行一案一報一兌現的原則。不得將兩起或兩起以上假幣案件收繳的假幣數量合併上報或將一起案件收繳的假幣數量分次上報。如發生以上情況,要追回獎勵。
第四條 對破案單位的獎勵標準參照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的假幣數量確定,半成品假幣按其面額的一半折算收繳量。其標準如下:
(一)1000萬元以上,最高獎勵金額為10萬元;
(二)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為7萬元;
(三)100萬元(含100萬元)至50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為5萬元;
(四)50萬元(含50萬元)至100萬元,最高金額為4萬元;
(五)10萬元(含10萬元)至5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為2萬元;
(六)5萬元(含5萬元)至1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為5000元;
(七)5萬元以下,按2%至10%獎勵。
對破獲或查繳新版假人民幣的單位和個人,獎勵標準應適當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過獎勵標準的15%。
抓獲印製假幣窩點主犯、技術人員或百萬元以上販運假幣案主犯的,單項獎勵1萬元至3萬元。
第五條 對偵破假人民幣案件提供有效情況和線索的有功人員(不包括辦案人員)的獎勵標準如下:
(一)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最高獎勵金額為8萬元;
(二)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的,最高獎勵金額為5萬元;
(三)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100萬元(含)至500萬元的,最高獎勵金額為3萬元;
(四)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10萬元(含)至100萬元的,最高獎勵金額為1萬元;
(五)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面額10萬元以下的,按面額的5%獎勵。
第六條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櫃面發現假人民幣的,由本單位比照本獎勵辦法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條 查獲、舉報假外幣的獎勵,應按假幣面額數量與人民幣面額等值計量,不按貨幣比價計量,比照人民幣獎勵標準辦理。
第八條 對破案單位的獎勵和對舉報人員的獎勵,應當待假幣案件破獲後,由公安機關等假幣沒收單位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獎勵,同時報告案情。按以下情況兌現獎勵:
(一)不夠立案的(一起案件涉及假幣50張以下或面額3000元以下的),假幣沒收單位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直接申請獎勵,報有關材料;
(二)立案的案件,假幣沒收單位申請獎勵時,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以下材料:
“立案報告”、“起訴意見書”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
第九條 獎勵費用審批許可權如下:
(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貨幣發行部門和會計財務部門,具體負責反假人民幣獎勵事項的審核工作。(二)單項獎勵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縣級支行審批;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審批;超過30000元的,由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審批。
第十條 假幣沒收單位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假幣沒收單位提交的申請獎勵事項,填寫“反假人民幣獎勵審批表”(見附表),並按上述審批許可權,報請本行主管行長或上級行主管部門及行長審批。
第十一條 獎勵費用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由當地人民銀行在“管理費支出”科目的“人民幣反假支出”賬戶中列支。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1995年頒布的《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