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市地質礦產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制定全市礦產資源管理配套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三)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執法監察,依法保護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礦業糾紛,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主要職責

南康市地質礦產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和地質勘查行業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制定全市礦產資源管理配套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三)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執法監察,依法保護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礦業糾紛,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四)依法辦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規範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並指導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組織開展礦業秩序的治理整頓與維護;依法對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進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的有償使用管理;依法審批開辦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組織開展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年報和礦產督察工作;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
(五)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按規定管理礦泉水和地熱水的開發利用,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並對地質遺蹟的管理實施監督。
(六)負責安排並監督檢查財政撥給的礦產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
(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等;負責本局對外聯絡;組織編制和落實財務預決算;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及本局負責徵收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產資源政策調研;負責局離退休職工的管理和服務。
(二)開發監督科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採礦權糾紛,維護礦產資源管理秩序;負責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礦業權市場的培育和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價款和採礦權使用費的徵收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統計分析、信息服務和全市礦產資源開發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全市保護性開採礦種生產的配額管理和監督;依法對礦泉水、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登記、統計、價值評估,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檢查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工作;參與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儲量變動及礦山閉坑的審批;負責對重要工程建設項目及城鎮規劃區內壓覆礦床的管理;負責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地質勘查項目和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參與礦業權市場建設;參與審批礦產資源勘查項目,調處探礦權糾紛;組織全市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三)地質環境科
負責編制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預案、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礦山地質環境遺蹟、古生物化石的保護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按許可權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城鎮整體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的審批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山企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稽查隊
負責礦產品經營加工企業的資質認定、登記和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礦產品經營加工、運銷環節稽查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運銷礦產品的行為;負責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負責地礦行政執法及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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