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北京報關協會成立於2003年9月,現共有會員單位332家。協會會長、法人王瑾維。副會長5名,分別是:北京海關企業管理處處長陸杏明,中外運空運華北公司總經理肖成路,大田聯邦快遞有限公司華北地區總監梁銘添,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副總裁王引平,北京陸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志忠。
常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協會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本協會部門間的關係。 負責管理文電、資料的收發、運轉、催辦、督辦、複製、歸檔;掌管協會印章並負責按規定用印。 負責記錄本協會主要活動大事記及有關工作統計。 根據協會章程規定及會長安排,組織召開本協會理事或常務理事會議,組織準備會議所需的各種檔案、資料、承辦會務工作, 建立會員資料庫,規劃會員的年度活動計畫並逐步予以開展落實。
行業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海關制定的一系列規範報關企業行為的規定,制定並組織實施報關企業行業自律準則。 負責了解報關市場及企業情況,代表行業整體利益,反映企業訴求,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 逐步建立報關企業和報關從業人員的信息資料庫,收集有關情況為企業管理,行業整合,人才流動及海關對企業和報關員的管理提供參考信息。 根據需要及會員單位要求,組織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海關之間的座談、聯誼活動,加強雙向溝通,增進伙伴關係。 負責協調與工商、稅務、物價、勞動管理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關係,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協助解決有關問題。 負責徵集新會員,開發協會新的服務項目,擴大協會的影響力。
培訓部
根據關區報關業務的實際情況和會員的需求,結合海關報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制定年度培訓工作計畫,逐步形成規範的培訓管理機制。 受海關委託,協助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報名、考務和考前輔導培訓工作。 受海關委託,根據海關對報關企業管理人員及報關員更新知識培訓的規定,結合報關企業及報關員的年審,對報關企業及報關員實施更新知識培訓。 受海關委託,對因工作差錯需離崗培訓的報關員,進行報關專業知識強化培訓。 根據海關各業務部門要求,協助開展各種類型的專業培訓。 根據培訓業務需求,建立兼職教師隊伍,組織編寫培訓輔導教材,逐步建立並完善協會內的教學管理體制。
諮詢部
熟悉與進出口業務相關的政策法規和海關通關手續,為會員企業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 對會員企業普遍反映的涉及政府管理部門的問題或對執行有關政策法規方面的建議意見,及時研究綜合整理,反饋相關主管部門研究參考。 負責與海關及有關部門的業務協調,對會員企業要求協助解決通關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經協會領導批准,可向海關有關主管部門反映,請其研究處理,並通過協會答覆企業。 負責向會員企業優先提供有關業務信息。 負責協會網站的管理、更新等工作。
財務部
嚴格按照《會計法》及其他財經制度、規章的要求進行憑證填制、記帳以及報表編制工作,做好年度預算和決算,做到依法理財。 建立並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做到嚴把財務關,堅決杜絕不合財務制度的事件發生。 負責協會各種費用的收取、上繳工作。 按照財務制度的要求,定期接受內部和外部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關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對本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財務計畫、單位預算和其他重要的會計資料等,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立卷,防止丟失損壞。 按照有關規定,對票據的領用進行管理,並定期編制報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報關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譯名稱為 Beijing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 (簡稱BCBA)。
第三條 本協會是由經批准並在海關註冊的從事報關業務或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和相關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質的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行業組織。
第四條 本協會宗旨為:協助政府部門貫徹行業管理方針;維護、改善報關市場的經營秩序;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本行業的利益,保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貿易和北京報關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及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國家對本行業的方針、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六條 本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
本協會是中國報關協會的單位會員並接受其指導和協調。
第七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四環南路甲1號 郵編:10002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監督指導、溝通協調、行業自律、年審初審、諮詢答疑、培訓考試、出版刊物、展覽展示、創辦實體。
(一)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協助政府部門溝通企業和加強對報關行業的市場管理。
(二)調查研究各有關方面對報關行業的要求,分析報關市場供求關係和發展趨勢,為政府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和管理政策提供建議。
(三)負責制定行業自律準則,規範報關行為和作業程式,制止非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
(四)代表本行業協調與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關係,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協助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
(五)受海關委託,負責組織從事報關和進出口業務企業的報關經理人、報關人員的培訓、考試,頒發資格證書,並舉辦其它形式的業務培訓,組織編寫培訓教材,提高報關人員素質和報關經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
(六)接受海關委託,對進入報關市場的企業資格進行初審,並提出審核意見報主管部門核准。
(七)接受海關委託,對企業的報關資格進行年檢初審,並向北京海關提交企業年檢報告。
(八)收集、整理、傳送報關行業的信息以及與進出口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政務信息;組織相關的業務研討,依據國家規定和協會需要出版會刊及專業刊物。
(九)表彰、獎勵先進,通報批評出現的問題。
(十)經批准,出席有關國際會議,與國際和地區的同行業組織建立業務聯繫,促進合作與交流。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相關團體和會員委託的工作。
(十二)承辦海關和中國報關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制度。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實行自願原則,凡擁護本協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申請並由協會審核批准,均可加入:
(一)依法成立並在海關註冊登記的從事報關或進出口業務的企業;
(二)與報關業務、進出口業務或海關事務相關的單位或社會團體;
(三)具有海關業務知識,具有報關業務知識,熱心報關事業的個人。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入會需有本會會員的介紹材料及所在單位的推薦材料);
(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享有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人員培訓,業務諮詢等各項服務;
(四)要求協會幫助協調解決有關業務問題;
(五)對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對協會處理或處分持異議的,可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報關活動或進出口活動;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和規定;服從協會的協調和管理;維護行業信譽和權益;
(三)接受協會對行業業務的指導檢查;承擔協會交辦的相關工作;
(四)按期、足額繳納會費;
(五)支持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協會指定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一)違反協會章程或有關規定、不履行義務,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嚴重損害行業利益和協會聲譽的;
(三)違反海關規定、觸犯國家法律的;
(四)被有關部門註銷營業資格或被海關取消報關資格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確定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四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常務理事會;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進行表彰和獎勵、決定懲罰等事項;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除(二)(三)五叄項以外的理事會的各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海關報關業務,熱心為報關事業服務;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
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紀律,損害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所規定的工作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於2003年9月5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