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際會議展覽業協會

北京國際會議展覽業協會是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北京市分會及有關機構聯合發起成立,經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構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北京國際會議展覽業協會是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北京市分會及有關機構聯合發起成立,經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構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其宗旨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團結一致,相互合作,規範會議展覽業市場秩序;改善、最佳化會展環境,提高會議展覽質量和效益;開展市場調研,溝通會展信息,交流舉辦會議展覽經驗,促進會員間的友誼和協作。加強與國際會議展覽業相關機構的聯絡與合作,努力把北京建設成為舉辦國際會議展覽業的世界重要都市之一。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為北京國際會議展覽業協會Beiji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會展業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司和個人聯合發起,經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照國家憲法、法律、規章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團結會展同業,整合會展資源,推行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環境改善和會展質量的提高;把北京建設成為世界重要會展城市之一。
第四條 本會接受市商務局、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協會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
第六條 本會註冊資金為30萬元。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指導北京會議展覽的組織、場館經營和設計裝修、宣傳廣告、運輸報關、旅遊接待等相關服務工作,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北京地區會展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協調各會議展覽經營、相關服務單位之間及其他各有關部門的關係。
第八條 制定行業規範,維護市場秩序,規範行業行為,推動北京會展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九條 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會展行業統計和會展評估,培育會展品牌,實施品牌會展的政策。
第十條 促進會議展覽市場的開發,整合北京資源,為出國舉辦會展和國外機構來華舉辦會展項目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培訓會展業的管理和從業人員,提高從業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幫助會員單位提高會展水平和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 加強會展行業的宣傳推廣,努力提高北京會展行業、品牌會展和會展機構的知名度。
第十三條 開展市場調研和會議展覽理論與實踐的研究,舉辦學術研討會、經驗交流會,促進行業內外的業務、信息、經驗及學術交流。
第十四條 提供與會議展覽業務相關的各項諮詢中介服務。
第十五條 促進國際合作與交流,與外國和港澳台地區會展機構之間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促進北京會議展覽業的國際化。
第十六條 舉辦會員和行業間的聯誼活動,編印會展通訊或刊物,建設網站,為會員和行業提供各類信息交流和服務的平台。
第十七條 依照法律和行業有關規定,維護會員單位、業內企業和品牌會展的合法權益,保護公平競爭。
第十八條 收集社會各界對會議展覽相關服務的意見、要求,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部分組成。
凡經主管部門批准具有法人資格的會議展覽專業單位和與從事會議展覽相關服務的單位以及境外會議展覽公司的駐京辦事機構,承認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辦理入會申請手續,按期交納會費,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團體會員。
凡直接從事會議展覽工作和從事與會議展覽服務業相關的管理、設計、製作以及綜合服務的人士,熱心會展事業,承認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按期交納會費,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同意,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二十條 會員權利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促進北京會展業發展有突出貢獻或顯著成績的團體或個人,應當受到表彰;
(三)會員單位及其合法經營行為受行規和協會的保護;
(四)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交流、業務培訓等各項活動,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優先享用本會資料,在會刊上發表論著;協會會員的學術論文、業務活動和技術專利、智慧財產權等正當權益受協會的保護。
第二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維護本會和本行業的信譽和利益;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支持本會發展事業,積極提供理論研究成果和社會各界對會議展覽的反映等信息資料;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二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退會要求應以書面形式通告秘書處。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即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違背本會章程,情節嚴重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入會和退會均應及時宣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重大變更或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確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一般不應超過一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其成員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主要職能是:
(一)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推舉名譽理事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設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工作計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建立本會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和廢止行業標準及行業規範;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者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2。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對會展業發展事業有責任心和熱情,在業內有一定影響力;
(三)理事長最高年齡不超過 70周歲,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經業務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設立輪值主席,輪值期為1年。輪值期間協同理事長行使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職權,或受理事長委託,行使第三項職權。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按照章程、業務範圍和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法亂紀行為和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六)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撥款、社會資助或企業贊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團體會員每年2000元人民幣,個人會員每年500元人民幣;理事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交納費用的額度,視協會財務狀況和活動需要情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作調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會展事業的發展:
(一)宣傳、廣告費用;
(二)各項活動、會議及工作費用;
(三)秘書處辦公費用及業務往來接待費;
(四)聘用人員工資、補助費;
(五)其他經理事會決定的開支項目。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會計不準擔任出納。會計人員變動,及時辦理交接。
第四十一條 本會財務與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前須接受社團登記和業務主管機關的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商務局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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