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主要組成人員有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房地產管理)、房改、財政、人民銀行、審計等有關部門代表以及有關專家占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單位代表占三分之一。職工代表名額,根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人數合理分配到有關單位,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委員會推選產生。單位代表兼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在北京市轄區內,合理分配名額。工會、職工、單位或專家代表中,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管委會主要職責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實施監督;擬定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在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範圍內,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包括購買國債的比例或金額)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審批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項。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稱管理中心),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國務院令第350號)決定,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基礎上,對機構和人員進行重組後,於2002年10月10日組建成立。管理中心同時保留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牌子。
管理中心為市政府直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中心設定3個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垂直管理24個管理部;內設13個處室;下設2個直屬事業單位: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北京市住房貸款個人信用信息服務中心。
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執行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
(二)負責記載北京地區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管理中心掛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牌子,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對北京市單位住房基金、公共維修基金、住房補貼的建立、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