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為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加快解決民眾住房困難。
內容
第一章
第一條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社會單位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覆核及配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監督和備案工作。區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公示、輪候、覆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社會單位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
(二)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三)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規定標準,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產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於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第六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條件的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可持備案通知書到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申請輪候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時間從原保障性住房備案登記日期起算。
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的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向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按照本市現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執行。申請家庭住房、收入等情況的審核按照本市現行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執行。審核及公示時限按現行廉租住房審核及公示時限執行。
第八條
一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考慮家庭代際、性別、年齡結構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標準原則為:
家庭人口
家庭構成
配租套型
1人
單身(包括未婚、離異、喪偶)
宿舍、單居或小套型
2人
夫妻及子女未滿10周歲的單親家庭
單居、小或中套型
子女年滿10周歲的單親家庭
中或大套型
3人以上
夫妻及子女
中或大套型
第九條
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實行輪候配租制度。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在家庭情況變動後60日內告知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經審核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並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調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取消資格。
第十條
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應當騰退,原住房由公房原產權單位或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回;原住房為私房且已納入棚戶區等公益性項目房屋徵收範圍或位於首都功能核心區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購。具體收回、收購及補償辦法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實施。
第三章
第十一條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計畫管理。根據籌集房源情況,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區縣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分配計畫,經區縣政府批准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計畫應在區縣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計畫實施中遇調整的,應在區縣政府批准後10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並及時調整公布信息。
第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組織建設、籌集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項目所在區縣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配租;房源有剩餘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調配給其他區縣配租。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建設、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用於全市統籌調配使用,優先滿足項目所在區縣配租需求。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採用公開搖號、順序選房方式進行,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搖號配租。程式如下:
(一)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監督指導下,在房屋具備入住條件60天前編制配租和運營管理方案,經批准後,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區縣政府網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戶型面積、工期、租金標準、租賃管理、供應對象範圍、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家庭應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進行意向登記。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房源中,選擇符合廉租住房建設標準的房屋面向廉租家庭配租。
(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意向登記家庭備案時間順序,按房源與家庭數量比不超過1:1.2確定參加搖號入圍家庭名單。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入圍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進行覆核,經覆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名單,在區縣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
(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優先配租;申請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過大手術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優撫對象及退役軍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成年孤兒優先配租。
(四)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結合本區縣實際選擇下列一種方式組織公開搖號配租。
1.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配租家庭範圍後,按照優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後的順序搖出家庭選房順序號,家庭依據搖出的順序號選房。選房工作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監督下,由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配租家庭範圍後,可結合配租住房套型,按照優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後的順序分組對應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搖出家庭順序號及所對應的房號。
家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後房屋空置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可根據一次搖號順序號依次遞補。
(五)申請家庭選房確認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申請家庭發放《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申請家庭憑配租通知單、身份證明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簽訂《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其中需騰退原住房的家庭應先辦理完原住房騰退手續。
第十四條
社會單位建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解決本單位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備案資格的職工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會單位組織實施,搖號配租程式參照社會公開搖號配租程式確定。
(一)社會單位應當在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在房屋具備入住條件60天前編制配租及運營管理方案,並組織配租。其中中央及市屬單位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並由其核准;其他社會單位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准後報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二)社會單位應在組織搖號配租前對入圍家庭人口、收入等情況進行覆核,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職工家庭住房情況進行覆核。經核查,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名單,在社會單位網站上予以公布。
(三)社會單位組織家庭配租選房後,家庭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簽訂《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經單位確認後,報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四)社會單位配租後房源仍有剩餘的,應在選房工作完成後30日內,將剩餘房源情況報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式向社會公開配租,或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規定價格收購,公開配租。
第十五條
申請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簽訂租賃契約,視同放棄一次配租資格,可繼續輪候。同一家庭只能放棄兩次配租資格,超過兩次須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社會單位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陽光工程”要求組織搖號選房活動,公開透明。
搖號活動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風行風監督員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搖號排序過程應由公證部門全程監督並出具公證證明。選房工作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全程監督。配租結果應在區縣政府或社會單位網站上公布。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請輪候家庭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使用情況動態檔案,實現全市動態管理。
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建立申請及輪候家庭檔案,根據輪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家庭信息,實現對輪候家庭檔案的動態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檔案,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證檔案數據完整、準確,並根據家庭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在完成家庭選房簽約工作5個工作日後,將配租家庭情況、身份證號及所選房號等情況錄入信息管理平台,並將配租家庭名單、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經單位領導簽字蓋章後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上述備案材料作為房屋產權單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稅費減免的依據。
第十九條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內容包括租賃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及調整原則、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修繕責任、契約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契約示範文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推薦使用。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
二十一條
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變化等原因需調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家庭原申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覆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產權單位可根據調整審批意見時間順序予以調換,重新簽訂租賃契約,並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項目中沒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產權單位建立家庭輪候調房需求庫。
二十二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經覆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按規定推舉新的承租人與房屋產權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契約。家庭無共同申請人的,租賃契約自動終止。
二十三條
租賃契約期滿後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向原申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覆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產權單位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的不再續租,承租人應退出住房。
二十四條
承租家庭自願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需向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相關騰房手續,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在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契約10個工作日內,應書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請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成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租賃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在規定期限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年定期覆核承租家庭住房變動情況,通過房屋交易權屬系統查詢承租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根據覆核結果對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等進行動態調整,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及時將承租家庭變動信息錄入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管理平台,保證相關信息準確。
第五章
二十七條
連續三年通過搖號均未能入選的經濟適用住房輪候家庭,或參加多次搖號均未能搖中且輪候三年以上的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有房源供應時,可安排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解決住房過渡需求。
二十八條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計畫、準入標準、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管理辦法由園區管理機構制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核准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十九條
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審核、配租管理辦法,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建住〔2009〕525號)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