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勞動調配費全稱是“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是根據1994年4月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議通過的《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經省、市物價部門批准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對象為用人單位,收費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根據規定,廣東省的企業招收外省勞務工,都必須按月向政府繳納調配費。現行的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月9元,一年108元/人。
僅廣東省收取
“勞動調配費在全國範圍內為廣東僅有,這是一項典型的合法不合理的收費。”今年廣東省兩會期間,省政協委員廖建航提交提案,建議廢除這項收費。近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答覆表示這是調節廣東企業招用本地勞動力的重要手段,暫不取消。對此,廖委員已書面表示不滿意,並炮轟人社廳“拿16年前的條例來解釋,太守舊”。
政協委員建議廢除
廣東省政協委員廖建航說,這是十多年前出台的地方規定,在當時確實對調節勞動力過分集中廣東,衝擊本地就業市場的情況發揮過有效作用。十多年來,廣東省的勞動力市場已經由當時的供大於求轉變為近幾年的民工荒,現在再徵收“調配費”已沒有任何意義。
廖建航還表示,早在2004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九部門就要求各地清理針對農民跨地區就業和進城務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但廣東一直沒有取消每人每年100多元的調配費,為此有些企業為了轉嫁負擔,將調配費轉移到員工身上。
他建議,修改《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廢除關於此項不合理收費的有關條款。
廣東省人社廳稱暫不取消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近日答覆表示,目前暫不宜取消該項收費。下一步,可考慮通過修改《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對該項收費進行調整。
廣東省人社廳表示,廣東近幾年來已逐步降低收費標準和出台優惠政策。2003年,將“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收費標準由省內人員每人每月不超過8元、省外人員每人每月不超過12元等,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10元。2004年,又降低為每人每月9元。近兩年,省內部分地區,如廣州、惠州等陸續出台減半或下調40%徵收“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的優惠政策。
廣東省人社廳同時指出,“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是調節廣東企業招用本地勞動力的重要手段。從目前用工情況來看,用人單位更傾向於招用流動人員,不喜歡招用本地勞動力,主要原因是使用流動人員比本地勞動力的工資成本低,每人每月平均少100元以上,還沒包括養老、醫療等費用。而徵收“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有利於鼓勵企業招用本土勞動力,是強有力的用工調控手段之一。
廣東省人社廳還表示,“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有利於更好開展各項公共就業服務。該項收費主要用於全省組織公共就業服務、實施就業援助、開展流動就業等工作,如果取消該項收費,很難對當前1738萬(不含省內的900萬)流動人員提供有效的服務和管理,這些工作沒有資金保障將無法正常運轉。
對於廣東省人社廳的答覆,廣東省政協委員廖建航已書面表示“不滿意”。他在徵詢意見表上說:“作為政府部門應與時俱進,今年是2010年,卻還拿16年前的條例來解釋,太守舊了”。他表示,目前廣東省的勞動力市場已不是賣方市場,“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不利於企業招工,阻礙廣東經濟發展。“用‘使用流動人口調配費’來解決所謂編制和經費投入不足的問題,更是大錯特錯”。據了解,如果政協委員對提案答覆不滿意,提案將發回主辦方重新辦理,並與委員開展進一步的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