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變更情況
2009年11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合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組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將市人事局的有關職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內設機構及其職能
辦公室(信訪接待處)
職能:負責局機關內部行政管理工作;承辦市人大議案、政協提案;負責信訪工作等。政策法規處
職能:負責行政複議案件的處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負責機關內部法律事務、行政執法監督、法制宣傳工作;審查改制企業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等。綜合計畫與基金監督處
職能:編制全市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統計、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全市社保基金的監督與管理;擬定企業職工工資分配政策、最低工資標準,發布企業工資指導價位;負責企業軍轉幹部及1953年前參軍的企業職工等特殊群體解困政策的落實工作等。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處
職能: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受理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查處勞動保障違法案件,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擬定農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督促檢查農民工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等。勞動爭議仲裁處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職能: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工作;負責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的審查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有關工作(“三方”由勞動部門代表政府,企聯代表用人單位,工會代表勞動者組成);協調處理因簽訂的集體契約發生的勞動爭議,參與調解和處理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負責全市勞動爭議仲裁員、調解員資格正式和執行公務證書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
就業處
(市就業和社會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負責擬定全市城鄉就業規範和基本政策;負責市級就業、再就業經費的使用管理;負責就業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農村剩餘勞動力的開發就業、轉移就業工作;負責境外公民來肥就業和介紹出境就業;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四級就業和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機構做好就業服務工作等。
培訓處
職能: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和發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高技能人才工作;對合肥地區技校及師資隊伍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等。養老和失業保險處
職能:負責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有關政策;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審核企業職工退休等。醫療保險處
職能:負責擬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制定全市醫改具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和年審工作等。工傷和生育保險處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職能:負責擬定工傷、生育保險有關政策;負責職工工傷、職業病的認定及其傷殘等級鑑定等。
農村社會保險處
職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等。組織人事處
職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幹部職工的計畫生育工作等。監察室
職能:負責監督檢查局各處室、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政策法規和上級規定的情況;受理對局各處室、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局各處室、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組織開展局系統內的廉政建設工作。機關黨委(宣教室)
職能:負責局系統的黨務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對外宣傳、政務信息報送工作。局屬單位
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
職能:負責全市社會保險登記工作;負責參保單位及個人繳費的申報、審核工作;負責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建帳、管理工作;負責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工作等。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職能:負責全市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工作;審核、發放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喪葬撫恤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負責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等。
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職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繳費申報工作;管理全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工作等。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
職能:負責全市失業人員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工作;管理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撥付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協助做好失業人員的就業培訓工作等。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職能:負責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的審核、支付工作;管理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負責全市醫療保險救助工作;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結算醫療保險費用;負責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服務行為的監督、檢查等。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中心
職能:負責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的發放工作;管理全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負責對全市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康復器具配置機構的監督、檢查。市勞動爭議仲裁院
職能:負責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參與因勞動爭議案件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處理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支隊
職能: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受理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查處勞動保障違法案件,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組織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負責12333服務熱線工作,為民眾提供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等。市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市職業介紹中心)
職能:主要負責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用工備案、境外來肥就業人員的審批備案工作;收集、發布職業供求信息;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全面指導協調農村富餘勞動力有序流動;代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保障相關事務;負責全市勞服企業管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計算機信息管理中心
職能:負責全市勞動保障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管理、維護工作;負責社會保障卡的電話掛失業務等。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職能: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鑑定的申報、考核工作;負責全市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工作;負責對全市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評估和監督;組織實施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市職業技術培訓指導中心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技工學校)職能:負責全市失業人員的就業指導培訓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檢查全市創業者培訓班的培訓工作;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生活服務中心
職能:負責局機關的後勤服務及局系統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二)
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基本標準;研究擬定地方性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規章,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體系和執法體系,代表國家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受理勞動保障的投訴和舉報,參與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案件;指導、督促企業制訂和完善內部勞動規章;參與評定市級綜合性獎勵工作。(三)
研究擬定促進城鄉勞動就業的政策、措施;編制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規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擬定就業再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就業再就業項目;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轉移就業的政策、措施;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境外公民來肥就業和介紹我方人員出境就業的管理工作。(四)
貫徹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依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鑑定的具體辦法;擬定就業再就業培訓政策、規劃並組織指導落實;制定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指導師資隊伍建設;依法審批和管理社會職業培訓學校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組織制定職業技能競賽的具體規則和辦法;開展技能人才表彰獎勵工作。(五)
擬定勞動關係調整的規則和配套措施;推進勞動契約管理規範化;綜合管理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監察工作;受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和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參與處理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加強對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報告、監督、預防和處理工作。(六)
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從事特殊工種職工的勞動保護政策,研究擬定相應的地方性政策規定,並監督執行。(七)
研究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和調控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綜合協調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貫徹執行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八)
研究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地方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研究擬定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九)
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並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十)
制定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政策;並對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基金運營、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十一)
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社會化服務管理規劃和政策,協調指導社區開展服務工作。(十二)
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查和年度審核工作;研究擬定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辦法;監督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等政策的實施。(十三)
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十四)
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十五)
組織指導縣、區貫徹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和開展相關業務,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幹部的業務培訓。(十六)
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印發通知
各縣、區勞動局
現將《合肥市失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
合肥市失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管理職責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失業人員管理,保障其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合肥市失業保險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中被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關係,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的人員。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全市失業人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 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失業人員具體的管理工作業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
(二)制定本地區的失業人員管理工作規劃和政策;
(三)負責全市失業人員的登記管理和組織就業前培訓工作;
(四)負責全市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核定發放工作;
(六)按規定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七)負責全市失業人員調查、統計工作;
(八)指導三縣、四區失業人員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區戶口失業人員檔案的接收、保管工作;
(二)負責核定本區戶口的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並填制失業人員發證名冊、通知 書;
(三)核定匯總上報本區所屬街道報送的有關報表;
(四)配合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失業人員就業前培訓工作;
(五)負責代辦本區戶口的失業人員退休手續及管理工作;
(六)指導轄區內街道失業人員管理工作。
第五條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站(以下簡稱街道工作站)有關失業人員管 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街道失業人員的登記、發證,建立失業人員管理台帳;
(二)負責本街道失業人員每月失業保險金的簽領、上報和發放工作;
(三)負責本街道有培訓要求和求職願望的失業人員的統計工作;
(四)指導本街道社居委對失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社居委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室(以下簡稱社居委工作室)有關失業人 員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根據街道提供的失業人員名單,了解情況,並逐人建立聯繫卡。
第二章失業登記
第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職工的勞動關係之日起7 個工作日內,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人員名冊》、檔案、以及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 險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收失業人員 檔案等材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將檔案材料按戶口分檢到區並通知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取 回。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於7個工作日內向失業人員所在街道工作站發出《失業人員發證通 知書》及《失業人員登記花名冊》。第八條失業人員應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到,參加失業指導培 訓。
第九條失業人員參加失業指導培訓後7個工作日內,持培訓證明、終止或解 除勞動關係證明、戶口簿、身份證、1寸免冠照片2張,到戶口所在地街道工作站填寫“失業 人員登記表”,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第十條街道工作站根據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下發的《失業人員登記花名冊 》,辦理《失業人員登記證》和有關事宜,並在7個工作日內,將《失業人員登記證》發給 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辦理重新就業手續、轉遷檔案關係時以及退休、死亡後,街道工作站應及時收回失 業人員登記證。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申領與發放
第十一條失業人員符合《合肥市失業保險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 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 列人員:(1)終止勞動契約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 和辭退的;(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見附 件四);(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的。下列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辭職的;(2)自動離職的;(3)參軍的;(4)出國定居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和《求職 人員登記表》,建立職業指導跟蹤服務卡,在承諾積極求職、並接受職業培訓後,方可按規 定享受失業保險金。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被確認後,自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人員被批准領取失業保險金後,除區失業 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外,本人應在每月的1-5日(雙休日、節假日順延)到街道工作站辦理簽 領手續。失業人員當月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簽領手續的,其當月失業保險金視作放棄,不予補 領。
第十四條失業人員一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一次申領期滿 後仍未就業的,如果要求繼續領取,必須再次申請。由戶口所在街道、區根據其求職情況, 確定其是否可以繼續領取後一個申領期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按其重新就業後的繳費時間, 重新核定再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其前次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合併計算 ,合併計算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六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住院的,可按規定向戶口所 在街道工作站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並提供住院單、出院單、失業人員登記證、醫療費原始 發票、本人病歷等材料。
納入核定醫療補助金的住院治療項目範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 亡證明、失業人員登記證、領取人身份證及與失業人員的關係證明,按規定向戶口所在街道 工作站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 並領取。
第十八條失業人員在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其在遷出地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 記錄等失業保險關係隨同轉遷,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應領取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轉入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遷入地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 月發放,期限為失業人員遷出時尚未領完的月份。同時,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還應按失 業人員尚未領完失業保險金的50%計算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一併轉入遷 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按規定向戶口所在街道工作站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合肥市失業保險辦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由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 人員持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四章失業人員的培訓和就業服務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後,可以憑失業人員登記證到市勞動就 業培訓中心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定點職業培訓單位,免費參加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後 發給結業證書。第二十三條各街道工作站負責組織有職業技能培訓要求的失業人員報名登 記工作,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匯總上報市勞動就業培訓中心組織培訓(也可市、區聯合 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機構對所有參加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的失業人員實行 微機管理,建立失業人員培訓檔案,定期向市、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推薦。
第二十五條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後,憑失業人員登記證可自願免費進 入市職業介紹中心人力資源庫;並可免費參加市、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組織的招聘活動。
第二十六條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應當努力求職,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拒 絕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推薦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停止領取申領期限內未領取的失業保 險金。
第二十七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引導和幫助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 ,採取各種形式向失業人員提供就業信息、職業指導、政策諮詢,幫助特困失業群體就業等 服務。
第五章失業人員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失業人員檔案管理的工作內容:1、接收、整理、保管、轉遞失業人員檔案;
2、出具失業人員身份認定、學歷學位、出國政審等相關證明;
3、按規定為有關部門提供失業人員檔案利用;
4、維護失業人員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做好保密和保護工作;
5、補充、完善失業期間產生的有關檔案材料;
6、辦理與失業人員檔案有關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失業人員檔案材料主要包括:
1、發生的招工、招生、調動、聘用、入伍、退伍、復員、轉業等有關情況的材料;
2、勞動契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材料;
3、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材料;
4、履歷材料;
5、按規定應歸檔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送達的檔案材料須經系統整理、編目,做到完整齊全。
第三十一條失業人員檔案轉遞時,應由用人單位派專人送達,失業人員本 人不得自帶轉遞。
第三十二條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收檔案時,必須進行核對登記,經審查 無誤後辦理接收手續。
第三十三條失業人員就業時,用人單位憑失業人員招工錄用通知、單位調 檔函、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材料提取檔案。
第三十四條失業人員因升學、入伍等,需轉遞檔案的,須憑升學、入伍等 有效證明及調檔函提取檔案。
第三十五條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後,可自願選擇市、區公共職業介紹機 構代管檔案,接續養老保險關係。
第三十六條失業人員退休後,其檔案仍由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保管,待條 件成熟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六章失業人員退休
第三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符合退休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 年齡時,由本人向戶口所在街道工作站提出書面申請,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市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第三十八條失業人員檔案委託市、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勞動保障事務代管 的,其退休手續由市、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辦。
第三十九條失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條如發現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按 《合肥市失業保險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理。第四十一條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 ,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複查或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四十二條市轄三縣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一、合肥市失業人員管理業務流程圖;二、合肥市失業保險金髮放業務流程圖;三、合肥市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對照表;四、《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
①在試用期內;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契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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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110800246 |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 已辦結 | 物價 | 2011-08-05 | 2011-08-05 |
A20110800244 |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 已辦結 | 物價 | 2011-08-05 | 2011-08-05 |
A20110800235 |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 已辦結 | 物價 | 2011-08-05 | 2011-08-05 |
A20110800151 |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 已辦結 | 物價 | 2011-08-04 | 2011-08-04 |
A20110800150 |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 已辦結 | 物價 | 2011-08-04 | 2011-08-04 |
A20110800108 |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 已辦結 | 物價 | 2011-08-03 | 2011-08-03 |
A20110800106 |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 已辦結 | 物價 | 2011-08-03 | 2011-08-03 |
A20110800094 | 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 已辦結 | 物價 | 2011-08-03 | 2011-08-03 |
A20110800093 |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 已辦結 | 物價 | 2011-08-03 | 2011-08-03 |
A20110800055 |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 已辦結 | 物價 | 2011-08-02 | 2011-08-02 |
A20110800054 |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 已辦結 | 物價 | 2011-08-02 | 2011-08-02 |
A20110800043 |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 已辦結 | 物價 | 2011-08-02 | 2011-08-02 |
A20110800031 |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 已辦結 | 物價 | 2011-08-01 | 2011-08-01 |
A20110701668 | 商品、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審批 | 已辦結 | 物價 | 2011-07-28 | 2011-08-01 |
A20110701670 | 商品、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審批 | 已辦結 | 物價 | 2011-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