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二)研究制訂全縣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工資分配的巨觀政策;編制全縣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負責縣直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一發放審核工作。 (五)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全縣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研究制訂全縣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協同縣級有關部門推進各類事業單位機構改革。

主要職責

‍青田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是主管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縣政府組成部門。青田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縣機構編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縣委的工作機構,又是縣政府的工作機構,掛靠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工作的巨觀規劃、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研究制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訂全縣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工資分配的巨觀政策;編制全縣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負責縣直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一發放審核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根據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有關公務員管理措施;指導和協調各鄉鎮、縣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全縣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工勤人員的考錄、調配工作。
(四)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全縣職稱制度改革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的綜合管理;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對執業資格註冊工作的檢查監督;負責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培養選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有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管理,負責回國來青定居專家、留學人員管理;負責引進國外人才智力工作。
(五)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全縣人才資源的統計、分析和規劃、開發管理工作。制訂人才流動和人才市場管理政策;發展、規範人才市場,綜合管理全縣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非師範類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研究制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縣直及省、部屬單位從異地調入人員的審批工作;負責人事爭議仲裁工作。
(七)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研究制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補貼、津貼標準及管理辦法,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制度;指導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負責企業工資的巨觀調控工作,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工效掛鈎、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負責審核全縣和在青的省部屬企業的工資總額;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和縣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全縣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初審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政策的檢查落實工作。
(八)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辦理以縣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工作;協調各部門的表彰獎勵工作;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承辦縣政府人事任免事項。
(九)負責全縣轉業軍官接受安置工作。
(十)綜合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培訓;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根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綜合管理職工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綜合管理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管理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十一)統一管理全縣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就業工作;指導縣就業服務機構工作;負責全縣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
(十二)負責勞動契約的管理、鑑證工作;督促企業實施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負責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十三)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職權。
(十四)綜合管理全縣社會保險工作;制訂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制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五)承擔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人事勞動社會保障信息網路,發布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縣委、縣政府有關行政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訂全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組織實施縣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審核鄉鎮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協調縣委、縣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其調整,協調縣委各部門之間、縣政府各部門之間、縣委各部門和縣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縣級各部門與鄉鎮之間的職責分工。
(四)審核縣委、縣政府各部門管理機構、縣政府派出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以及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縣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五)審核縣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以及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六)負責全縣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研究制訂全縣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協同縣級有關部門推進各類事業單位機構改革。
(七)巨觀監督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配備。制定相關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縣機關、事業單位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變動管理的具體審核、上級審批工作;負責縣機關、事業單位股級領導職數審核和新增人員的增員計畫審批工作;負責各鄉鎮股級機關、事業單位機構成立、撤併、更名的審核和上報審批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統一代碼標識賦碼工作。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全局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編制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事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信息綜合、秘書事務、檔案、保衛保密和機關財務的管理工作;綜合辦理人大、政協建議、提案工作;研究制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領域信息管理及網路建設規劃,組織指導信息系統建設;負責機關事務、後勤和對外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工資、紀檢監察工作;承辦局信訪工作。

人事機構編制科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調配、考核、獎懲和工勤人員招工的審批工作;負責公務員的職位分類、職務升降、任免、輪崗、競爭上崗、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轉業軍官及其隨調家屬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協調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負責縣直及省、部屬單位從異地調入人員的審批;負責辦理企業職工異地調動工作;承擔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統計工作;承辦政府人事任免事項;承辦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編制下達全市機構、事業單位的人員計畫,並監督執行。

人才管理培訓科

(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制訂國家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轉業軍官上崗前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全縣職業技能培訓開發、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職業技能競賽工作,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訂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勞動職業技能鑑定的發證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勞動預備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綜合管理技工學校和社會辦職業培訓機構;承擔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工作;負責全縣工人初級技術等級考評,負責工人技師和高級技師的資格審查工作。
負責全縣人才資源規劃、預測、開發、管理工作,制定有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外智力引進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專家、留學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選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專家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工作。

工資福利退管科

(改革工資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國家有關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資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研究制訂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全縣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承辦全縣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晉升和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業軍官、復退軍人、調動人員的工資待遇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福利工作,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齡確認、更改和各類假期待遇工作;指導全縣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審核和監督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標準,組織企業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企業工資指導線、工資集體協商、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縣屬單位和在青省部屬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經營者的工資標準;審核發放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崗位證書。
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費、退休待遇政策的實施;承辦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手續;組織實施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政治和生活待落實情況檢查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勞動監察仲裁科

(人事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勞動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負責對全縣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督工作;承擔統計和信息工作,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指導各類企業用工管理。
組織實施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負責處理全縣用人單位與職工發生的人事、勞動爭議;指導協調企業勞動關係調整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負責全縣企業勞動契約的管理、鑑證工作;綜合管理全縣事業單位聘用契約鑑證工作;辦理全縣事業單位聘用契約鑑證;負責草擬或審核人事勞動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負責人事勞動社會保障普法工作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諮詢工作;承擔縣人事、勞動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社會保障科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制訂全縣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訂醫療保險費用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制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制訂基金征繳和管理、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及因公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政策;負責管理醫療保險基本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負責實施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方法;負責實施全縣離休人員統籌醫療管理辦法;負責全縣職工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全縣職工勞動鑑定工作;承擔縣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貫徹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訂全縣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制訂個人帳戶管理政策和養老金計發的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實施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負責職工繳費年限確定和全縣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全縣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初審工作;制訂全縣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訂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組織實施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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