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律

加拿大的法律主要來自不同的法律傳統:即習慣法和民法。在制訂新的立法時,政府和立法人員都有要受加拿大憲法的約束。在加拿大,憲法明確地規定了政府的性質,選舉的方式,每個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以及聯邦與省政府的立法權力。

【法律體系】

一 法律傳統

加拿大的法律主要來自不同的法律傳統:即習慣法民法
英格蘭的習慣法制度經過以往數個世紀的發展,構成了今天加拿大九個省份及兩個領地的法律的基礎。這套制度的規則基礎是根據過去多年來不斷發展,並且隨著形勢而改變的判案先例、司法決定和習慣做法。魁北克省的民法則屬於大陸法系,是以法蘭西制度為基礎,該制度的來源可追溯到拜占庭時期吉士提安皇帝的法律規則。法蘭西的民法相當廣泛地羅列了法律原則 ,對案例的依賴程度低於習慣法。1994年1月1日對民法作了大量修訂,主要的用意是要使之符合現代生活。但在公共法律方面,習慣法的原則既適用於其它省份,也適用於魁北克省。
隨著時代的發展,習慣法傳統的魁北克民法均發展出各自的特點,以適應加拿大社會的發展變化。政府可以訂立新法或廢除舊法。國會或省議會可以通過立法,取代對同一規定的有衝突的習慣法。
有些省份設立了法律改革委員會,專門對習慣法和新立法的修正、現代化和改革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在制訂新的立法時,政府和立法人員都有要受加拿大憲法的約束。在加拿大,憲法明確地規定了政府的性質,選舉的方式,每個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以及聯邦與省政府的立法權力。

二 刑法

刑法是公共法中的一個部分 ,專門針對刑事犯罪及其相應的懲罰。刑事罪基本定義就是一項反社會的行為,違反了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因此法律規定要對之予以懲罰。
加拿大刑事法是建立在英國刑事法基礎上的,這套制度最先是由習慣和習慣法構成,其後經過幾代法官的闡述而不斷擴大。
根據1867年的憲法,加拿大的國會對刑事法有唯一的立法權。這一權力包括規定刑事法中的程式,但不包括規定刑事法庭的組成。各省可以對執法進行立法,包括省法庭的組織,維持和構成。加拿大的國會也可以設立法庭,以便更好地執行加拿大的法律。
在加拿大聯邦成立初期,每個殖民地都有其各自的刑事法。1869年,為了建立一個適用於全國的制度,國會通過了一系列條例,專門針對一些具體的犯罪行為及其審判程式,其中最突出的是《刑事罪程式條例》,其它的條例則涉及對犯罪行為的速決裁判和即時裁判,法官的權力和司法權,以及對待青少年罪犯的程式。
(一)《刑典》
1.《刑典》的產生
1892年,加拿大的總檢察長湯普森爵士提出了“刑法案”。這一法案的基礎是1880年的《英國草案法典》。這上法案後來被批准,正式生效。該法案的目的是為加拿大大多數的刑法制訂出規定。當時的刑法包括《刑典》,各項聯邦立法與及各省所保留的習慣法。
2.新的《刑典》
1947年成立的修訂《刑典》皇家委員會在1954年提出了新的《刑典》。刑法中的大部分均不在新《刑典》之內(例如證據法、毒品控制法等)。新《刑典》主要規定了一些基本原則,並特別針對違反公共秩序罪、違反熱潮罪、性及道德罪、財產罪、欺詐性交易和陰謀罪等制訂了一些規定。另一部分則是關於程式和懲罰的規定。在以後的四十年中,許多新修訂案相繼出現,涉及問題包括猥褻罪、種族滅絕罪、公開煽動仇恨罪、侵犯私人隱私罪、竊聽通訊罪、劫持罪和危及飛機安全罪、賭博和彩票罪、酒醉駕車罪、兒童綁架罪和性攻擊罪。
(二)最近的《刑典》修正案
1. 1993年的修正案
1993年8月1日生效的C-109法案主要是針對電子監視。它的規定為警察和執法人員竊聽、監視和其它偵察手段提供了基礎。新法案亦對行動電話的竊聽做了規定。新法案一方面使警察必要時可以使用電子偵察手段,另一方面又保護了個人的隱私權。
1993年月1日生效的C-126 法案旨在更好地對付針對婦女的暴力,家庭暴力及虐待兒童等問題。新的修正法案包括:制定反跟蹤法(又稱刑事騷擾罪);允許法官禁止性犯罪分子進入公園、游泳區域、學校或操場,或出任受兒童免受性剝削和侵害。該法案規定,兒童色情物品包括:年齡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性行為電影、錄相帶或其它視覺作品。法案禁止擁有、製作或銷售這類色情物品。
2. 1994年的修正案
1994年6月提出的C-37法案是對《青少年罪犯法》和《刑典》的修正。該法案第一部分建議加重對青少年謀殺罪犯的懲罰;改變對16歲和17歲重案罪犯的審判過程;允許警局之間,校委會官員及有關機構之間交流青少年罪犯的資料;允許少年法庭向其安全受威脅的公眾人士透露青少年罪犯的身份;對於非暴力的青少年罪犯,減少牢獄判罪,鼓勵更多的正面的社區服務教育。
1994年6月15日,C-42法案被提交國會。該法案對《刑典》和其它有關法令做出100多條修正案,旨在使法律和執法現代化。
3. 1995年的修正案
1995年2月24日提出C-72法案是針對自我毒品麻醉而訂的。該法案對《刑典》的修正使得自我麻醉無法成為暴力犯罪的辯辭,例如性攻擊或攻擊罪。法案訂立了一項加拿大人必須彼此遵守的“約束標準”;凡因過度麻醉而對自己行為失控,或不知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傷害的人均屬犯罪,並且是刑事過失罪。這一法案防止了罪犯使用極度麻醉作為辯護的理由。
1995年7月13日生效的C-104案是關於脫氧核糖核酸證據的收集。法官可以允許警察在刑事調查是索取DNA證據。在現代科技生活中,這是一個極為強有力的刑偵工具,它已幫助了數名無辜的“罪犯”在被囚十多年後借DNA 的力量被證明無罪,同時也將使控方成功地被控告定罪。
4. 1996年的修正案
1996年4月19日提出的C-27法案主要對雛妓,雛妓旅遊業,刑事騷擾罪,和女性生殖器割禮做出了規定。
1996年5月30日提出的C-41法案意在改善兒童的撫養制度。
1996年6月11日提出的C-45法案主要對《刑典》第745條做了重大修改,該條主要是有關謀殺罪犯的假釋規定。首先新法規定罪犯將不會自動獲得假釋聽證;其次,多重謀殺或系列謀殺罪犯將無權獲得假釋。最後,假釋陪審團必須表決一致同意,犯人才可以獲得假釋。而目前的刑法僅要求三分之二的多數。
1996年6月20日生效的《加拿大人權條例修正案》禁止性別歧視。
1996年6月12日提出的C-46法案建議對於性攻擊、兒童性犯罪案、亂倫案、賣淫案、猥褻行為案及強姦案等各類案件中的個人申訴或作證檔案,應限制接觸。新法案建議,被告的律師只有在非常具體和受限制的條件下,才允許接觸原告的個人檔案。這些檔案包括醫療、治療、諮詢、心理、兒童援助協會、學校、就業及個人日記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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