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祥[武漢鐵路分局原副局長]

劉志祥[武漢鐵路分局原副局長]

劉志祥,男,1956年出生於湖北鄂州,歷任工人、軋土工、火車司機,人事科長、紀委書記、漢口火車站副站長、武東車站黨委書記,1997年4月,劉志祥升任為漢口火車站站長,2002年3月,劉志祥升任為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劉志祥劉志祥
劉志祥,1956年出生於湖北省鄂州市一個普通家庭,學歷不高,為人處事好講江湖義氣,在朋友圈裡人稱“爽哥”。2006年4月30日,宜昌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志祥犯故意傷害罪、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此案是迄今鐵路系統查出的涉案金額最高的貪污受賄案件,也是被查處的正處級官員中罕見的巨貪

在近十餘年,劉志祥的仕途可謂是一路春風,從人事科長到紀委書記再到漢口火車站副站長,1997年4月年僅41歲升任為漢口火車站站長,其後的6年,是他志得意滿的仕途“輝煌”期。在他任內,漢口火車站效益連年增長,並作為華中樞紐和鐵路視窗單位,得到上級部門的重視扶持。
2002年3月再次升任為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劉志祥的升遷速度驚人,刷新了武漢鐵路分局幹部任用晉升的紀錄。就這樣,一個學歷不高,當過工人,乾過軋土工、火車司機的劉志祥,就是這樣一個貪污1227萬元,受賄1439.8萬元,並有1000多萬元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劉志祥,從人事科長爬到了副局長的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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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舉報

真正推動劉志祥案件查處的幕後舉報人,卻是一位非鐵路職工。汪漢林,1976年從部隊轉業後即在汽車公司做接待、票務工作,與漢口火車站打交道20多年,深諳車站票務內情。因為看不慣漢口站倒票黑幕,2002年7月,汪漢林第一次上京舉報劉志祥問題。
高鐵柱被人刺死後,汪漢林開始向國務院、全國人大、最高檢、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20多個中央和湖北省主管部門進行實名舉報,四年多來,汪漢林打字複印的舉報材料就裝了幾大箱,花費3萬多元,搬了5次家。
2003年11月,湖北省公安廳辦案機關與汪漢林取得聯繫,並安插其在車站臥底。2005年3月,劉志祥被雙規。同年9月,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罷免劉志祥武漢市人大代表資格。隨即不久,劉志祥被正式批捕。據另一位知情者透露,現場搜查劉志祥的屋子,起獲了四五千萬的現金,有些放在家裡都長霉了,不敢存在銀行里。“光整理現金就整理了一天一夜。”這位知情人員說。
劉志祥利用職權在火車票上得到實惠,是個公開的秘密。他在漢口火車站擔任站長6年,被人封為“漢口站最大票霸”。據汪漢林透露,數年來,劉志祥與原武漢電視台後勤部的職工何堅聯手壟斷漢口火車站絕大部分臥鋪車票和俏銷的座位票,形成一個堅實的網路和繁雜的銷售體系。
另外,壟斷漢口站所有基礎建設工程、項目,被認為是劉志祥的另一條生財之道。據披露,劉志祥在任站長期間,漢口站的基建工程,極少招投標,基本上都包給了劉志祥家鄉的施工隊伍,其中“漢口火車站經劉志祥的手,幾年來裝飾維修費用高達1.74億元。”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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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至2004年,劉志祥在擔任漢口火車站站長和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指使財務人員、工作人員和下屬單位負責人等從漢口站“小金庫”中取出巨額款項,以外出學習、考察、辦事、旅遊、需要用錢、“感謝”有關方面等名義,採取無條和白條領款等手段,單獨侵吞或夥同他人私分公款,貪污公款及公物折款總計人民幣1227萬餘元、美元58萬元、歐元13.5萬元。其中劉志祥個人實得現金及物資折款總計人民幣1144萬餘元、美元52萬元、歐元3.5萬元。在此期間,劉志祥利用職權,先後160餘次收受工程建築商、車票代售點負責人和所屬工作人員等的巨額款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所得現金及物資折款總計人民幣1435.4萬餘元。據媒體報導,抓捕劉志祥時,辦案人員在其住宅內查抄了3000多萬元現金。據稱,這些錢很多都長了霉,公安機關從銀行請來8名點鈔員,帶了6部點鈔機,花2天時間才清點完。法院同時還查明,有關機關依法扣押、凍結被告人劉志祥財產的數額特別巨大,扣除其個人及家庭成員合法收入、個人貪污受賄所得、違紀款物等外,還有總計人民幣527.5萬餘元、美元88.744萬元、歐元5.8萬元、港幣120.473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被判刑

2006年4月30日,宜昌中級法院院基於上述事實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志祥犯故意傷害罪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罪名成立,且犯罪金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惡劣,後果極其嚴重。但法院同時認定,被告人劉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動交代自己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並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贓款贓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由於被告人劉志祥貪污、受賄的罪行特別嚴重,對其要求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採信。

據此,根據被告人劉志祥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悔罪表現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劉志祥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同時判決對被告人劉志祥4000餘萬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人物評論

劉志祥出身於普遍家庭,學歷不高,但劉志祥為人處事好講江湖義氣,在朋友圈裡人稱“爽哥”,很有“人緣”。他諳熟仕途之道,善於投機鑽營,取得領導好感和信任,為自己的升遷奠定了牢固的“民眾基礎”和“領導基礎”。上下都有人,是劉志祥升官的秘訣。
劉志祥在仕途上的春風得意,必然有領導為其鋪路搭橋。一方面,領導為劉志祥的升遷創造條件、提供機會。在幹部任用的時候,領導眼裡首先看到的是劉志祥,心裡想到的首先是劉志祥。這才是劉志祥快速升官的最關鍵原因。另一方面,對劉志祥的違法亂紀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放鬆管理,缺乏監督。劉志祥之所以能腐敗較長的時間而平安無事,與領導的包庇、慫恿有直接關係。

還有用人制度的因素,是用人制度上的漏洞給了劉志祥提供了方便和可能。用人制度上的不健全、不完善,用人作風上的不民主、不科學、不公正,為劉志祥這種人的升遷打開了通道。

劉志祥腐敗案的教訓十分沉痛,值得總結和反省的東西很多,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反腐敗必須首先管好上級領導幹部,上級領導正了,不端的下級幹部既無升遷之機可乘,也不敢歪。

同時,還有必要指出,劉志祥已經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提拔和慫恿、包庇劉志祥的領導也不能放過,一定要追究他們的責任,對有關責任領導一定要嚴肅處理。這才能給民眾一個滿意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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