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汪漢林,男,1945年出生,原北京軍區軍樂團的長號手。
1976年,因在河北演出時遭遇塌方脊椎嚴重受傷,退伍到原湖北汽車工業公司,又因接待工作需要,與漢口火車站打上了交道。
1997年4月,漢口站的緊俏車票被瘋狂倒賣,最高附加手續費竟高至80元。這種狀況在其後幾年愈演愈烈,高價票背後的貓膩兒被頻繁接觸票務工作的汪漢林了如指掌。軍人的經歷讓他眼睛裡摻不得沙子,從2001年12月起,汪漢林開始了舉報劉志祥之路。
2006年4月30日,宜昌中院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認定被告人劉志祥犯故意傷害罪、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上訪經歷
2002年7月,汪漢林上北京舉報漢口火車站問題。回來後不到一個月,時任漢口站站長的劉志祥找他面談,盤問其是否和原漢口火車站招待所承包人高鐵柱在一起舉報他。3天后,汪漢林騎腳踏車路過漢口站橋北新村一個鐵路涵洞時,突然被6個不明身份的人推下路基,紛亂的木棒與拳頭像雨點一樣落到了他的身上。一陣暴打後,他裝有身份證、相關票據與部分上訪材料的公文包也被搶走。
他和老伴早已下崗多年,本來就因為買房欠了別人借款13萬元,此時的汪漢林已是近60歲的人了,自被打傷後走遠路都要拄拐杖,2002年9月,他找戰友借了1000塊錢,再次到北京上訪。
中央紀委領導看到汪漢林被毒打後柱著拐棍上訪的情景,十分氣憤,當著他的面說:“這還了得,殘酷報復舉報人,我親自為你開介紹信,你再上鐵道部紀委!”
第二次上京舉報期間,高鐵柱給汪漢林打來數次電話,告訴他彭支紅組織了一幫人到處在找他。為此,汪漢林在北京和鄭州滯留了20多天,這才躲過了一劫。
當年12月,高鐵柱被害。汪漢林家裡也再難平靜:總有不明身份的人在他家樓下轉悠,甚至敲門詢問他的去處;夜裡家中電話不停地響起,有人七彎八拐打聽他的行蹤,有人恐嚇他的妻子和女兒。
為了躲避傷害,汪漢林短時間內先後搬家5次。
汪漢林的舉報歷程充滿曲折。2003年5月,劉志祥的問題不僅沒有得到查處,反而被提升為武漢鐵路分局的副局長;此時,另一個打擊接踵而來——因長期有家不能回、長時間擔驚受怕,汪漢林的妻子實在無法忍受這種生活,在多次勸丈夫無果的情況下,提出了離婚。
汪漢林仍舊無法放棄。他將家裡一台洗衣機以120元的價格賣了,再用這筆錢複印了實名舉報材料,分別寄給中央領導及中共湖北省委書記俞正聲。
回顧當時心境,汪漢林更願意將其歸結為信仰的力量。“我們是純正的共產主義信仰者。”說這話的時候老汪滿臉虔誠。
汪漢林寄給中央的舉報信匯集到了國家信訪局。與此同時,曾對汪漢林有過支持的幾位武漢市人大代表及新華社湖北分社的一位同志,將他舉報的問題發了內參。
這次舉報,終於引起了中紀委的高度關注。2003年11月,湖北省公安廳重案處楊處長找到了汪漢林。此時,他還躲在武漢郊區東西湖一個親戚家中。
在隨後的一年時間裡,汪漢林配合重案組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2005年1月5日,湖北省公安廳決定收網。當天上午,劉志祥被“雙規”。隨後,公安部門共出動13輛警車、60名警察,分組抓捕了包括潘莉在內的數名涉嫌劉志祥腐敗案的漢口火車站人員。
當天中午,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尚武給汪漢林打來電話,感謝汪在調查和抓捕貪官劉志祥期間所做出的貢獻。
舉報成果
汪漢林迎來了輝煌又苦澀的勝利。在見證勝利的時刻,他作為歷時近5年的舉報人卻遭到了難以啟齒的尷尬。
2006年3月15日,即在開庭審判劉志祥的前一天,汪漢林自費風塵僕僕趕到宜昌,想爭取在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一張旁聽證卻未能如願。
16日上午9時開庭前,宜昌市中院戒備森嚴,保全措施非同於往常任何一次庭審。汪漢林在法院門前為領不到旁聽證與宜昌中院發生激烈爭執。他憤慨地說:“我是被劉志祥毒打的受害人,又是劉志祥一案的舉報人,是源頭,沒有我們民眾舉報,你們法院無案可審!”
為了舉報劉志祥,5年來汪漢林兩次進京、六上鄭州、三到宜昌,幾次遭到毒打。為了躲避劉志祥勢力的暗害,連續5次搬家。在種種壓力之下,他負責地進行了大量調查、走訪,書寫、打字、複印了幾大箱舉報材料,交給了中央、地方及鐵路系統20多個部門及40多位黨政領導幹部。
“我的舉報是翔實而負責的,對巨貪劉志祥的宣判內容證明了我沒有臆造、誹謗和誇大其詞。劉志祥被宣判後,總計5000多萬元贓款被追繳進了國庫,而我卻被遺忘在角落裡,宣判後半年來沒有任何一個部門過問過我一句。如果都像我這樣遭到冷冰凍的對待,以至於連開庭旁聽的資格都沒有,今後還有誰願意舉報貪官呢?”
時隔半年,汪漢林再次走上了上訪之路,不過這次,他是在為自己的舉報成果爭取回報:
“我在此鄭重地向有關部門請求,根據我對劉志祥一案的舉報成果和我的實際生活困難,請有關部門依據政策對我做出適當的經濟補償。”
來京上訪期間,汪漢林特別注意了最高檢察院對獎勵舉報人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大案要案,經偵查屬實,被舉報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和單位給予精神及物質獎勵。獎勵舉報的有功人員,應當在判決生效後進行。
然而,目前我國尚未出台《舉報法》,其中關於如何獎勵舉報人的辦法也沒有明確。規定不明確,使得舉報人的獎金問題未能有明晰標準。目前北京市檢察院已出台相關辦法,為激勵公民舉報犯罪、參與反腐敗鬥爭的積極性,設定舉報個人最高獎勵金額為10萬元。然而,各地檢察院在具體獎勵上數額有所不同。像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目前對查處的腐敗案舉報人進行獎勵的,獎金額度最高是8000元。
幾年來,汪漢林實際的舉報費用已超過3萬多元,他是退休職工,經濟本來就拮据,實際上是負債舉報。對於能爭取到的獎金,他並不期待能補償自己的實際付出。汪漢林坦言,自己面對的風險和舉報的代價,是難以用金錢衡量的,而舉報獎勵,其象徵意義遠遠大於獎勵數額本身。
對此,湖北省紀委信訪辦工作人員勸解道:老汪,你還是幸運的,因為你的舉報,能夠把貪官告下來,有好多舉報沒有成功。
汪漢林深知,如果不是中央下決心督辦這個案子,把劉志祥案從鐵路系統調出來,他根本告不倒劉志祥。
60歲的汪漢林仍每天出入於漢口火車站做票務。自己的退休工資雖然只有每個月幾百塊錢,但有孩子的贊助。他已做好兩手準備,如果危險,就隨時離開漢口站,去別處建一個養殖項目。
考慮到舉報存在的風險,為了防止意外,他甚至寫下了遺書:
“若是我今後被劉志祥勢力所殺害,我死而無憾。我今年60歲,從上個世紀60年代初期就參加了社會工作,1964年參軍,在我40餘年從事工作的尾期能為黨和國家的利益做件大事、好事,這是我的驕傲和光榮。我沒有辜負黨和國家對我的培養、教育,我盡到了共和國公民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