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法適用效力即刑法的適用範圍主要解決刑法在什麼地方、對什麼人和在什麼時間內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空間效力與時間效力。
空間效力
是刑法對地域和對人的效力,就是要解決刑事管轄權問題,即在什麼樣的空間範圍內有效,是以一定範圍的地域為準則,還是以一定範圍的公民為準則,還是以保護一定範圍的利益為準則等等,從而有了不同的標準。
解釋
1,如果以一定範圍的地域為準則即只要在一國家主權範圍內,所有的犯罪行為都適用本國刑法,為所謂的屬地原則(即屬地管轄)。
2,如果只要是某個國家的公民,不論其行為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適用本國刑法,即為屬人(管轄)原則。
3,如果是以行為是否侵犯本國國家利益或者本國公民利益為準則,都適用本國刑法,則為保護(管轄)原則。
4,還有一種是針對國際條約、國際協定中規定的違反全人類共同利益的國際犯罪行為,不論行為人的國籍、行為所在地、任何締約國、條約參與國都有權管轄,此為普遍(管轄)原則。
時間效力問題主要解決的是刑法在何時生效、在何時失效以及對其生效前的行為有無追溯效力,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從本質上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定罪判刑應以行為時有法律的明文規定為限,行為人只能根據行人之際的有效法律預見其行為後果,對行為之後才實施的法律,原則上不能對該行為有效,但如果法律發生變更時,考慮到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故產生刑法時間效力的“從舊兼從輕”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