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刑名幕吏(又稱“刑名幕友”)簡介
清朝的官員,絕大多數是通過“八股”式的科舉考試而獲得官職,對於國家的律法、刑名錢穀等具體事務並不熟悉,在涉及到具體案件的處理時,往往需要藉助書吏和幕僚的幫助,因此,刑名幕吏就在實際上成為一種重要的職業。清朝的書吏受僱於官府,不是國家官員,沒有品秩和俸祿,刑名書吏是最重要的吏職;幕友一般受僱於各級官員,以“私人幕僚”的身份為僱主工作,所以,一般幕友的身份要高於書吏。
清朝負責刑名案件的書吏和幕友,多是常年接觸刑事案件的老吏員,或是經過專門學習、培訓的專才,一般都精通律例,並有豐富的刑案經驗和官場經驗,對於科場出身的官員來說,是辦理案件的重要幫手。實際生活中,許多案件的批詞判語,都是出自幕友或書吏之手。刑名幕吏在司法中這種獨特的地位,就成了他們操縱司法、上下其手的重要資本。由於清朝的書吏和幕友不拿國家俸祿,衙門的“工食銀兩”或僱主給的佣金又比較微薄,利用司法上的方便來獲取額外的經濟利益,就成為大部分刑名幕吏的追求。因此,清朝司法的公正性又多受了一重消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