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含義
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是一個契約項下的貨物先後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裝運。在國際貿易中,凡數量較大,或受貨源、運輸條件、市場銷售或資金的條件所限,有必要分期分批裝運、到貨者,均應在買賣契約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如為減少提貨手續,節省費用,在進口業務中要求國外出口人一次裝運貨物的,則應在進口契約中規定不準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條款。
一般來說,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明確規定分期數量者除外),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準許分批裝運。但是,如果信用證規定不準分批裝運,賣方就無權分批裝運。
因此為防止誤解,如需要分批裝運的出口交易,應在買賣契約中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to be allowed)作出明確規定。
注意事項
特別注意《UCP600》中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不視為分批裝運
1,表明經由同一運輸工具並經由同次航程運輸的數套 運輸單據在同一次提交時,只要顯示相同的目的地,將不視為部分發運,即使運輸單據上標明的發運日期不同或裝貨港、接管地或發運地點不同。
2,含有一份以上快遞單據、郵局收據或投郵證明的 交單,如果單據看似由同一塊地區郵政機構在同一地點和日期加戳或簽字並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