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學生能夠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商法的基本理論和具體的商事法律制度。
本課程先修課程為:《民法學》、《法理學》。
主要內容
在第一章商法總論中,包括的主要內容有:商事關係的內容及相關的商人、商行為概念;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的關係,尤其是商法與民法的區別以及經濟法對商法的影響,商法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現代商法的各基本原則,商法的性質和特點,現代市場經濟對商法的要求。同學們應該理解和掌握:什麼是商法,什麼是商人和商行為;商法的地位、作用和特點如何,特別是它與民法、經濟法有什麼聯繫和區別;商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這些原則在商法中有哪些表現,它們如何反映和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在第二章公司法中,包括的主要內容有:公司組織形式的基本內容,公司與其他企業形態的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公司基本財產制度的主要內容,公司資本制度、股份制度、債券制度和對外投資制度,公司財務制度的基本構架;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現代公司管理和經營決策權的構造方式,監督機制和民主管理制度及其意義;公司設立、變更和終止的法律制度,公司合併、分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發行和轉讓。同學們應該理解和掌握:什麼是公司,公司有哪些種類,它們之間的區別是什麼;什麼是公司資本制度,現代公司制度是如何界定股東和企業法人的產權的,現代公司制度對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何意義。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如何構成的,這些機構各自有什麼職能、義務和責任,這些機構間的相互關係如何,如何解決現代公司治理中的"代理人道德風險"或"內部人控制"問題。公司如何設立、變更和終止,公司如何進行合併、分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何發行、轉讓。
在第三章合夥企業法中,包括的主要內容有:合夥企業的概念,合夥企業的法律人格,合夥企業與公司的區別。合夥企業的財產關係性質、事務執行制度和分配製度。合夥企業外部關係,特別是有關合伙人對外行為的效力,合伙人連帶無限責任。合夥企業變更和解散,特別是入伙、退夥和出資份額轉讓的規則。同學們應該理解和掌握:民法合夥與商事合夥有何區別?我國的合夥企業與商事合夥有何共同之處。合夥企業的內部關係準則是什麼,有哪些具體表現。法律這樣規定意義何在。如何理解合伙人的對外行為對合夥企業的效果。合夥企業變更有什麼規則,法律制定這些規則的意義是什麼。
在第四章破產法中,包括的主要內容有:破產法的重要意義,破產法與債務清償法、企業法的聯繫。破產程式的集體清償原則和公平清償原則,破產案件受理制度、破產無效行為制度、債權人會議制度和破產宣告制度。破產財產、破產債權、破產抵銷權、別除權。破產清算組的職能,執行清算事務的基本程式和操作方法。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的意義。同學們應該理解和掌握:如何理解現代破產法上的破產概念。破產制度對於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何意義。什麼是破產原因。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如何。如何認定和處理破產無效行為。 什麼是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的法律地位如何,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哪些,其決議通過的規則是什麼。什麼是破產宣告,其法律效果如何。破產清算組的職能是什麼。如何理解破產財產的範圍。破產取回權的主體、客體是什麼,如何行使。什麼是破產抵銷權,它與民法上的抵銷權有何區別。什麼是別處權,它在破產清算程式中出於什麼地位,如何行使。什麼是和解制度,什麼是重整制度,它們的意義如何,二者有何區別。如何理解重整制度的性質和理論依據。
在第五章票據法中,包括的主要內容有:票據法的特徵,票據法與民法的聯繫與區別。票據的無因性原則和嚴格技術性原則。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發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追索等票據實體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實際套用。同學們應該理解和掌握:什麼是票據,什麼是票據法,票據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什麼是匯票、本票和支票,匯票有哪些種類,有關匯票的規則對本票、支票有何意義。什麼是背書,背書有哪些種類,背書的效力如何。什麼是承兌?什麼是參加承兌?承兌要經過哪些程式?什麼是票據保證,票據保證的效力如何。什麼是付款,什麼是參加付款,付款的規則和效力如何。什麼是追索權,追索權發生的原因是什麼,如何行使追索權,追索權的效力如何。本票和支票各有哪些特殊規則。
在第六章證券法中,包括的主要內容有:證券法規範的證券與一般證券的區別。證券法與民法的聯繫與區別,證券法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證券法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及其在證券發行與交易過程中的具體體現。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的概念和具體內容。證券交易管理體制。同學們應該理解和掌握:什麼是證券法上的證券,它與民法上的證券概念有何區別。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證券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如何。什麼是證券發行註冊制,什麼是證券發行審核制,我國《證券法》採用的是哪一種制度。什麼是信息公開制度。它有哪些主要內容。證券交易有哪些方式,它們各自的特點是什麼。什麼是證券上市,我國法律對證券上市有何規定。什麼是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收購的一般原則是什麼,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哪些方式。證券法上的禁止交易行為有哪些,它們各自的特徵是法律責任如何。我國《證券法》上的證券商有哪些種類,證券商與投資者的法律關係如何。什麼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它有哪些職能和義務。什麼是證券交易所,其組織形式有哪些種類。簡述我國證券管理體制的特點。
在第七章保險法中,包括的主要內容有:保險基本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我國保險機構的組織體系,保險公司設立、變更和終止法律制度。保險契約的主要內容,訂立保險契約的程式以及關鍵條款的商業意義和法律意義。財產保險契約和財產保險法律制度。人壽保險契約和人壽保險法律制度。同學們應該理解和掌握:什麼是保險,我國《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保險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哪些。簡述保險契約的特點、主體和內容。保險契約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如何通知和索賠。哪些情況構成保險欺詐。什麼財產保險,財產保險有哪些種類。什麼是保險法上的代位請求賠償。什麼是人身保險,人身保險有哪些種類。
如何學好
今天我們的主題是商法的基礎問題,剛才從商法本身的特點和內容方面講了如何學好商法,現在,再從另一個角度,從商法以外的角度談一談如何學好商法?
1、要在市場中學習
掌握商法知識的目的是付諸實際套用。所以,要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做到理解掌握,學以致用。所以心中要有市場,就是在學習理解商法規則時,應當與實際生活中的相關現象聯繫起來。學習公司法,應該設法對一家或幾家公司進行考察。你如果沒有辦過公司,也沒有在公司里任職的經理,你至少可以同有這方面經驗的人交談。你也可以看一些描寫企業的小說或者企業家傳記,對公司的實際運行形成比較接近生活的認識。你也可以通過案例來獲得對商事交易實踐的知識。
在有了一些實際感受以後,還要結合商法課程的內容,學會 "一個理智的商人"的思維,或者說,學會站在一個企業家、投資者、交易當事人的立場上來判斷一件事的是非曲直,或者利弊得失。要知道,商法的許許多多規則都是來源於商業實踐。所以,你要真正掌握一項商法規則,就要能夠把它還原為生活現象,還原為交易實踐。學到的是知識,會用的才是智慧。
我國進入WTO以後,更要與世界市場結合在一起。
案例:對"before"一詞的分歧。
A出口公司向英國B公司出口一批花生,國外開的信用證規定:"200M / Tons of groundnut Kernels from Qingdao to London before April 1, 2000, Partial shipments prohibited."(200公噸花生仁於2000年4月1日以前從青島到倫敦,不許分批裝運。)
在A公司裝運前的3月10日,又接到開證行修證通知:"The shipment changed to 100M / Tons of Groundnut Kernels from Qingdao to London and 100M / Tons of Groundnut Kernels from Qingdao to Liverpool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裝運改為100公噸花生仁從青島到倫敦和100公噸花生仁從青島到利物浦代替原規定。)
根據修改,A公司與船公司聯繫,100公噸到倫敦的貨物配裝"WANGJING"輪,另100公噸到利物浦貨物配裝"RICKMERS"輪,分別取得3月31日和4月1日裝運提單。單據通過議付行寄到國外,4月15開證行提出拒受單據。
A出口公司於4月17日向開證行提出意見:
關於你某某號信用證項下拒受單據的通知,我們已經收到並感到非常驚訝。我們認為:
1) 你於3月15已將信用證的不許分批裝運條款改為分2批裝,即100公噸運到倫敦,100公噸運到利物浦。我方為了滿足該修改要求,經各方的努力,才特分別100公噸運到倫敦,100公噸運到利物浦,你行反而我單證不符,請你行查對3月15日該證的修改書。
2) 你信用證規定4月1日以前裝運,我們對運到利物浦的貨物正好於4月1日裝出,為何又變成過期裝運?請查對信用證與我提單的日期。
開證行不同意上述申述。4月20日又提出:
1) 在3月15日的修改中,我行只將原規定倫敦的200公噸改為100公噸倫敦,100公噸利物浦。只修改目的港,即要求在同一船上裝兩批貨。
2) 我信用證規定裝運期為4月1日以前,所謂"以前"不包括所述日期在內,故構成晚於信用證裝運期。
(幾經交涉無果,最後按80%付款而結案。冤不冤?!
舉例說明
案例分析:
1) 信用證項下的單據,要嚴格做到"單證一致"。本案的問題是沒有嚴格審查信用證。對方修信用證,僅僅修改目的港貨量未涉分批裝運問題,原條款"不許分批裝運"仍然有效。A公司如果事先發現這一點,可以與船方聯繫,能做到就接受對方要求,將貨裝在一條船上,分開制兩套單據。不能做到就不接受。
2) 對於"before"的理解。UCP500(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未對該詞給予規定,只對"after"作了規定,即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在內,按此方式理解before是有道理的。
3) A公司以後得知,是由於市場價變化,對方故意利用單據上的缺點,達到不付款或壓價的目的。實際的裝運情況,不會給對方造成什麼損失。
律師在參加談判時,不應該完全以一個律師的嚴厲態度,純理念地討論法律問題,就像一個教授在課堂上一樣。他應該以一個生意人的靈活看待一場遊戲。這種遊戲只有兩個規則:A任何事情都可以討價還價。B任何東西都可以討價還價。與人打交道的能力是律師的看家本領。這正是法學院學生沒有開設的課程。我想這正是與委託人緊密合作,取得勝利的關鍵。可惜,這種本領課堂上不教,在法學院裡也學不到。
2、掌握法律政策和法律技術
學習商法,要以制度和規則為中心。具體說,要在掌握各有關法律規則的制度理性(即有關"為什麼"的問題)和操作技術(即有關"如何做"的問題)的基礎上,全面、準確地了解各有關規則的涵義和它們的相互聯繫,以便融會貫通,付諸套用。在學習過程中,還應當掌握效率、公平、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基本理念,並注意體會商事法律制度在科學配置資源、平衡利益關係、規範市場行為和維護經濟秩序方面所採用的方法。
當然,掌握基本概念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概念只是法律現象的描述。商法具有很強的實用性,不能從概念到概念,不能脫離實際。
需要注意的是,要真正理解掌握一項制度或規則,必須"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也就是說,要掌握制度和規則後面的法律政策。你要明白這個規定的意思,就必須知道它是用來解決什麼問題的,還要知道為什麼要採用這種規定來解決這個問題。
哈佛法學院長考思說,研究中國法律,不能光研究法律條文,應研究是什麼促使制定法律條文,是什麼使條文有效,又是什麼使其失效。
在了解規則的內容和理由的基礎上,就要進一步懂得規則的套用。你要考慮,這項規則在適用時會發生什麼問題,有哪些難點,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如何克服這些難點。因此,你需要觀察一些實踐中的做法和案例,把規則與生活現象聯繫起來,與當事人的利益和行為聯繫起來,考慮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思考如何運用規則解決問題。
法律為政治服務,在某些時候,政治氣候發生變化,產生鬆動,就給予從法律上解決問題創造了條件。有時候,為了從政治上解決目前的,現實的問題,也會違背法律上的傳統理論或解決辦法,也可能從此產生了新的法律理論。
3、運用其他學科的知識
學習商法,要具備一些其他法律的知識,如,民法通則、契約法、擔保法、民事訴訟法等等。
此外,還要了解一些相關的經濟類學科,例如,公司法與企業管理就有密切的聯繫,學習公司法還要與當前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聯繫起來。又如,學習票據法、保險法,還要掌握一些金融知識。沒有相關學科的知識,是很難學好商法這門課的。
學好法律,還要有一個合理的知識結構,處理一個法律問題,要調動不同的知識。
要有嚴格的法律訓練,知道如何進行法律推理,運用邏輯方法,還要了解歷史,懂得哲學,要了解社會生活。
學好商法還要注意三點,一是要心中有市場,二是掌握好法律政策和技術,三是學好其他相關的知識。
剛才講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有關遠程教育和直屬教學點。另一個是關於商法。
在第二個方面,我們說了四個問題:1,什麼是商法;(範圍)2,商法的內容;2,商法的基本原則;5,如何學好商法。
五、最後給同學們一個建議,要仔細認真讀書。
在學習方法上,同學們要注意以下幾點:
1. 掌握各主要商事法律制度的內在體系和基本概念,從整體上了解商事法律的特點及其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2. 以法規為中心,準確地把握原理,研究實際套用中的問題,在理解和運用上多下功夫。
3. 緊密聯繫實際,通過調查研究、閱讀資料和實習等多種方式,儘可能多地接觸國內外市場組織和市場交易的實例,增加實感。
4. 開展案例教學,結合我國經濟改革和經濟審判中的實例,組織學生進行討論,以提高套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同學們還要注意以下幾個學習環節:
1. 自學
自學是遠程教育課程的主要學習手段。學生應高度重視自學環節,增強自學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同時也要不斷總結和交流經驗,努力提高自學的能力。現代教育是終生教育。提高學生的自學能力是現代學歷教育的一個重要目標。自學以讀書為主。所讀之書,除了文字教材外,還可以包括一些課外參考資料。
2. 電視課
電視課是教師與學生進行遠程交流的主要手段。通過電視課,學生不僅可以接受國內優秀學者的知識傳授和專業訓練,而且可以體味他們的學術思想和學術風格。學生的綜合素質,在相當程度上有賴於同老師的交流。優秀學生是在與優秀學者的接觸中成長起來的。
3. 討論課
討論課是學生消化書本知識和授課內容,訓練法學思維和實務技能的重要環節,討論課由地方電大的輔導教師組織實施。各地輔導教師應當熟悉教學大綱和文字、音像教材,深入鑽研和掌握教學內容,認真準備。討論課應圍繞教學重點,選擇重要的專題或案例,組織學生集體討論。在討論中,輔導教師應注意以下幾點:①發現和培養學生中的學習骨幹,發揮他們在討論中的帶頭作用;②在討論過程中,教師要隨時提出問題,進行啟發引導,並避免學生脫離教學目的的要求而在一些枝節問題上陷入無休止的爭論;③教師要平等地與學生討論,尊重並鼓勵學生的獨立思考和獨立見解,教師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也可以進行總結,但不要把自己的見解當作唯一正確的結論強加給學生;④討論之後,可以給學生推薦一些有關的參考資料。
4. 作業
作業是學生鞏固和檢驗所學知識和能力的有效手段。在文字教材和其他輔導材料中將提供必要的論述題和案例。在論述體作業中,學生應學會圍繞題目建立論點,組織論據,展開論證,做到論點正確,論證清晰,論據充分,並力求觀點鮮明,邏輯嚴密,文字精煉,語言生動。在案例題作業中,學生應善於把握基本案情,抓住關鍵事實,理清法律關係,正確運用規則,嚴密分析,準確判斷,並注意運用效率、公平和誠實信用的理念進行價值評斷。地方電大的輔導教師可以適時對學生作業進行檢查和講評,公布優秀作業,組織學習經驗交流。
5. 考核
考核是對學生學習效果的檢驗和評價。考核主要檢測學生對本學科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規則的理解、掌握和運用程度,並附帶評估學生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在分析能力、表達能力和市場經濟基本理念方面達到的水平。考試由中國政法大學統一出題,由各地電大按統一標準評分。
總論
商法總論分為七大點:(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徵
商法,亦稱商事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係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可以分為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和實質意義上的商法。形式意義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國家所制定的並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而言。按照學者們的歸納,實質意義上的商法又可以分為兩種:廣義的商事法和狹義的商事法。廣義的商事法包括國際和國內商事法兩種。至於狹義的商事法,則專指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而言;一般言及商事法,也多指狹義的商事法。
和其他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相比,商法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徵:(1)商法具有複合性。(2)商法具有較強的技術性。(3)商法具有明顯的營利性。(4)商法具有顯著的國際性。
(二)商事法的基本原則
商事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反映一國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對於商事關係具有普遍性適用意義或司法指導意義,對於統一的商法規則體系具有統領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規則。這些原則主要有:(1)強化商事組織原則;(2)維護交易安全的原則;(3)促進交易迅捷的原則;(4)交易公平的原則。
(2)商主體的概念、特徵與分類
1.商主體的概念
商主體在傳統商法中又稱為“商人”。是指依據商事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商事活動,享有商事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自然人和法人組織。學者們在概括商主體概念時,往往強調其主體的基本特徵,認為“商業主體者,乃指商業上權利義務所歸屬之主體也”。
2.商主體的特徵
商人作為商法上的行為主體,除應具備民法中有關民事主體的基本要求
和基本特徵外,還具有一些不同於一般民事主體的法律特徵。這些法律特徵主要表現在:(1)商事主體必須具有商事能力。(2)商主體必須以營利性活動作為其營業內容。(3)商主體的特殊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須經商業登記而取得。最後,商主體必須是商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是商法上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
3.商主體的分類
在大陸法國家的商法理論中,通常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對商主體加以類型劃分,這些分類體現了各國商法對不同類型商主體的特別控制要求。(1)商個人、商法人與商合夥。這是按照商主體的組織機構特徵進行的分類。(2)法定商人與註冊商人。這是按商事主體資格的取得是否需要履行相應的註冊要求而進行的分類。(3)大商人與小商人。這是某些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實踐依據商主體是否規範地適用商法進行註冊、建立機構和從事管理和經營活動進行的分類。(4)固定商人和擬制商人。這是對商事主體是以商行為為標準還是以著眼於企業形態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四)商行為的概念、特徵與分類
1.商行為的概念
商行為又稱為“商業行為”,它是大陸法系民商法中特有的概念。按照大陸法系學者間的一般認識,商行為是指以營利性營業為目的而從事的各種表意行為。
2.商行為的特徵
商行為作為營利性營業活動,它僅僅是民事活動中比較特殊的一類。按照商法理論中的一般認識,商行為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商行為是商主體以營利為目的而從事的特定行為。(2)商行為原則上應是某種營業性行為,它表明主體至少在一段期間內連續不斷地從事某種同一性質的營利活動,因而具有營業性或職業性。(3)商行為本質上是具有商行為能力的主體從事的營業性活動。
3.商行為的分類
對於廣義的商行為,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作不同的理論分類,其中比較重要的有以下幾種:(1)雙方商行為與單方商行為。這是依據行為人雙方的主體資格進行的分類。(2)絕對商行為與相對商行為。這是依據商行為確認標準和條件所作的分類。(3)基本商行為與附屬商行為。這是依據商行為在同一營業活動內引起商事關係發生的作用和地位的不同而進行的分類。(4)純然商行為與推定商行為。這是根據法律對商行為的不同確認方式進行的分類。
(五)商業登記的概念與特徵
1.商業登記的概念
商業登記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的,旨在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事主體資格申請,並被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註冊登記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商業登記是申請人的申請登記行為和主管機關的審核登記註冊行為相結合的一種綜合性行為,是國家是對商事活動實施法律調整和進行巨觀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環節。
2.商業登記的特徵
商業登記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1)商業登記的基本目的在於為商事活動的參加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商事主體資格謀求法律確認。(2)商業登在本質上屬於一種帶有公法性質的行為。(3)商業登記行為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4)商業登記是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式,向法定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履行的行為。(5)商業登記是強化對商事主體的監督和控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效手段。
(六)商業登記的意義和作用
商業登記制度是社會公共權力對營利性主體的營業活動實施管理的基礎,是商法對社會經濟關係進行綜合調整的不可或缺的必要環節。商業登記作為國家管理商事主體活動的主要手段,不僅可以賦予商事主體以合法資格,保障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利於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維護交易安全。具體說來商業登記主要具有如下幾方面的作用:(1)實行商業登記是國家對商事主體的商事行為進行各種法律調整的重要前提。(2)商業登記是國家對商事主體進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3)商業登記是商法維護商事主體的合法地位,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4)商業登記是保障商事主體依法進行正常經營活動的必要形式。(5)商業登記是維護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
(七)商業登記的效力
1.業登記對登記人的效力
對於商業企業經註冊登記後可以取得什麼樣的法律地位,已登記的事項與未登記的事項對第三人各具有何種效力,各國立法不盡一致。從我國的規定來看,登記註冊既是企業與經營單位取得法人資格的前提條件,也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與經營單位能夠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前提,法律禁止商業主體未經登記手續而進行無照經營。
2.業登記對第三人的效力
商業登記及公告,一方面可以使政府通過商業登記實現調整、監督、控制和保護商業的職能,使相對方及社會公眾通過商業登記了解商事主體的營業狀況、經營狀況,以保護商業交易之安全。商業登記的效力主要表現在,通過商業登記授予申請人商法上的主體資格,同時也對第三人產生一定的效力。
一般原則
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一 強化企業組織
1 提高企業素質。主要依靠兩套法律機制,一是,企業融資和確保企業財產基礎的法律機制,
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責任、資本三原則。二是,實現企業優勝劣汰和實現資產最佳化組合的法律機制,如破產、重整、兼併制度。
2 完善企業結構。包括完善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資者和經營者的權利)和協調企業內部關係(主要保護職工利益,加強職工民主管理)。
二 提高經濟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營收益。商法的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保護產權、維護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個方面。
1 商法保護產權,主要體現在界定產權(明晰產權)和維護其權威上;包括在產權受侵害時,給予及時、充分的救濟。
2 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著可以低成本地進行交易,從而提高經濟效率。破產法對維護信用有積極的作用。 來源:Http://Www.EduHot.Com
3交易便捷可以節約時間成本。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術化(定型化),大量運用默示行為、證明形式自由、時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 維護交易公平
就是要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主要體現為平等原則和誠信原則。 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權原則、禁止內幕交易等,體現了平等原則。 董事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等,體現了誠信原則。
四 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為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
1、強行主義;
2、公示原則;
3、外觀法則(客觀主義);
4、嚴格責任;
5、保護善意買受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