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保

分保

分保,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

簡介

再保險也叫分保,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進行再保險,可以分散保險人的風險,有利於其控制損失,穩定經營。

再保險是在原保險契約的基礎上建立的。在再保險關係中,直接接受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也叫再保險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險責任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接受人,也叫再保險人。再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由再保險分出人與再保險接受人通過訂立再保險契約確立的,再保險契約的存在雖然是以原保險契約的存在為前提,但兩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存在的契約,所以再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原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相互獨立的法律關係,不能混淆。

分保的幾種情況

分保關係的確立,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專營再保險公司接納直接保險公司的分出業務而建立

專營再保險公司是從直接保險公司演變而來的,一般都有雄厚的財力和良好信譽,且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強大的承保能力,足以承擔巨額損失的賠償責任。專營再保險公司之間也可互相分保、調劑業務,或者將本身分入的一部分再保險業務再次分出,從而建立了轉分保關係。

(2)兼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之間分出、分入業務而建立的再保險關係

兼營再保險的保險公司,雙方一般都屬直接保險公司,但也兼營一部分再保險業務。其中一方作為業務分出人,另一方則作為業務分入人。也有兩公司相互交換業務的,相互分保,雙方互為分出和分入公司。

(3)集團公司內的再保險關係

集團公司內實力強大的保險公司為保護實力較弱的公司,在集團內進行業務分保,以維護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業務在集團內部調整消化,這樣就可節省集團公司的再保險成本,提高整體效益。

(4)聯營再保險關係

聯營再保險是由若干保險公司達成共同協定,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份額,共同分攤所承接的每一筆再保險業務的損失。再保險關係的建立可以通過保險人之間的直接洽談,也可以經過再保險經紀人的介紹;再保險業務可以在本國範圍內實行分保,也可以有選擇地在國際市場上分出或分入保險業務。總的原則是合理轉嫁危險責任,求得良好的經營效果,保證具有足夠的償付力,使經營納入良性循環之中。

再保險的具體形式

可以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兩類。

比例再保險

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契約,按照保險金額,約定比例,分擔責任。對於約定比例內的保險業務,分出人有義務及時分出,分入人則有義務接受,雙方都無選擇權。在比例再保險中,又可以分為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成數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業務範圍內,將每一筆保險業務按固定的再保險比例,分為自留額和再保險額,其保險金額、保險費、賠付保險金的分攤都按同一比例計算,自動生效,不必逐筆通知,辦理手續。溢額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先確定自己承保的保險限額,即自留額,當保險業務超出其自留額而產生溢額時,就將這個溢額根據再保險契約分給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根據雙方約定的比例,計算每一筆分入業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分攤的賠付保險金數額。在非比例再保險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協商議定一個由原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額度,在此額度以內的由原保險人自行賠付,超過該額度的,就須按協定的約定由再保險人承擔其部分或全部賠付責任。

非比例再保險

的保險費率由雙方當事人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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