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分保

預約分保

預約分保又稱臨時固定再保險,是介於臨時再保險和契約再保險之間的一種再保險安排方式。預約分保規定對某些特定的風險,在一定的限額內,分出公司有權決定是否進行再保險,而理保險接受人有義務接受分出公司分來的再保險業務。也就是說,原保險人對預約分保規定的業務是否辦理再保險,完全可以自行決定,而再保險人卻是被動的,對屬於預約分保範圍內的業務無權拒絕,有義務接受。

(圖)保險保險

預約分保又稱臨時固定再保險,是介於臨時再保險契約再保險之間的一種再保險安排方式。預約分保規定對某些特定的風險,在一定的限額內,分出公司有權決定是否進行再保險,而理保險接受人有義務接受分出公司分來的再保險業務。也就是說,原保險人對預約分保規定的業務是否辦理再保險,完全可以自行決定,而再保險人卻是被動的,對屬於預約分保範圍內的業務無權拒絕,有義務接受。

概述

預約分保是介於契約和臨分之間的一種分保方式,是在臨時再保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再保險方式。它既具有臨時再保險的性質,又具有契約再保險的形式。預約分保往往用於對契約分保的一種補充。

預約再保險的訂約雙方對於再保險業務範圍雖然有預約規定,但保險人有選擇的自由,不一定要將全部業務放人預約契約。但對於再保險接受人則具有契約性質,只要是契約規定範圍內的業務,分出人決定放人預約契約,接受人就必須接受,在這一點上具有契約的強制性。

一個保險公司對一類特殊的業務辦理臨時分保次數增多時,為節省手續,往往考慮採用預約再保險。這有利於將某類超過自留或固定契約限額的業務自動列入預約再保險契約,不必安排臨時分保。雖然預約再保險契約的接受人不能逐筆審查列入契約的業務,但卻可以得到更多的業務,增加保費收入,求得業務平衡。一般分出公司要向分保接受人提供放人契約的業務報表。

性質

預約分保是既具有臨時分保的性質,也有契約分保的性質。對於分出人,是臨分性質,對於接受人具有契約性質。這是因為在業務範圍契約中雖有規定,但分出人可自由選擇而沒有義務一定要將業務放入預約分保契約,而接受人對於分出人放入預約分保契約中的業務必須接受。

運用預約分保,對分出人而言,主要是可以增加承保能力,是對契約分保的自動補充。因為如有大額業務,超過契約分保限額,就能運用預約分保,無須再與接受人逐筆聯繫。同時,預約分保為經紀人提供了便利,使經紀人能較迅速地安排所經手的業務。如經紀人組織了一個飛機險預約分保契約,限額2000000元,由10家接受人參加,每家接受的成份是10%,即200000元。這樣經紀人受分出人的委託安排在2000000元以內的任務,就可投入預約分保契約。缺點是,分保接受人對於業務質量不易掌握,特別是由經紀人組織的預約分保業務,因為經紀人與契約的盈虧無關。
預約分保方法大都是適用於火險和水險的比例分保

特點

與契約再保險相比,預約分保的業務量一般較少,因此業務穩定性較差,而且對分保接受人來說又具有強制性,所以,這種分保方式通常不太受再保險人歡迎。預約分保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預約再保險分出公司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辦理分保,這樣有利於分出公司對超過契約限額的業務自動安排分保。但對分保接受公司來說沒有挑選的餘地,猶如接受契約分保契約一樣。

2、預約再保險較臨時再保險手續簡單,節省時間。

3、接受公司對預約分保的業務質量不易掌握。由於分出公司可以任意選擇將其預約契約範圍內的業務分給接受公司,而接受公司無法有選擇地接受,所以對分出業務的質量很難掌握,特別是那些由經紀人中介訂立的預約契約業務,更難了解。

4、預約分保業務的穩定性較差。由於分出公司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分出業務,所以往往是將穩定性好的業務自留,而將穩定性較差的業務進行分保,以穩定自已的經營,獲得較大收益

業務類型

預約分保主要適用於火險業務水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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