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拼音:gōng suǒ
注音:ㄍㄨㄙ ㄙㄨㄛˇ
詞語釋義
1.官府。《 清史稿·刑法志三》:“ 天命元年,諭貝勒大臣曰:‘國人有事,當訴於公所,毋得訴於諸臣之家。
2.處理公眾事務的機關、團體。
2.1.同業或同鄉組織,除稱會館外,亦名公所。如布業公所,四明公所等。
2.2.舊時的區、鎮、鄉、村政府,稱區公所、鎮公所、鄉公所、村公所。
如今中國 台灣地區仍然沿用,為 市轄區和鄉級政府機構,其中鄉級政府機構包括 縣轄市公所、 省轄市的市轄區公所、鎮公所和鄉公所等四種。如 澎湖縣 馬公市公所、 金門縣 烈嶼鄉公所等等。
中國大陸地區的 縣轄區也設公所,為縣(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截止2011年, 中國大陸全境僅存2個縣轄區公所,即 河北省 涿鹿縣 南山區公所和 新疆 澤普縣 奎依巴格區公所。
2.3.舊時亦以稱收容處所,如清末 揚州收容乞丐的機關,即名“棲流公所”。幫會組織也稱“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