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會館和公所

商人會館和公所

商人會館和公所,中國明、清兩代商業和手工業的行會組織。類似歐洲封建社會城市裡的基爾特(guild),有保障本行業和行業成員的利益、限制競爭的作用。商人會館最早出現在明萬曆年間。在此之前已有大量試館性質的會館,是由在京任職的官吏為其同鄉士人來京赴試時便於棲歇而設,有濃重的鄉土色彩,且多以地域命名,如蕪湖會館、福州會館等。商人會館是旅居外地的商人模仿試館設立的,最先出現於蘇州,也多按同鄉關係組建,按同業關係組織的較少。公所原是官員棲歇場所和衙門的稱謂。

商人會館和公所

正文

清康熙年間起,出現以行業命名的會館,如北京有顏料行會館,正乙祠銀號會館,煙行會館等,上海有商船會館,木商會館等等。
清乾隆年間起,開始成為商業會館的同義詞。如上海《興修泉漳會館碑記》載:“會館者,集邑人而立公所也”;《上海縣為祝其公所事務歸南莊值年告示碑》載:“竊昔年青口鎮商富,……議起公積創立會館,……門額刊石祝其公所,與外鎮無涉。”清嘉慶以後,繼設的商業和手工業行會組織,稱公所的已居大多數。其與會館比較,具有更多的行會性。具體表現在同業關係加強,鄉土關係減弱。如豆業公所、船廠公所等,明確地標出它是行業組織;浙紹咈布染坊公所、江北航業公所等,則鄉土與同業並稱;也有單稱鄉土的,如四明公所,但為數極少。同時,公所一般都訂有同業必需共同遵守的行規,這是在此以前的商業會館所少有的。
會館和公所一般都設有神堂,定期舉行祭祀飲宴,藉此聯繫同鄉、同業情誼,商討共同關心的事項。興辦善舉是會館、公所重要活動之一,如設立義塚和救濟同鄉、同業中的孤老貧病,有的還興辦義塾。
公所的行規,因行業不同,繁簡不一。一般地說,商業公所的行規比較簡單,手工業公所的行規則複雜一些。如商業公所對開業除規定繳納一定數量的規費外,幾無其他限制,其餘條文多屬交易手續上的規定。而手工業公所在開業上就有不少限制:不準外行開店;不準內行與外行合夥等。允許開店的,在規費上又有差異;內行頂老店原牌的只需繳少量費用;本地客師開店繳費稍高;外地客師開店繳費很高。對工匠也有很多限制:外行不得入幫;外來工匠未向公所繳納上行錢同行不得雇用;有的甚至不準外來工匠上行。學徒制度尤為嚴格;不經學藝不得入幫;學藝時間三至五年,不滿年限同行不得雇用;每店帶徒數量有所限制,多數行業只許滿師一個再招一個,習稱一出一進;不準帶外路人為徒;學徒滿師後必須幫師一年,才能成為正式的客師。有的行規還列有原料分配、產品規格、產品質量、銷售價格、市場範圍等條文。總起來說,行規的基本精神是對外實行排他主義,對內實行平均主義,目的在於維護本組織成員的既得利益,儘可能維持現狀,防止競爭和分化。在這些方面,它和歐洲的基爾特性質基本相同。但中國封建社會很早就是以地主制經濟為基礎,城市向來是大一統封建王朝的統治據點,因此,中國的商人會館和公所,從未具有過歐洲基爾特那種控制城市議會,組織行會武裝、行規具有法律性質等特權。因而它對同業的約束力不象歐洲基爾特那樣大,對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的阻礙作用也不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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