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730年

公元730年

公元730年是開元十八年。

歷史紀事

復給京官職田。裴光庭吏部尚書,以往選司注官,專以能力為標準,光庭始奏請依資格(即北魏崔亮所行之停車年格)。王毛仲與葛福順等多為不法,輕視宦官楊思助、高力士等。玄宗與高力士謀除之。吐番屢敗,要求和親。唐皇甫惟明使吐番。吐番遣使與惟明赴京師,申甥舅之好。契丹可突汗殺其王,率部眾及奚人附突厥。

文化紀事

張說

說(六六七至七三0)字道濟,又字說之,洛陽人。永昌中,策賢良方正第一。累官至中書令、燕國公,卒諡文貞。一生事跡,俱見正史。說與姚、宋、源等並相,在位久而多與人不合。說兼工文,與蘇頲同稱“燕許大手筆”;能詩,謫岳州後,詩益淒婉;好佛,多為釋氏文字,兼長墓誌。說晚年罷相,而主持文苑,玄宗信任不衰。

李通玄

通玄,高僧,太原人,相傳系唐宗室。洞精《華嚴》。開元間,自攜新《華嚴》由定襄至孟縣,日食棗與柏葉餅,閉門著論無虛日,有《論》四十卷、《決疑論》四卷,諸書成,坐化土龕中,時在開元十八年。宋乾德中閩僧惠研將其書整理有緒,名曰《華嚴經合論》。

雜譚逸事

許百官春月旬休游宴

唐代百官上班例假,每月三天(一、十一、二十一日),稱為“旬假”。高宗永徽三年(六五二)二月規定“每至旬假,許不視事,以與百僚休沐。”開元十八年(七三0)二月,以國家富庶,公務趨簡,許百官於春月(春季)旬休時,得自選勝地,自行宴樂。該月十八日,自宰相至員外郎,凡十二筵,各賜錢五千緡。玄宗有時御花萼樓,邀百官歸騎留飲,迭使起舞,君臣同樂,盡歡而去。

復給京官職田

先是開元十年正月,收職田,每畝給倉粟二斗。其年六月又敕曰:“所置職田,本非古法,愛自近制,是以因循。事有變通,應須刪改,其內外官所給職田地子,從今年九月以後,並宜停給。”然則近七、八年來,內外官職田地子並職田粟均巳停給。故十八年(七三0)三月另敕:“京官職田,將準令給受,復用舊制。”然此敕只限京官。外官職田仍未復給。

筑西京外郭

開元以前,長安九門、羅城郭門均經修築。十八年(七三0)四月十三日,築京城外郭(對皇城而言),九旬而畢。

裴光庭奏用循資格

先是,選司注官,惟視其人之能否,(惟才是選,不問其它)有的越級超遷,有的久居下位,有的已有出身(已取得做官資格),但二十餘年得不到俸祿。又,州與縣也不分大小遠近,有的人當了大州大縣官,後來卻去當小州小縣官;有的人先在離京畿近的州縣當官,後來反而調到離京畿遠的州縣當官。這都是因為沒有注官的制度。開元十八年(七三0)四月,吏部尚書裴光庭始奏用“循資格”。其法各以罷官若干選而集(謂罷官之後,根據各人“考選”的次數而累集到吏部),官高者選次一定少,官卑者選次一定多(照顧卑官)。選次一滿,就可注官(註冊授官)。按年升級,不得超越。只要不犯錯誤,都有升無降。因此,裴光庭的“循資格”和北魏崔亮的“停年格”都是重視年資,論資排輩的用人制度。當時庸愚之輩皆喜。稱之為“聖書”;而才俊之士則無不怨嘆。宋璟曾與光庭力爭也無效果。光庭還令流外人員(非品官)也到門下省過官(即由門下省審定)。

契丹可突乾弒其王,逼奚眾叛降突厥

初,契丹王李邵固遣其大臣可突乾入貢,宰相李元紘不為禮。左丞相張說謂人曰:“奚與契丹必叛。可突乾狡而狠,專其國政已久(可突乾曾或叛或立契丹四王,即李娑固、李郁乾、李吐乾、李邵固),人心附之。今我失其心,必不來矣。”開元十八年(七三0)五月二十六日,可突乾果弒其王邵固,帥其國人並脅奚眾叛降突厥。奚王李魯蘇及其妻韋氏,偕邵固妻陳氏(韋氏、陳氏皆冒李唐公主和蕃)奔唐。玄宗令幽州長史趙含章討可突乾,又命中書舍人裴寬、給事中薛侃等於關內,河東、河南、河北分道募勇士。六月二十三日,以單于大都護忠王浚飲河北道行軍元帥,以御史大夫李朝隱、京兆尹裴伷先副之,帥十八總管以討奚、契丹。可突乾寇平盧(今河北盧龍),唐先鋒使鳥承玼破之。

吐蕃贊普因敗乞和

開元十八年(七三0)五月吐蕃遣使致書於境上求和。七月,忠王友(唐“諸王友”,官名,從五品上)皇甫惟明因奏事從容言和親之利,玄宗曰:“贊普嘗遺吾書悖慢(開元二年以來,吐蕃屢請用敵國禮),此何可舍?”對曰:“贊普當開元之初,年尚幼稚(十五歲),安能為此書?殆邊將詐為之,欲以激怒陛下耳。夫邊境有事,惟將吏奸臣有利,非國家之福。兵連不解,日費千金;河西隴右,由茲困弊。陛下誠命一使往視公主,因與贊普面相訂約,使之稱臣,永息邊患,豈非御夷狄之長策乎!”玄宗悅,命惟明與內侍張元方使於吐蕃。贊普(乞黎蘇籠獵贊)大喜,悉出貞觀以來所得敕書以示惟明。十月,遣其大臣論名悉獵隨惟明入貢。表稱“甥世尚公主,義同一家。中間張玄表等先興兵寇鈔,遂使二境交惡。甥深識尊卑,安敢失禮!正惟邊將交抅,致獲罪於舅。屢遣使者入朝,皆為邊將所遏。今蒙遠降使臣來視公主,甥不勝喜荷。倘使復修舊好,死無所恨!”自是吐蕃復稱臣附款。

護蜜國王羅真檀來

開元十八年(七三0)十月,護蜜(在當時吐火羅之東,今巴基斯坦之北)國王羅真檀來朝,留宿衛。其地在高宗時曾置至拔州都督府,任國王為都督。

天下奏死罪止二十四人

此系開元十八年(七三0)事。先是貞觀四年(六三0)“天下斷死罪止二十九人。”

東、西突厥同時入貢

開元十八年(七三0)十一月,西突厥突騎施蘇祿可汗遺使入貢,玄宗宴之于丹鳳樓;東突厥毗伽可汗使者亦與會。二使爭長,東突厥曰:“突騎施小國,本突厥之臣,不可居我上。”突騎施曰:“今日之宴,為我設也,我不可以居其下。”玄宗乃命設東西幕,毗伽使者在東,蘇祿使者在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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