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田

職田是國家掌握的公田,不屬官吏私人所有,只以收穫物或部分收穫物充作俸祿的一部分,官吏離任時要把職田移交給下一任。這種土地嚴禁買賣,也不得換易。

中國古代按官職品級授與官吏作為俸祿的土地。施行於西晉至明初﹐其間亦曾稱為菜田﹑祿田﹑職公田﹑職分田等。職田是國家掌握的公田﹐不屬官吏私人所有﹐只以收穫物或部分收穫物充作俸祿的一部分﹐官吏離任時要把職田移交給下一任。這種土地嚴禁買賣﹐也不得換易。
東漢獻帝時﹐曾將京畿三輔地區(今陝西中部)的公田按原俸祿等級給予百官﹐讓他們自己收取租稅﹐是職田制的萌芽。兩晉時期﹐職田逐步形成固定的制度。西晉元康元年(291)正式規定中央官吏按一﹑二﹑三品授與菜田十﹑八﹑六頃。菜田的授受辦法是﹕以每年立夏為斷﹐立夏前到任的官吏﹐可收取當年的田租為俸祿﹔立夏後到任的﹐田租歸前任﹐繼任者另外領取一年的食俸。東晉時﹐始授予外官祿田﹐其數量大體上是都督二十頃﹐刺史十頃﹐郡守五頃﹐縣令三頃。南朝劉宋各級官員所得祿田數量比西晉有所增加﹐祿田的授受也改以芒種為斷。元嘉末年又一度改變為按官吏到職之月起﹐計月數而分其田祿。齊﹑梁﹑陳各代也都有祿田。北魏太和五年(481)對州刺史﹑郡太守等地方官依官品等差給以公田﹐是為北朝授職田之始﹐至太和九年頒布均田令時予以重申。隋給職分田﹐一品五頃﹐至五品則為三頃﹐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唐代武德元年(618)詔令內外官各給職分田﹐數量亦以秩品高下為差。唐代的職田只授給職事官。未補正的內供奉和裹行官不給職田﹐只從太倉領取相當職田地租最低量的“地子”﹔員外官則既無職田也不給“地子”。
職田形成制度以後﹐歷代政府都十分注意職田的管理﹐以保障百官的經濟利益。唐代職田由尚書省工部屯田郎中主管﹐具體事務由朝廷委派使職官和州縣長官處理。州縣每年六月要勘造一次職田籍帳﹐申報尚書省。這種籍帳記載職田四至﹑田租標準等﹐稱之為“白簿”。當年十月依據白簿徵收地租﹐給付本官。在白簿的基礎上﹐又有三年一造的職田“黃籍”﹐供長期保存。唐代前期﹐基本上實行了此種造籍制度﹐但也有例外。由於職田常常是侵奪農民的熟田﹐嚴重妨礙均田制的施行﹐以致政府不得不承認職田“侵漁百姓”﹐在貞觀十一年(637)和開元十年(722)兩次暫時停給職田﹐改給倉粟(每畝折合二斗)。唐代後期﹐職田管理日漸混亂﹐職田籍帳多不能按規定勘造﹐貪官污吏和地方豪強常常乘機用各種手段兼併職田﹐使之成為“形勢莊園”﹔與此同時﹐又換易荒閒薄地充作職田﹐照舊征取高額地租。
從兩晉至唐﹐職田的經營及其直接勞動者的身分都有所變化。兩晉南北朝時期﹐祿田由官府使役騶卒﹑文武吏及僮耕種。這些勞動者往往是全家服役﹐世代相襲﹐人身依附極強﹐其身分十分卑微。他們在祿田上受到分成制的地租剝削﹐每年至少要將收穫物的五成或六成交給官吏。所以此時期祿田上的勞動者實際上是農奴。唐代授予職田﹐不再同時授與田騶﹑吏﹑僮等作為勞動力﹐而由職田的管理當局“借民佃植”或受職田的本官“自佃”。法令規定職田租佃“並取情願﹐不得抑配”。因此﹐唐代的職田一般是分成小塊﹐由國家編戶即普通稱之為“百姓”的人(主要是自耕農)佃種。這些職田勞動者同兩晉南北朝的騶卒等相比﹐有較“自由”的身分﹐對受職田的官員一般不存在人身依附關係﹐但他們同樣承受殘酷的剝削。唐代職田實行定額租制﹐其租額通常限定在二斗至六斗﹐實際上職田佃農所受的剝削遠不止此數﹐他們在交租之外要另交職田草﹐又要變米僱車搬送(或交納腳錢)﹐甚至還要交納別立名目的桑課等。職田差稅如此苛重﹐農民不願耕種﹐唐後期不得不在局部地區臨時將職田田租分攤在兩稅地畝上﹐使之成為兩稅的附加稅﹐由兩稅戶交納。此法並未久行﹐更通常的辦法是州縣逐年將職田強行攤派給百姓租佃﹐甚至強令身居城鎮的人虛額出稅﹐給百姓造成極大的苦難。當時有人就指出“疲人患苦﹐無過於斯”。其結果是造成職田佃農相繼逃亡﹐而官府又變本加厲﹐捕系親鄰﹐征賠地租﹐把負擔攤配在其它農戶身上﹐從而加速了更多的農民破產﹑逃亡。
北宋真宗鹹平二年(999)﹐沿唐制復置職田﹐以官莊及遠年逃田充﹐然只授予外任官﹐中朝官不再享有。其數額﹕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中﹑上刺史州二十頃﹐下州及軍監十五頃﹐邊遠小州﹑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七頃﹐轉運使﹑副使十頃。其中州縣長吏得百分之五十﹐以次官差減。仁宗慶曆三年(1043)更定守令佐職田頃畝之限﹕大藩府長吏二十頃﹐通刺八頃﹐判官五頃﹐余並四頃。防﹑團﹑刺史州﹑小軍監及上﹑中﹑下縣﹐類此。陸田以三月底﹑水田以四月底﹑麥田以上年九月底為限﹐官員在限前到任者﹐才能享有當年的職田租入。元豐初諸路共約有職田二百三十四萬八千六百九十七畝。職田佃戶召浮客客戶充﹐每頃不得過三戶﹔公人及主戶不許租佃。稍後又規定﹐第四﹑第五等主戶亦可租佃。地租有實物分成租﹐也有實物定額租﹐後者日占優勢﹐以致北宋末年規定﹐職田租課並折納現錢。職田免二稅和沿納﹐租入全歸各外任官分享。貪官污吏往往非法多占職田﹐以重租﹑折變侵漁佃戶﹐至有無田而令民納租者。
金循宋制授與外任官職田﹐按品秩和職事定其多寡﹐自正三品三十頃或二十五頃﹐下至從九品三頃或二頃。品同職異﹐所授職田有差別﹐如正五品刺史﹑知軍監使十三頃﹐余官並十頃。猛安謀克﹑烏魯古(群牧所)官等無職田。職田每畝取粟三斗﹐草一稱﹐初就輸於各官公宇﹐天德二年(1150)改送官倉﹐按月均數﹐隨月俸支給。
元制﹐諸路﹑府﹑州﹑縣﹑錄事司官及按察司(肅政廉訪司)﹑轉運司官有職田﹐其餘並無。路以下各級地方官職田定於世祖至元三年(1337)﹐按察司官職田定於十四年。自上路達魯花赤﹑總管﹑按察使(約正三品)十六頃﹐以下遞減至主簿﹑縣尉(正﹑從九品)二頃。各官職田從官田及荒閒地﹑戶絕地內標撥﹐召募佃客耕種﹐依鄉原例收租﹔將撥到頃畝﹑條段﹑四至造冊申報戶部﹐以後繼任官員相沿交割。江南職田初依腹里體例給與﹐因荒閒地少﹐實得者無幾。至元二十一年改為比腹里減半。至大二年(1309)拘收職田入官﹐改支祿米﹐自三品每年一百石依次減至七品以下四十石﹔四年﹐仍復舊制。初﹐前後任官交割﹐北方以施工布種﹑南方以芒種時節為限﹐限前歸後官﹐限後歸前官﹔皇慶元年(1312)改為按支俸月份收租入。元職田租為定額租﹐交納實物或折鈔﹐由佃戶送納各官衙門。官員多倚勢增租﹐如袁州路原額每畝米二斗二升﹐江南湖北道三斗﹐都增至六斗﹐福建道廉訪司職田租更高達三石。而且不論豐歉﹐多是全收﹐並加收斗面﹑鼠耗﹐索要他物。各地都有勒迫附近民戶認種職田﹐或佃戶逃亡則令民戶包納﹐或未撥到職田而按應得數額攤配民戶納租的現象。
明太祖洪武十年(1377)﹐賜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祿。後(年代不明)收職田﹐改為折俸鈔頒給﹐職田制遂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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