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條款
在全式正本提單的背面,列有許多條款,其中主要有:(1)定義條款--主要對“承運人”,“託運人”等關係人加以限定。
(2)管轄權條款--指出當提單發生爭執時,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審理和解決案件的權利。
(3)責任期限條款--一般海運提單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限從貨物裝上船舶起至卸離船舶為止。貨櫃提單則從承運人接受貨物至交付指定收貨人為止。
(4)包裝和標誌--要求託運人對貨物提供妥善包裝和正確清晰的標誌。如因標誌不清或包裝不良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貨方負責。
(5)運費和其他費用--運費規定為預付的,應在裝船時一併支付,到付的應在交貨時一併支付。當船舶和貨物遭受任何滅失或損失時,運費仍應照付,否則,承運人可對貨物及單證行使留置權。
(6)自由轉船條款--承運人雖簽發了直達提單,但由於客觀需要仍可自由轉船,並不須經託運人的同意。轉船費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由託運人承擔,而承運人的責任也僅限於其本身經營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運輸。
(7)錯誤申報--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和目的港查核託運任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碼與內容,如發現與實際不符,承運人可收取運費罰款。
(8)承運人責任限額--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所造成的損失所負的賠償限額,即每一件或每計算單位貨物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若干金額。
(9)共同海損--規定若發生共同海損,按照什麼規則理算。國際上一般採用1974年越克-安特衛普規則理算。在我國,一些提單常規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理算。
(10)美國條款--規定來往美國港口的貨物運輸只能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運法(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運費按聯邦海事委員會(FMC)登記的費率本執行,如提單條款與上述法則有牴觸時,則以美國法為準。此條款也稱“地區條款” (LOCAL CLAUSE),常導致記名提單無單放貨。
(11)艙面貨,活動物和植物--對這三種貨物的接受,搬運,運輸,保管和卸貨規定,由託運人和託運人承擔風險,承運人對其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與簡式提單區別
全式提單背面沒有關於承運人與託運人及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這種提單一般在正面印有“簡式”(Short Form)字樣,以示區別。簡式提單中通常列有如下條款:“本提單貨物的收受、保管、運輸和運費等事項,均按本提單全式提單的正面、背面的鉛印、手寫、印章和打字等書面條款和例外條款辦理,該全式提單存本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代理處,可供託運人隨時查閱。”
正面內容
提單的正面內容通常,提單正面都記載了有關貨物和貨物運輸的事項。這些事項有的是有關提單的國內立法或國際公約規定的,作為運輸契約必須記載的事項,如果漏記或錯記,就可能影響提單的證明效力;有的則屬於為了滿足運輸業務需要而由承運代自行決定,或經承運人與託運人協定,認定應該在提單正面記載的事項。前者稱為必要記載事項,後者稱為任意記載事項。1) 記載事項各國關於提單的法規都對提單的必要記載事項作出規定,雖然有簡有繁,但是,從提單的法律效力和業務需要考慮,各國對提單的必要記載事項規定是基本相同的。
① 關於貨物的描述:貨物的品名、標誌、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②關於當事人:託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所;
③ 關於運輸事項:船舶名稱和國籍、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受貨物的日期、卸貨港和運輸路線、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受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
④ 關於提單的簽發: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承運人、船長或者其代理人的簽字。
⑤關於運費和其他應付給承運人的費用的記載。
在以上各項中,除了在內陸簽發多式聯運提單時的船舶名稱、簽發海運提單時的接受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以及關於運費的支付等三項可以缺少外,其他都是不可缺少的。一般地,關於提單的簽發和其他應付給承運人的費用等幾項記載由承運人填寫,其他都由託運人。 除上述各必要記載的事項外,如承運人與託運人協定,同意將貨物裝於艙面;或約定承運人在目的港交付貨物的日期;或同意提高承運人的責任限額;或同意擴大承運人的責任;或同意放棄承運人的某些免責;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事項等,都應在提單正面載明。提單的正面內容還可有一些以列印、手寫或印章形式記載的事項。一些是屬於承運人因業務需要而記載於提單正面的事項,如航次順號,船長姓名,運費支付的時間、地點、匯率、提單編號及通知人等。一些是屬於區分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的責任而記載的事項,如關於數量爭議的批註;一些是屬於為減輕或免除承運人責任而加注的內容,如為了擴大或強調提單上已印妥的免責事項,對於一些易於受損的特種貨物,承運人在提單上加蓋的以對此種損壞免責為內容的印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