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廣播電視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廣播電視管理辦法》旨在規範廣播電視管理和發展和繁榮廣播電視事業。《辦法》經2018年11月19日自治區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於2018年12月6日公布,共八章四十九條,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辦法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廣播電視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7號

《內蒙古自治區廣播電視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1月1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布小林

2018年12月6日

辦法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廣播電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廣播電視管理,發展和繁榮廣播電視事業,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台(站)的設立,廣播電視節目的采編、製作、播出、接收、傳輸、監測,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以及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公共視聽載體播出視聽節目服務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廣播電視事業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滿足各族人民民眾精神文化需求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的財政投入,促進廣播電視事業持續發展,對農村牧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建設事業予以重點扶持。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和譯製工作,豐富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視節目內容。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廣播電視台和廣播電視站

第八條廣播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

廣播電視台不得擅自變更台名、台標、呼號、節目設定範圍。

第九條設立廣播電視站應當經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廣播電視站不得稱“台”。

第十條設立廣播電視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自治區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建設發展規劃;

(二)有兩名以上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保障;

(五)有安全專用的工作場所;

(六)在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網覆蓋區域內,有與廣播電視行政區域性傳輸機構聯網的規劃或者協定。

第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100瓦(不含100瓦)以下頻率、頻道的設定規劃,並核發頻率專用指配證明。

指配頻率應當在六個月內開播,逾期視為自動終止。

第十二條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衛星上行站、微波站不得擅自變更地理坐標、頻率、功率、天線高度、天線形式等技術參數,不得出租、轉讓核准的頻率、頻段。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侵占廣播電視台(站)的頻率、頻道。

第三章廣播電視節目

第十四條廣播電視台(站)禁止製作、播出載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廣播電視站可以自辦廣播節目,通過有線方式傳輸。

市轄區、大專院校和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特大型企業設立的廣播電視站確有需要,可以在公共頻道中插播少量自辦的本單位新聞、專題以及廣告等電視節目,通過有線方式傳輸。

蘇木鄉鎮設立的廣播電視站不得自辦電視節目。

第十六條廣播電視台(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其播出的節目進行播前審查、重播重審。

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做出停止播出、更換特定節目或者指定轉播特定節目的決定。

第十七條廣播電視台(站)采編、製作新聞節目應當真實、公正,不得播出虛假新聞和有償新聞。

第十八條廣播電視台(站)播出廣告應當保持廣播電視節目的完整性,不得隨意插播廣告,不得播出含有虛假內容誤導消費者的廣告,不得以變相方式播出廣告。

廣播電視台(站)應當播出一定數量的公益性廣告。

第十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每周至少播出一次配備手語的新聞節目,旗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逐步播出配備手語的新聞節目。

第二十條廣播電視台應當增加自辦節目和少數民族語言節目。

第二十一條鼓勵非公有資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廣播電視台的科技、音樂、體育、娛樂等節目的製作。

第四章廣播電視傳輸與服務

第二十二條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

第二十三條安裝或者使用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有線數位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實行政府定價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核准的服務項目和價格提供傳輸服務,嚴格執行有線數位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的減免規定。

第二十六條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其業務種類、服務範圍、服務時限、資費標準,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付費廣播電視頻道應當由用戶自願訂購,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綁銷售。

第二十七條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基本收視頻道數量,終止或者更改基本收視頻道的,應當向用戶公告。

第二十八條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單位調整廣播電視頻道序號、檢修系統設備及線路、搬遷設備、升級網路及軟體,影響用戶收視的,應當提前七十二小時向用戶公告。

第五章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第二十九條從事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法取得《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從事網路視聽節目轉播類服務,應當在節目開播三十日前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符合前款規定的,可以增項申請從事移動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第三十條取得《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者經備案的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或者備案的事項開展業務,並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標註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的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與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有關的代收費、信號傳輸、伺服器託管、軟硬體技術支持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建立節目審查制度,實行節目總編輯負責制,總編輯應當具有新聞專業高級職稱。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開辦主體應當配備與節目設定相適應的視聽節目審核員。

第三十三條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播出的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應當是中央新聞單位網站登載的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和廣播電視台製作、播出的節目。

第三十四條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播出檔案,已播出的視聽節目應當至少完整保存六十日。

第三十五條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供信號接入。

第三十六條經備案的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未經批准,連續停止業務超過六十日的,其備案編號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註銷,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路上使用廣播電視專有名稱。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共視聽載體播出視聽節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賓館、飯店開辦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

第六章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與安全播出

第四十條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的專用供電、供水、通信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重要的廣播電視設施配備備用電源、水源等設施。

第四十一條工程建設應當儘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確實無法避開而需要搬遷廣播電視設施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遷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可能影響廣播電視設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十日前告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因施工不當造成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修復、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建設工程阻擋空中專用傳輸通路,需要建立廣播電視空中信號中繼站或者改變傳輸通路路由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所需費用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三條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所轄區域內廣播電視設施及信息系統的安全進行檢測和評估。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廣播電視設施及信息網路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相關知識培訓和演練。

第四十四條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出、傳送和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單位應當定期對廣播電視設施及信息網路系統的安全進行測試評估和隱患排查,制定、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以及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出、傳送和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單位應當在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置廣播電視安全事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廣播電視台(站)播出虛假新聞、有償新聞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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