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img/a/844/nBnauM3X2EDO3ITO0QjN4QDN2MTM4gzNzIDMwADMwAjMxAzL0YzLxczLt92YucmbvRWdo5Cd0FmLxE2LvoDc0RHa.jpg)
二戰後的輾轉
1931年,光華寮屬於日本之私有財產。二戰後期,日京都大學委日本"大東亞產省"管理,供汪精衛政府所派赴日本之留學生住宿之用。
戰後,日政府(大東亞省)不再管理,京都大學經費亦無著落,遂將該屋交還原屋主藤居莊次郎。
1950年5月27日,因留學生支付不起房租,屋主將該屋與土地以250萬日元售予“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
1952年11月8日,“中華民國”大使館與屋主協定過戶,該屋主又覺售價過低,欲毀約,大使館另加出50萬日圓完成協定,但於二次付款簽約時,屋主又企圖毀約,隨後屋主過世。
1953年,“中華民國”控訴該屋繼承人。
1960年,“中華民國”勝訴。
1961年6月8日,完成過戶手續,確定產權歸屬為“中華民國”政府。
1965年5、6月間,王炳寰等8人組織 ‘光華寮自治委員會’,不接受所有權人“中華民國”之監督與管理。
1966年,“中華民國”委旅日華僑張有忠律師,以存證信函要求該8人遷出未果。
1967年,時任“中華民國”駐日大使陳之邁向京都地方法院訴訟要求中國大陸留學生王炳寰等8人遷出宿舍。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中華民國”政府)敗訴,確認光華寮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判決,抗訴至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消原判決,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改判光華寮為“中華民國”所有。王炳寰等人再度抗訴大阪高等法院。
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維持原判。
1987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2007年1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通知兩國對於此案表達立場。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撤消原判決,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日本最高法院27日下午就光華寮訴訟案作出判決,認定台灣當局在光華寮問題上不具有訴訟權。
![光華寮](/img/a/3df/nBnauM3X1cDO3MTO0QjN4QDN2MTM4gzNzIDMwADMwAjMxAzL0YzL1QzLt92YucmbvRWdo5Cd0FmLzE2LvoDc0RHa.jpg)